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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 消 了对 以“ 取 申请 重新认 定” 的 ● 李 涛 饶 政 顺
规 定 , 有“ 时制 作 交 通 事 故 责 只 及 任 认定 书 , 为处理 交 通事 故 的证 作 据 ” 的 内容 。《 交通 事 故责任 认定
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不服 》
怎 么 扣l
众 所周 知 ,在 交通 肇 事 案 件
书 》 旦做 出, 警 部 门不 再 对 事 一 交
故 认 定 书 进 行 复 议 。 另 外 ,根 据 20 年1 0 5 月5日全 国 人 大 常 委会 法
主 要表 现在 : 一是公 安机 关 的事 故
责 任处 理部 门 同时 又是 案件 侦 查 部 门, 故现场勘查 、 事 责任 认 定 人 员同 时又是 案件 事 实侦查 人 员 , 这 种 行 政 职 能 与侦 查 职 能不 分 的现 状, 往往使 交通 事故 责任 认定 书 的 客观 性 、 公正 性 受到 影 响。 二是公 安机 关在 认 定 交通事 故 责任 时 , 出 于 安抚 受害 方考 虑 , 证 受害 方 民 保 事赔 偿 的兑 现 , 以安 抚 受害方 , 往 往 加 大 肇 事 方对 事 故 责任 承 担 的
工 委 ( 工 办 复 字[0 51 ) 关 法 20 1号 《
于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行 为是 否 属
于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可 否 纳入 行 政 诉
中,交通 事 故贡任 认定 书》 《 的作 用
举 足 轻 重 ,往 往 具 有 一锤 定 音 之
效。 现行 的《 路 交通 安全 法》 3 道 第7
条 规定 : 公 安管 理 部 门应 当根 据 “ 交通 事故 , 现场 勘 察 、 检查 、 调查 情 况 和有 关 检 验 、 鉴定 结论 , 时制 及 作 交通事 故 责任认 定 书 , 为处 理 作 交通 事故 的证 据 , 交通 事 故责任 认 定 书 应 当载 明交 通 事 故 的基 本 事 实 、 因和 当事 人 的 责任 , 送 达 成 并
讼 受 案范 围 的意见》 的规 定 :根据 “
道 路交 通安 全 法第7 条 的规定 , 3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制作 的 交通 事 故 责任认 定 书 , 为处理 交通 事 作 故 关键 的证 据使 用 。 因此 , 通事 交 故 责 任 认 定 行 为 不属 于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能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 诉 不
讼 。” 就 意味 着 , 行 的《 这 现 道路 交 通 安全 法》 其《 及 实施 条例》 消 了 取
当事 人 对 交 通事 故认 定 不 服 而 进
当事人 。 ”交 通 事故 责任认 定 书》 《
作为 一种 书证 , 其认 定 实 际上是 公 安机 关依 法行使 行 政 职权 的行 为 , 其 结论 性 意 见 恰 恰 是 交 通 肇 事 罪
比例 。 由于这 些 因素 存在 , 当事入 对 《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服 是 交 不
有可 能 的。
行 复议 的
救 济途 径 。 条 途径 显然 这
是行 不通 的。
那 么 , 果 交通事 故 当事人 对 如
构成 要件 中的重要 一环 。 因此 ,交 《
通事 故 责任 认定 书》 管不是 鉴 定 尽 结论 , 由于其 认定 主体 的特 殊 性 但 及 记 载 内容 的专 门性 , 对 于定 罪 其 量 刑 的作 用 与 鉴 定 结论 又几 乎处 于 同等重 要位置 。
《 交通 事 故贡 任认 定 书》 服 , 救 不 其
济途 径有 哪 些 呢? 首先 ,从 行政 复 议 的角度 讲 。
其 次 , 诉讼 的层 面讲 。 交通 从 《 事 故责 任认 定 书》 竟 只是一 种书 毕
证 , 与鉴 定 结 论 相 比 , 客 观 性 其 其
从 19 年 1 月1 行政 诉讼 法》 90 0 日《 到 20 年5 日 《 路 交通 安全 法》 04 月1 道 实施前 , 公 安机 关认 定事 故 责任 对
的 行 为是 否可 诉 , 历 了“ 诉一 经 可
要 弱 的多 , 效力 也低 的多。在 司 其
法机 关 审理 与 交通 事 故 相 关 的行 政、 民事 和 刑 事 案 件 时 , 仅 作 为 仅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 通 事 故 对 交 责任 认 定 书》 认 定存 在 的 一 些误 区, 一定 程 度 上 , 响 了交 通 肇 在 影
事 案件 审理 的客 观性 和公 正 性 。 其
证 据 之 一。按 照20 年《 0 1 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若 干 规
不 可诉一 可诉 ” 三个 阶段 。1 9 年 92 起 实施 的 《 路 交通 事 故处 理 办 道
定 》 7 的规定 :证 据应 当在 法 第4 条 “
庭 出示 , 由当事人 质证 。未 经质 证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案 件 事 实 的 依
法》 以及 以往 的《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交
定 书》 都 有“ , 对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定不服的, 可
据 。所 为质证 , 指在 开庭 审理 过 ” 是
程 中, 当事 人及 其诉 讼 代理人 就 法 庭 上 所 出示 的证据进 行 对质 、 实 核 的诉讼 行 为 。 任何 证据 只有 经过 法 庭 调查 核 实后 , 可 以作为定 案 的 才
以在 接 到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后 1 5日内 , 向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重 新 认 定” 的规 定 。 而
依据。 因此 , 诉讼 中, 在 当事 人虽 然
无 法寻 求行 政 复议 的途 径 , 可 以 但 举 出不 同的证 据和 意 见 , 通过 被 法
从《 道路 交 通 安
庭 采 纳 , 法 官 可 以据 此 否定 《 使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认 定 书》 的效 力 , 其 对
不 予采 信 。口
全 法》 其《 及 实 施 条 例 》 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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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 ・ 6期 ・ 第 总第 1 6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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