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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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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种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2.1 工程名称:海长流 1102 地块 3.6.7.8 栋住宅项目及地下室 2.2 工程地点:长滨四路 1102 地块 2.3 分包范围:天棚面和楼梯间墙面括腻子粉(包工包料) 2、工作期限 总日历工作天数: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 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本工程质量必须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争取获得“海南省优质结 构工程”的质量荣誉称号,并不得因分包人施工质量原因,致使整个工程获得“海南省优质 结构工程”的质量荣誉称号评定时受到任何影响。 4、工种负责人: 4.1 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为 5、分包人义务 5.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熟练工人投入工作; 5.2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 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 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 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5.3 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 料保管、使用情况。 5.4 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 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 。 240 天5.5 做好施工现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 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5.6 妥善保管、 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 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5.7 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5.8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并履行 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6、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检查 6.1 本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目标为“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不大于 1‰,杜 绝重大机械和火灾事故。争创省级文明标化工地。 6.2 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一并签署《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分包人完全同意按《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6.3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以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职业健康、 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防(保)护措施不力造成危 害职工健康、污染环境、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6.4 分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遇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时, 应予以拒绝,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的安 全生产管理部门。 分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承包人的要求, 或承包人提供的有关设施不符合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却不予拒绝,导致的安全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6.5 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 由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负责供应。分包人在使用承包人提供的 安全保护用品时,应认真检查、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使用。发现不符 合的不得使用,应立即退回给承包人处理。如分包人在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时, 不仔细检查、 核对、 测试其安全防护性能, 擅自使用所导致的事故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安全保护用品和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核对、测试费用已包括(综合)在分包人的劳务报 酬内。 分包人领用承包人的安全保护用品的费用, 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的劳务报酬或其它 应付价款中扣除。 7、事故处理 7.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承包 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7.2 分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8、保险 8.1 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的保险。 8.2 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9、劳务报酬与费用(以下统称“劳务报酬” ) 9.1 劳务报酬定为:3.6.7 栋天棚面刮腻子粉按 10 元/㎡计算;8 栋天棚面刮腻子粉按 11 元/㎡计算;地下室天棚面和墙面刮腻子粉按 13 元/㎡计算;楼梯间天棚和墙面刷乳胶漆 按 16 元/㎡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面积计算。 本合同劳务报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酬式,根据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数量,套 用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劳务报酬。 ①各类单价内已含各类人工、 承包人已委托分包人采购的材料、 分包人自携自备的各类 施工机械、机具的市场价格、费税波动(包括政策性调整) ,即市场价格波动和政策性调整均不调整综合单价; ②实际完成或结算工程数量按实建筑面积结算。 (全国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10 .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综合单价或合价,还已包括分包人下列工作内容或费用: 10.1 本合同约定由分包人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包括分包人应承担总包合 同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费用; 10.2 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 11、工程量的确认 11.1 分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之前,向承包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项目经理 接到报告后 7 天内安排有关人员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 或由工程师计量前 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 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劳务报酬支付的依据。 11.2 承包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 14 天未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 因未计量的, 分包人应进一步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请 求计量的书面通知, 并附上已向承包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附本。 分包人在书面向 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请求计量通知后的 14 天内还未收到承包项 目经理或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的, 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作为劳务报酬 支付的依据。 11.3 分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 的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当期分包人无支付要求。 11.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 计量。 12、劳务报酬价款的支付 12.1 本合同签订时,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 承包人如未足额缴纳 履约保证金时,劳务报酬不予支付。 12.2 进度款 12.2.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分包人按当期计量报酬额的 70%,扣除本 合同约定由分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类款项后,填署《分包工程价款支付请款单》 (以下 简称“请款单” ) ,经承包人审核、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应扣回的承包人供材 (计量内已含时) 、分包人违约金等分包人应偿付给承包人的各类款项,与报酬同期清算;12.3 结算款 分包人的报酬结算经承包人最终确认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竣工备案后的 15 个工作 日付至 100%: 12.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报酬的,分包人可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要求付 款的书面通知。 13 变更与签证费用的确认 (1)遇变更或出现其它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数量无其它依据计算,或本合同无相应 的劳务报酬单价影响劳务报酬结算,需要现场确认时,分包人需按合同附件十《变更签证确认单》 (格式)向承包人提交申请,经承包人按内部管理程序审核审批后,由承包人项目经 理签字确认;该类确认双方需在“事项说明”阐明是否已实施完成,并附以相应的影像及其它 支持性的证明材料,否则可视为无效。 (2)分包人在递交《变更签证确认单》申请时,须在接到实施指令或事件发生后的 5 日内递交,逾期视为分包人自愿放弃因此享有的权利; (3)分包人在向承包人递交《变更签证确认单》10 个工作日后,如未收到承包人项目 经理部或来自其它部门的答复, 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法人代表进行书面报告, 报告应附《变更签证确认单》副本及其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已签收的证明。 14、施工验收: 14.1 检查和返工。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和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 监理的指令, 以及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项目经理及其委 派人员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按照承包项目经理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 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14.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分包人自检合 格后在进行覆盖、掩盖工作或中间验收前 2 天,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派代表参加。通知应包 括分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部位) 。分包人准备验收记 录。验收合格,承包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和监理及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 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分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规 范要求,验收 2 个工作日后,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委托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承 包项目经理已经批准,劳务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3 重新检验。承包项目经理或发包人代表、监理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时,承包项目经 理应在验收 24 小时前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 24 个小时。承包人未能按以 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但不论承包项目经理或发包人 代表、 监理是否参加验收, 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 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 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并顺延工 期;检验不合格,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4 竣(完)工检验。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分包劳务内容和规范及变 更要求施工作业完后, 应配合承包人完成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工程具 备完工验收条件前 7 天,分包人应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及承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项目 经理提交竣(完)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施工技术基础资料(包括施工日志) ,承包项目经 理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14 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给 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分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 用。 分包人的结束工作日期为监理、 发包人及承包项目经理在分包人完成本合同所有工程分 包范围、分包劳务内容的竣(完)工验收报告上最终(后)签字确认之日。若承包人安排后 续作业分包人参与验收时, 分包人须无条件接受, 后续分包人根据有关规程规范所指出的缺 陷,分包人应立即整改。 14.5 验收后的局部整改。尽管分包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所有工程的分包范围、分包劳务 内容施工完毕, 并经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但工程局部由于分包人施工原因造成 其它专业或下道工序施工困难或超过规范等需要重新整改并增加费用时, 分包人必须在接到 承包人通知的 2 天内自费修复、修改。分包人没有在 2 天内按承包人的要求加以修复修改, 承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修改。修复、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 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直接在应付分包人报酬(或其他任何应付劳务分包的款项)中扣除。 15、施工配合15.1 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需分包人配合,如与其他分部分项(专业) 工程施工相关的留孔、补洞、预埋、修补等以及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等施工时,分包人应按承 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此类的交叉、 配合工作内容及其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劳务报酬的单价 或合价中,也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总日历工作天数)内,其相互配合对工 作期限的影响不作顺延。 15.2 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 承包人应配合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16、劳务报酬结算 16.1 分包工程竣(完)工验收报告经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后 14 天内,分包人应按本合同 附件格式《分包工程结算条件会签单》送交承包人有关业务人员签署意见,并根据本合同第 17 条项下的约定,编制并向承包人递交劳务报酬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照本合同 约定的程序办理劳务报酬结算。 16.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劳务报酬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经承包人有关部门审 核,经承包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批准后,分包工程的劳务报酬结算成立。 16.3 分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交劳务报酬结算报告及其结算资料,未办理 《分包工程结算条件会签单》或未能及时配合承包人办理结算的,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16.4 承包人若要求分包人就工程结算事宜, 、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查单位共同核实 时,不论与分包人的报酬结算是否直接相关,分包人均须按承包人的要求予以配合。若分包 人未予以配合的, 遇承包人与发包人工程结算中未能获得相应价款的, 在分包人的劳务报酬 的结算中不得计取。 16.5 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的劳务报酬结算报告及其结算资料须真实可靠,应完全符合 本合同的约定。 若分包人的劳务报酬结算送审额高于最终经承包人最终确认劳务报酬结算额 的 5%时,超出 5%的部分按 10%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应付分包人劳务报 酬中直接扣除。 16.6 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7、违约责任与奖励: 17.1 如获得海南省优质结构荣誉的,承包人按已获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 0.5 元/M2 的 标准,奖励给分包人; 17.2 本合同第 28.1 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按分包人将 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工程的价款(按本合同分包人相应劳务报酬)的 10%计算,作 为分包人的违约金。 17.3 分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作期限(工期)约定的结束工作(竣工或完工) 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完工的, 或分包人未达到设定的进度节点工期的, 按每 延误一天 5000 元计算后, 加上承包人因此遭受的发包人的违约扣款及相应的所有损失费用, 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 17.4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附件十一《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及时配到位,每个岗位每 缺一日,承包人须承担 200 元的违约金; 未经承包人书面准许,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撤走已进驻工地的任何人员, 17.5 劳务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连续超过 10 天 (含 10 天) 管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 100%, 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工程承包人扣除劳务分包人结算值的 10%作为工程承包人管理人员的管理补偿费, 因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劳务分 包人承担。 17.6 设置 2 名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员供承包人使用。为创建海南省文明安全样板施 工标准, 劳务分包人应随时服从工程承包人指令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环境卫生等零星工作。 如 劳务分包人不能达到工程承包人要求, 工程承包人有权另行安排队伍完成 (临时用工按劳务 分包人零工单价的双倍扣除) ,现场人数按实际人数计取,其费用从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结算 时扣除。 17.7 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其它情况,应 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①若 ②若 ③若 ,分包人应承担 ,分包人应承担 ,分包人应承担 元的违约责任; 元的违约责任; 元的违约责任;因分包人的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作为分包人的违约金。 