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清算期间可否扣除业务招待费?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中国税网 日期:2011-06-20
问:企业清算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 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 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 号)“清算费用”填报内容规定,填报纳税 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 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 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 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 清算期间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和额度列 入清算费用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