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滞留票避税后果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尚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滞留票的形成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
一是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利益驱动,采取隐匿进销痕迹来达到偷税目的,将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而形成的滞留票;
二是部分企业采购人员不慎丢失已取
得的进项专用发票后,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形成的滞留票;
三是销货方商品货物已发出,并已开具专用发票,由于购货方未支付货款或者未及时付款,或账外经营不
要发票。导致销货方压着发票不给购货方,形成滞留票。
四是外购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和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财务人员误认为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直接记账处理,导致大量存根联滞留。
帐外经营偷税,在确定其偷税额时,允许抵扣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
[1998]66号】规定:
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经营某品牌家电
的湖北省郧西县专营经销商,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2009年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购买家电的多数是普通消费者,很少有人索要发票。于是,该经销商便滞留票。
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2009年~2010年,该经销商先后有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进行认证,涉及货物价值达360万元,进项税额61.2万元。
同时,发票联也未作账务处理。
当地国税稽查局
以17份滞留票为线索,核查出该经销商隐匿应税销售额470万元。
由于61.2万元进项税额的滞留票超过了认证期不能抵扣,税务机关于是按17%税率补征增值税79.9万元,并处以逃避缴纳税款额1倍的罚款及相应的滞纳金。
现在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可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实时监控,随时发现滞留票的存在。用滞留票“合理避税”,虽然起初能尝到点甜头,但最终还得自食苦果
解决滞留票四条建议
1.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去抵扣就会造成滞留,去抵扣又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所以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
把专用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2.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
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4.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