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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04/25

摘要

本文起初介绍了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并总结了该制度的含

义、特点及其所具备的功能。继而分析了该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历

史走向和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同时也分析了该制度在大陆法

系国度中的司法实际和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的法令中尽管有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但仍然

是存在许多不足,不能完全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使

用对比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探究方式,说明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

前提、使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范围、数额量定等问题,对目前该制

度的立法近况进行了介绍和剖析,并在总结英美法系国家经验的基础

上,结合我国立法近况,提出了详细建议。

在中国当前有很多部法令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制度的相关划定,包括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处罚违法行为、限制有关

近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这些规定都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起到了重

要作用。然而当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足,在一定程

度上制约了该制度的运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

关键词 惩罚性损害补偿 抵偿性赔偿 民事责任

Abstract

This paper at first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tent of punitive damages, and

summarizes the meaning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and its function

has. Then analyzes the historical trend of the system in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ountries and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 situation in legal

practice, and also analyzes the system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Despite in our current law for the regul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but they are still many deficiencies, not fully comply with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In this paper, by using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historical analysis to explore the way and

illustrat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premise, use

scope, the measure of the amount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etc.,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the system are introduced and analysis, and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experience in countries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ombining with the legislation curr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detailed Suggestions.

There are many department in China's current law and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related delimit about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clud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vil main body, illegal

punishment, limit the illegal behavior of approximate happening again,

these provisions ar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for establishing a good

social order. However the current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our

country there is insufficient, to a certain extent, restrict the use of the

system.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perfect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Punitive damages Compensatory compensation Civil

obligation

目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引言 .......................................................................................................................................... 1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 2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 2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2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 .......................................................................................... 5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定性 .............................................................................................. 5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道德基础性 ...................................................................................... 5

(三)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 .......................................................................... 6

(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 7

(一)补偿功能 ...................................................................................................................... 7

(二)惩罚功能 ...................................................................................................................... 8

(三)遏制功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 7

(一)主观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客观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评析及完善 ...................................................................... 7

(一)我国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科学规定惩罚损害赔偿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论 ........................................................................................................................................ 13 注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14

致谢 ........................................................................................................................................ 15

引言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度已有二百年的历史,通过长时间的历史检验,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于单独和完备的制度。在我国,此制度虽然在理论界仍旧存在着争议,但在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已经呈现有关的规章,它的存在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维护起到了必然的积极作用,并对传统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纰漏起到了更好的填补功能。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庇护社会关系中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表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的活力,是能够契合当代社会发展需求的一项制度,它的存在不但在我国具备社会现实的合理性,在世界范围内亦然值得列国鉴戒的。我国由于民法典的起草,对该制度更是掀起一股理论研究热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究主要是一个理论问题,本文研究的关键,是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证实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其存在的价值。在介绍此制度历史发展概况的基础上,对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原则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进一步证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总之,唯有创建比较完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才能顺应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的增进社会进步。

引言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度已有二百年的历史,通过长时间的历史检验,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对于单独和完备的制度。在我国,此制度虽然在理论界仍旧存在着争议,但在各部门法律法规中已经呈现有关的规章,它的存在对特定社会关系的维护起到了必然的积极作用,并对传统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纰漏起到了更好的填补功能。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庇护社会关系中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表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一定的活力,是能够契合当代社会发展需求的一项制度,它的存在不但在我国具备社会现实的合理性,在世界范围内亦然值得列国鉴戒的。我国由于民法典的起草,对该制度更是掀起一股理论研究热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探究主要是一个理论问题,本文研究的关键,是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证实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从而确定其存在的价值。在介绍此制度历史发展概况的基础上,对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原则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进一步证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总之,唯有创建比较完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才能顺应我国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的增进社会进步。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该制度在英国产生,发展成长于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度中,是指被告因其主观上的歹意程度或重大过错,对受害者支付应当赔偿的金额以外的赔偿金的义务。在我国一般指犯罪人有逃跑的可能,在法院提出侵权责任赔偿,让加害人承担赔偿金,为所有的外部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判决其担负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补偿。通过概念能够看出该制度具有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安慰受害者,惩罚损害和刺激诉讼的功能。惩罚性赔偿是民众在违反法令规定,向法院申请判处犯罪人向受害人支付他所应当赔偿的实际金额的赔偿金,它应当由法院判处,是否适用该制度由法院决定,当事人不能事先预约,判处的赔偿金由另一平等主体给予支付,必须依照法令的规定。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有很多部法令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都有精确的划定,关于庇护民事主体的权益、责罚违法行为人、中止近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创立杰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功用。可是,我国如今的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不足,这就限定了该制度的运用。于是,进一步构建我国的损害赔偿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更好的完善惩罚赔偿制度,才能促进社会进步,构建社会和谐。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法定性

