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2014年以不动产投资入股B公司,投资入股评估价为500万元,B公司按照规定缴纳了契税。日前,B公司将该投资入股的不动产予以转让。请问,B公司转让投资入股的不动产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
中汇(十堰)税务师群 赵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发生在营改增之前,根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相应也不属于税务发票管理范围,纳税人也不可能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可以将原投资入股时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作为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