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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中的Property"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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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论》中的“Property”学说

政府管理学院 00232038 宋歌

一、几点概念的澄清

在以下的阐述中,将会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财产”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然而在不同的场合,他是分别以不同的用词来表达这一概念的,大体有:“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和“goods”等。这些词汇在被译成中文时,往往被笼统的译为“财产”(在有些地方可能会根据上下文变化成“地产”或“所有物”,但在更多情况下是混译在一起的),这样较容易导致读者忽视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为此,在正式的阐述开始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对这些词汇的具体涵义进行辨析,以便在阐述开始时,对洛克《政府论》中的“property”学说有着更为准确的理解。

“根据《牛津英语大字典》的解释,‘property’主要有三种含义:⑴ 被拥有或可能被拥有的事物,如财富、财物、土地等;⑵ 所有权:唯一拥有、享用和使用某物的权利;⑶ 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受法律保护私人具有的有形资产权(如土地、货物、金钱)和无形财权(如版权、专利权)。‘possession ’主要指:⑴ 所有、控制或支配;⑵ 拥有、占有或控制的东西:所有物、占有物,复数‘possessions’指财产,即占有物的总体。‘estates’主要指地产或遗产。‘fortunes’主要指一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许多物质财产或财富。而‘goods’主要指货物。”

由此看来,虽然这些词都有“财产”的意思,但它们各自的具体涵义又有所不同。“property”一词的内涵显然更为丰富,覆盖面更广。我们即将看到约翰·洛克在他的这本书中是如何巧妙运用以上的各种词汇阐述其理念的。 1

二、“Property”学说

“马克思指出:‘十七、十八世纪时,要废除封建财产关系,财产问题就是资产阶级的切身问题。’” 在洛克之前,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思想家们已经极力宣扬本阶级的财产观,极欲建立本阶级的财产理论。“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观念是格老秀斯自然法学说的重要内容„„至于财产权,格老秀斯把它说成是由人类意志的运用必然跟随而来的事21

2 梅雪芹,《关于约翰·洛克“财产”概念的一点看法》,《世界历史》,1994年第6期,第11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35页,转载自

物,也和自然权利有关。” 然而西方史学家在探讨财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时,一般都追溯到洛克。这大概是因为洛克是最早明确论证私有财产权利合法性的学者;洛克的财产权学说完整的包括了财产权的确立、限制以及财产权的发展如何导致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必然过渡,完成了资产阶级财产理论的第一阶段的建立工作。 3

1.“Property”学说中的基本概念

阅读《政府论》,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洛克在谈到他所认为的人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生命、自由和财产” 的时候,会像魔术师一样层出不穷的变换用词:⑴ life, liberty, and estate,“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既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4(§87第53页)(原文:“hath by nature a power not only to preserve his property -- that is, his life, liberty, and estate, against the injuries and attempts of other men”) ⑵ lives, liberties, and fortunes,“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起见”(§137 第85页)(原文:“were it not to preserve their lives, liberties, and fortunes”)⑶ lives, liberties, and

possessions ,“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171 第105页)(原文:“but to preserve the members of that society in their lives, liberties, and possessions”)。

然而在第五章“论财产”(of property)中,除了少数几个地方使用了“goods”、

“ possession”外,所有的“财产”概念,洛克都近乎固执的使用“property ” 来表示。这是一个看上去很奇怪的做法,因为洛克在文中其他地方明确表示过:“property ”是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既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 (§87第53页)原文:“to preserve his property -- that is, his life, liberty, and estate”)。而在第五章中,洛克所论述的全是关于具体财产的财产权的确立,“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在第二至四章得到论证的。那么为什么洛克在

第五章讨论具体财产的获得时候,要使用“property”这个覆盖面更大的词表示财产呢?虽然这种使用没有错误:一件物品在成为人的estate之后,自然也就成为了property。 53