惩罚损害赔偿是法律上的权益救济,尽管这项制度的直接目标是对侵犯人歹意的行为给予处罚,为避免近似活动的重新发生,是社会为维护和谐的公共秩序而提出的强制手段,但其实这项制度只是适用在民事领域,是民众主体之间的相互救济,所能体现的也是司法领域,只是具有了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特别性质。即该制度在内容上属于私法义务,实质上属于公法义务,是属于具有公、私法双重义务属性,但更重要的是以公法义务为主以私法义务为辅。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道德基础性

惩罚性赔偿是对犯罪人歹意的不道德作为进行管理,根本目的是阻止侵权违法行为的扩张或重犯。鉴定犯罪人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歹意的大小是不是有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而不是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大小,如果对受损害程度有观察的需要,其动机也是评估主观恶性程度。惩罚赔偿在我国民众的思想观念上有很深的体现,在很早以前的商品交换买卖中,经营者想要提高自己的信誉,就对自己所卖出去的商品对消费者进行宣示,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早在物物交换的年代,消费者和经营者就已经对惩罚赔偿是接受的。随着我过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令规章的健全,普通民众对惩罚赔偿也有了更加清晰透明的了解,新闻媒体对该制

度也进行了传播。

(三)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

惩罚赔偿是犯罪人在违反法令应当承担弥补性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赔偿金,对受害者的精神痛苦,进行弥补。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民众的个人财产和精神损失进行保护。都是按照民事主体的要求来进行相应的弥补,该制度是在实际的侵害不能正确的识别,且在适用条件下补偿金难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虽然该制度在客观上也给民众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这并不是补偿本身的真正目的。所以,惩罚赔偿与其他制度相比,在民事责任领域严厉性程度要高。

(四)惩罚性赔偿具有司法性

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是不惩罚的,所以,惩罚赔偿也不例外,首先对于哪类违法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是要有法令明确规定的。其次是对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也有明确的法令规定,最后对于惩罚赔偿的条令必须是清楚,意思准确,文字清晰。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度中,相对来说更任意一些,但也主张陪审团在判定中不作出极端的赔偿。惩罚赔偿是民事义务的例外和填充,要有法令的规定,在法令允许的范畴内进行处罚和制定,以免会造成职权不合理利用,侵害群众的权益,破会社会团结,对整个社会的和谐造成打击。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一)补偿功能

惩罚赔偿是犯罪人在实行违法行为之后,经过民事诉讼判定支付高出在现实情况中侵害的补偿给受害者,作为惩戒的制度。古代的民法思想,损害的效力是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侵害。事实上这个制度的出现和成长是在继续古代的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惩罚性损害赔偿并不是单独的权利,务必依赖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该制度常常因为补充制度不能对受害者供应充实的解救而适用,所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也有补偿的功效。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权益尽可能恢复到没被损害之前。惩罚赔偿是一种超过实际赔偿金以外的赔偿,弥补受害者说遭受的心理和经济上的损失。

