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兼职教授(经、管、法类)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聘请兼职教授的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质量及其严肃性,引进智力资源、促进学科发展、扩大学术交流、提高办学效益,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教授的基本条件
1、所聘请的兼职教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勇于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好。受聘对象一般在处分期内不得授聘,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不列入授聘的范围。
2、如受聘者为政府官员,其必须为与我院发展密切相关的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副厅级及以上职务的技术管理或党政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社会影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原单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也可列入授聘范围。
3、如受聘者为高校专家,本人需在211院校任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原单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且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工作方向与我院相关学科对口。
4、如受聘者为企业领导,本人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其所在企业知名度较高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5、所聘请的兼职教授愿意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二、兼职教授的职责
兼职教授应有助于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对我院的学科发展和学科建设提供咨询服务,定期与我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能进行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工作:
1、以各种方式扩大我院在国内外的影响;
2、能够经常来我院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3、能够对我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
4、合作开展科研工作或联合申报国内外科研项目;
5、承担课程讲授、科研项目、研究生导师工作
6、担任学科或学院顾问;
7、帮助学生就业;
8、推荐高尖人才;
9、在筹集办学资金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能给予学院具体的支持;
10、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三、兼职教授的聘任程序
1、 需要聘请客兼职教授的部门,根据以上条件填写《聘请兼职教授审批表》,
并提供可证明拟聘者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学术水平的材料,聘任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
2、 学院对拟聘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拟聘对象为外籍人员还需报校办审查,审
查合格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3、 聘请申请获批准后,由人事处办理聘请手续,签定聘约,颁发聘书;
4、 兼职教授的聘任期限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聘任期
满后,如需要,可续聘,但必须办理续聘手续。
四、兼职教授的考核
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所聘兼职教授在我院的工作情况报学院备案,如连续两年没有与学院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其所聘职务将自动解除。
五、兼职教授的酬金
根据兼职教授在我院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和工作任务,参照本部门同类人员的收入发放酬金,高于标准的部分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学院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