18 上述分包人的违约金,无须通过分包人的确认,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 中扣除。 分包人若对承包人计算的违约金和扣款额有异议的, 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19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 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 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 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0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 21、争议 21.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 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应采用向工程所在地人法院 提起诉讼的办法解决。 22、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2.1 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的劳务作业量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分包人将依 法承担责任。 23、不可抗力 23.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约定相同。 2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 人应当暂停工作,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项目 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分包人 应每隔 7 天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分包人应向承 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3)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 (4)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4.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 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项目经理,承包项 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文物管理 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后,由 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合同工作时间顺延。如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 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4.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分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 出修改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经承包项目经理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的合同工作时间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5、合同解除 25.1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并分包人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第 条项下相关配合工作和所有的通知等义务的,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 28 天, 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也未达成支付协议时,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5.2 如在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终止,承包人应通知分包人 终止本合同。 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人已完工程的 应付劳务报酬。 25.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应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 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5.4 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所产生的费用,经承包 项目经理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 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 款的效力。 26、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 后,结清劳务报酬价款,本合同即告终止。 27、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执三份,分包人执二份。 28、补充条款 当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有明显的行为失约,或承包人认为就本工程的质量、 工期、 安全等分包人已无力履行或其履行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时, 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要求整改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若分包人在接到要求整改的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未能按承包 人发出的整改通知要求整改或其整改达不到要求,承包人可将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乃至全部, 自行组织实施、 整改或委托给第三方实施、 整改。 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实施、整改或第三方施工、整改的,除该类工程量不进入分包人的劳务报 酬结算价款外, 就由此所造成的差价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应支付的赔偿金, 均由分包人承担。 为此若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 通知到达分包人时合同解除, 由分包人承担违 约责任,分包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不解除分 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安全事故处理:公伤医药费在 5000 元以下由施工班组承担责任及 费用,超出 5000 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按比率赔偿,本公司不再赔偿医药费和其它任何费用。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后生效。承 (公章)工程分包人:包人: 公章)住所: 电话:住所: 电话:法定代表(代理)人:法定代表(代理)人:违约罚款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违约内容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带安全帽但未系好帽带 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且不佩安全带 “四口” “五边”无防护(每处) ,限期内未整改 洞口临边防护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限期内未整改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脏、乱、差,限期内未整改 未做到一机一闸一箱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有效证件上岗 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每发现一次) 一闸带多机(每多带一台) 破坏、挪用施工现场安全标语、安全警示牌 施工班组擅自拆除安全设施 机械设备未办理报验就使用,限期内未整改 高空作业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外脚手架未跟上结构楼面施工进度 脚手架操作面未满铺脚手板,限期内未整改 脚手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防护,限期内未整改 配电箱、开关箱无门无锁、箱内放杂物(每处) 乱拉乱接、接线混乱(每处) ,限期内未整改 箱内电器元件破损,限期内未整改 使用老化破皮绝缘差电线(每处) ,限期内未整改 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每处) ,限期内未整改 机械无保护接零(每处) ,限期内未整改 钢筋、木工、砼机械无防护棚,限期内未整改 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箱,限期内未整改 电焊机无进出线防护罩,焊把线绝缘差(每处) 违约金额(元) 50/人次 10/人次 200 200 50 100/人次 200/台 50 200 100 200 1000 500 100 2000 1000 1000 50 200 200 100 200 200 200 200 100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使用不合格的吊索具(每处) 机操工停机离开未切断电源 塔吊未进行保养维修,带病运转,限期内未整改 指挥塔吊违反“十不吊” 经查封的不合格机械设备擅自启封使用 酒后操作机械、从事危险作业 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限期内未整改(每处) 施工现场积水不组织排除(每处) 楼面支撑拆除后未及时清理,限期内未整改(每处) 现场未设置废料池,限期内未整改 在主干道上堆放材料阻碍车辆通行每发生一次 建筑垃圾、废料未及时清理收集到废料池,限期内未整改 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未标识明显,限期内未整 改 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未经审批,使用不符合规范,限期 内未整改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每处) 工人在禁烟区域吸烟 施工现场发现有大便(每发现一处) 施工现场发现有工人随便小便(每发现一次) 宿舍内用电乱拉乱接(每间) ,限期内未整改 工人宿舍内垃圾不清扫,卫生差(每间) 破坏生活区设施 宿舍内聚众赌博(每发现一次) 食堂无建康证等规定的证件,限期内未整改 食堂卫生环境差(每检查发现一次) 厕所、浴室每日不冲洗(每检查发现一次) 打击报复项目部管理人员(每发生一次) 施工现场工人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 每周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无管理人员参加 每月不积极组织工人参加安全教育,人员严重缺失 新工人进场未经安全考试就安排上岗施工100 100/次 500 500~1000 500 100 200 100 500 500 500 500~1000 200 200 500 100/人次 100 50 50 50 原价×3 赔偿 200 500 200 500 1000~3000 1000~5000 200/次 500/次 1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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