4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2003年第10次印刷,第53页

5 [英] 洛克,《政府论下篇》英文版,载于http://www.gongfa.com/jinqigengxin.htm

仔细读第五章,会进一步的发现:洛克在几个地方使用“goods”、“ possession”的时候,都加有限定:“his goods”(§30)、“man's private possession” (§30)、“man's possession” (§36)、“the possessions he could make himself” (§37)和 “the largeness of possession it gave” (§51)。而在使用“property”作为“财产”的时候,却没有相同的限定,就是作为一个概念单独的不断的提出。考查到“property”的内涵——归某人合法所有之物,也许上文的问题有了一个解释:“property”是一个具有排他性的概念,强调这是归属于某人的所有物,是有主的,受属于某人的财产权支配的。而“goods”、“possession”则是对财产的客观描述,故往往加上“为某人所有”的限定与“property”共同使用。

作为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的是“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在选择其财产权学说的基本概念时,使用具有天然排他性的“property”,并反复强调,是能够较好的impress其读者,达到传播其政治理念的目的的。并且,当后来洛克谈及政治社会或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时,他所用的财产概念也是包括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property”(“殊不知政府除了保护财产(property)之外,没有其他目的”§94 ),这一衔接将便于论证是财产权的发展导致了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的必然过渡。 至于“财产权”,洛克始终选用“property”,有时(例如在第五章)是指针对具体财产特别是地产的权利;有时则是泛指任何权利,作为三种基本自然权利的统称。

2.洛克对“property”学说的论证

(一)洛克首先指出:在自然状态的最初阶段,世界是为人们所共有的。他提供了两个途径证明这一观点:“就自然理性来说,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就上帝的启示来说,„„上帝‘把地给了世人’,给人类共有。”(§25)

接着,洛克又指明: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以维持人类生存,则人类必须设法利用上帝所给予的东西,才能生存下去。这种设法利用,就是拨归私用。“野蛮的印第安人„„必须把养活他的鹿肉或果实变为己有,即变为他的一部分,而别人不能再对它享有任何权利,才能对维持他的生命有任何好处。”(§26)

这是可以理解的:即如果食物持续着它的共有状态,任何人对它所有的权利都不比别人多的话,也就没有人有权单独把它吃下充饥以满足自己的食欲,那么全人类将面临饿死的局

面。一定有那么一刻,某人通过什么途径对食物获得了别人没有的权利(即财产权,其性质如洛克在后面表述的:“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193 “the nature whereof is, that, without a man's own consent, it cannot be taken from him.”),因而有权享用这件食物,以维持生命。在前几章,洛克已经论证过,既然人是由上帝创造,那么应由上帝决定人应当在世间存在多久,在上帝仍没有意旨收回人类生命的时候,人类应该保存自己。

(二)是通过了什么途径呢?劳动。

洛克先指出:世界是为人类所共有,然而“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并且“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27)接着,洛克前后用两种方式论证了劳动如何产生财产权。

人类使一件物品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the state that Nature hath provided and left it in)(§27),就是在那件自然的共有物品上掺杂了属于自己的劳动,从而那件物品就成了他的财产。那个附在物品上的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劳动,是对物品“有所增益的东西”,它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27)物品的状态此时已经发生了改变,从共有的自然状态转为了为某人所私人持有的状态。

归结起来,我们可以说:洛克论证的第一种方式就是指出:劳动改变物品状态,改变状态的物品是有主的,财产权由此产生。他的这一观点在第28、30段表现得非常明显:“那是从共有的东西中取出任何一部分并使它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才开始有财产权的”(§28)“由于劳动使它脱离了自然原来给它安置的共同状态,就成为对此肯费劳力的人的财产。” (§30)

对洛克的这一理论有一个著名的质疑例子:把我的一瓶番茄酱倒入公海,可以说,经过一段时间后,海中的每一滴水都会带有我的番茄酱中的一分子,海的自然安置状态被我改变了,海水里有我的劳动,那么我是否对整个公海建立了私人所有权呢,是不是全世界别的人就都不能在公海捕鱼了呢?我对公海的所有权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这是洛克的理论所解释不了的。

