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滨德高速公路监理单位、项目办和向当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滨德高速公路监理单位、项目办和当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 伤亡(遇险)人数。
3、 事故(险情)原因、性质。
4 、 事故(险情)水域的气象、水文情况。
5 、 已经采取的救助措施和救助要求。
6、 事故(险情)简要经过。
7、 事故(险情)报告单位、人员。
8、 联系电话。
9、 其他应该报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