(二)惩罚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应用,原因在于行为人的活动具备严重的错误并应当受到处罚,过失是惩罚的最重要原因。惩罚性赔偿就是要对存心或者歹意的不法行为人的行为实行处罚。在英美法系国度,惩罚功能被认定是赔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之一。所处罚部分对于受害者的损失超额补偿,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并且在受害人不能得到的,犯罪人应当支付额外的费用进行弥补。

(三)遏制功能

遏制功能是惩罚赔偿的最终目的,其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活动。遏制功能有两种:一般遏制功能和特殊遏制功能。一般遏制是通过处罚损害人的非法活动并为社会民众做出典范;特殊遏制是针对不法行为人所具有的一项功能,即通过让不法行为人为其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警示那些潜在的违法者。

四、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

(一)主观要件

所有的侵权活动,从犯罪人主观看,必须是犯罪人主观上有恶意,在道德上不能得到原谅,也就是说犯罪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着违法犯罪,仍然不考虑他人的感受,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利于督促犯罪人在将来小心行事。损害赔偿侧重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弥补,采用的是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包括无过错原则和有过错原则。但是,惩罚性赔偿不仅要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更是对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对加害人的警告和处罚,所以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犯罪人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可以适用该制度,但关于重大过失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在于惩罚加害人,所以必须严格界定加害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是故意的,只有故意时才可以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因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轻于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从英美法系国度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情况来看,该制度不仅适用于主观故意行为,对于一些轻率、邪恶的后果严重的重大过失行为亦然适用。如在美国,美国法院在决定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加害人的心理具有道德非难性,二是犯罪人的行为超过社会可容忍的范畴。主观恶意不仅包括主观故意也包含了重大过失在内。美国法院将有意漠不关心、恶意伤害他人、鲁莽而轻率地不考虑

他人感受、不顾忌他人安全、侵犯他人权利、重大过错认定为确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主要原因。有学者认为,重大过错的过错程度相当于有意和放纵,不但不能满足重大过错中道德标准对其提出的更高要求,甚至不能履行普通民众的道德准则。是对他人的不尊重,不应该得到群众的原谅,应该受到法规的谴责。应当将故意的法律后果扩大到适用于重大过错,即重大过错等同于故意。除了成心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以外,一般的过错行为其实不具备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也没有超出普通人情感品德所能容忍范围,所以并不需要适用该制度。

(二)客观要件

第一,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偏重防备和处罚,因此对那些细小的违背民事义务的活动并不合适,否则容易造成预防过渡。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的规定,超出了社会可容忍的限度,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超越了社会的范围可以容忍,对主观心理状态与违法行为和一般的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检测。

第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到的侵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也是加害人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原因。

第三,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要件,无损害则无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利益恢复到未被侵害状态,所以显示的损害就是必然的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适用补偿性赔偿无预防和遏制加害行为时才适用的,所以惩罚性损害赔偿

是建立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损害事实是补偿性赔偿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惩罚性损害赔偿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从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实践看,受害人必须首先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法院才能做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

五、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评析及完善

(一)我国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第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局限性。根据目前的立法观察,应该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在生活中,有很多领域,该制度都没有明确的法令规定,所以有的受害者在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得到救济,只有扩大适用范围,才能更好的发挥该制度的功能。同时,惩罚性赔偿与诉讼权利紧密相关,所以,该制度不仅可以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权利,对于符合民事公诉流程的依照法令条文的规定也可以使用民事公诉程序。当受害人的人数较多或者人数不能够确定的时候,可以选取一个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这样更能为受害者提供有效合理的帮助,解决了受害人有时面对侵犯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状态,也可以避免犯罪人多次犯罪。然而,受害者有的时候不愿意维权,是因为赔偿金小于诉讼中所花费的成本,而且还会有一定的风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颁布,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是避免其他人受到损害的奖励。

第二,我国惩罚性赔偿金在评估方法上存在不合理。该制度赔偿金计算选择的是固定的评估形式,虽然这种模式计算简单,掌握方便,但也存在不足。固定金额模式下,不法生产者可以提前计算成本,这致使惩罚性赔偿根本不能实现预设的功能。另一方面,我国补偿金的评估基点也同样存在问题,它并不是以受害者的实际受损害水平为评估基点,

而是以消费者接受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作为基点,这常常会致使惩罚性赔偿金太低,根本难以完成惩罚、遏制的功能。固然,为了避免赔偿金过高,可以设定赔偿金的上限,扩大补偿的适用范围。

第三,当前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产品责任、食品安全、商品买卖等部分领域,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功效,应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惩罚赔偿具有处罚和中止不法行为,激励被害者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别特功能,所以对于那些有意侵害他人财产或人格的主观劣性程度较严重的行为都应实施惩罚赔偿,才能更有效的填补补偿性责任的缺点,对于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也应适用惩罚损害赔偿。所以,不只是产品、知识、环境、医疗事故、商品买卖领域的侵权,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都应当适用该制度。

(二)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前提条件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必须依照法令的规定,犯罪人明明知道会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主观上存在故意,根本不考虑被害人的权益。所以,该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金,对他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被告的行为是违反社会道德标准的,超出了人们可以容忍的范围。同时,要确定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惩罚行为作为一种有别于其他补偿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是对补偿性赔偿的补充。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时,法院必须依法作出判定。虽然,普通法国度

判定赔偿金的历史传统是在英国,但是在后来的许多国家中,尝试并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赔偿金的数额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三)科学规定惩罚损害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金的量定是很复杂的,要考虑到很多方面,不能以一个固定的模式标准对赔偿金进行评估,这样难免会存在不足的地方,赔偿金过高,会对民众造成心理压力,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赔偿金太低,不能够达到处罚的目的。所以完善处罚赔偿金的量定数额非常重要,该制度顺应了我国当前的法治要求,对于人们的不正当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制裁。因而,只有正确对待判决惩罚的标准,才能合乎法治原则的要求。法律一方面要实现实质的正义,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弱者的权益,然而又不能矫往过正,阻碍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影响社会进步。所以,赔偿金的量定对实现惩罚性赔偿十分重要。惩罚性赔偿金过高,会加重一些企业和民众的经济负担,严重的会导致一些小企业的破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束缚作用,同时,赔偿金过高,该制度在实践中也会被滥用,有些不法民众会知假买假所求赔偿,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泛滥,不法行为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破会社会和谐。随着理论的发展,法令的完善,惩罚损害制度在我国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结论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度有着杰出的成长态势。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已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但还不够完善,笔者在考察这一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评析了我国现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从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惩罚、遏制功能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建议。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还应该从适用范围、适用前提、金额的量定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仅适用于产品质量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环境侵权等领域,还应适用于特定的合同领域;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方面应从前提条件和一般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考虑,创造性地提出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的法定性;在金额的确定上,规定法律应当惩罚的损害赔偿的上限和下限,然后由法官在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不法行为的本质、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财产状况、被告其他处罚等因素后确定。总之,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才能顺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才能更好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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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东宝 中国侵权行为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年版

【3】王泽新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

【4】邹海 责任保险论 法律出版社1994 年版

【5】陈聪丽 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天津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6】张安明 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

【7】王平 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8】金玲雨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上海 法律出版社 2001

【9】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版

【10】王明力主编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版

【11】王洪志 惩罚性赔偿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 1994年版

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指导教师的悉心指导。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无论是论文的构思和资料收集方面,还是在论文的研究方法以及成文定稿方面,我都得到了老师悉心细致的教诲和无私的帮助,特别是他深厚的学术素养、广博的知识、严谨的治学精神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使我终身受益,在此表示真诚的感谢和深深的谢意。同时也要感谢在论文完成过程中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同学、朋友和家人,感谢你们的支持和鼓励。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老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和深深地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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