其实,洛克的理论中固然有一些没有说明白的细节问题,然而却是可以解释上述问题的。因为洛克还有一个大前提:“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27)自然状态下财产的基础是自然供给品的过度充裕。洛克在多处强调

这一前提,把它做为财产权合法性的根据之一。既然还有同样的很多的甚至是超出足够的物品处在自然的共有状态中供人建立财产权,那么一个人对某件物品的占有就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如果有人对别人的占有有所抱怨,那么“他是白占人际劳动的便宜,”而不是真正想要那处在自然状态中的物品。

而显然,公海海域在世界上只有一个,不会有很多的超出足够数量的公海供人们靠改变其状态而占有。因此,在洛克的理论中,我对公海的私人占有权也是不成立的。

由此又出现了另外一个质疑:我们如今所存在的社会,人口数量如此众多,很多东西决不可能是有足够的数量供人们利用的,那么洛克的理论不是解释不了我们对这些东西的财产权了么?这里牵涉到的问题是:我们对财产权是持有,而洛克的理论是针对财产权的产生。对财产权的持有可能来自对财产权的创造(就是使财产权产生),也可能来自对财产权的继承、接受他人授予或是交换。现在世界上一切有主物品的财产权来源追溯到最初都是由于人们对共有物品的财产权创造,然后经遗留、授予或是交换合法传至现代人手中;或是现代人经过盗窃、欺骗等不合法手段获得;当然也有现代人的祖先经不合法手段获得财产权然后经“合法”传给现代人的。这些财产权产生后的情况,大都不在洛克的讨论中,我们将在后面对罗伯特.诺齐克的理论分析中更深入的探讨。然而,如今没有足够数量的东西在其财产权产生之初,当时人口数量还很少的情况下,是“够用”的,因而对它们的财产权也是能够被洛克的理论解释的。而在现代社会,相对于当今人口数量仍足够用的物品,如果某人对其中的一部分加入自己的劳动的话,仍是可以建立对其的财产权的(前提是数量不会多到妨害他人对此物品的权利)。比如一束野花、一瓶沙,是属于采集它或盛起它的人的。

洛克理论没法解释的其实是:所谓的“脱离自然所安置的状态”,究竟是怎样的劳动才算是让物品脱离了呢?自然所安置的状态又究竟是什么呢?一个猎人甲打伤了一只兔子,然而兔子最终还是逃脱了,并且养好了伤。后来兔子被猎人乙射杀,那死兔子究竟是属于谁的呢?兔子应该说是猎人甲首先使之脱离自然安置状态的,那么当它被猎人乙射杀的时候,它是否是已经脱离了自然安置状态,成为甲的财产呢?它体内还有甲的弹片,这是否是它脱离状态的佐证呢?如果兔子在被乙射杀的时候,身体状况恢复到和没遇到甲之前一样,是否可以说兔子回到自然状态呢?一只兔子能够被人们用以果腹,是在它被抓或被杀的前提下,这样看来,好像乙比甲更应该获得这只兔子,因为乙比甲做的功更“有效”。可惜在这一点上。洛克最终没有给我们解释。

洛克采用的第二种方式是“劳动价值论”。人拥有自己的劳动,当他将这种劳动注入某件物品的时候,物品的状态改变了,脱离了自然的为全人类所共有的状态,成为共有物和私

有物的结合体。那么为什么拥有这件物品中私有物部分即劳动的人,就拥有了对整个共有物和私有物的结合体的财产权呢?洛克给出的理由是:是他用他的私有物劳动赋予了物品大部分的价值。“劳动的改进作用造成价值的绝大部分。”(§40)洛克举了很多例子来证明这一说法:自然对美洲部落也同对其他民族一样,充分提供了丰富的物资——肥沃土地,然而就是因为缺乏劳动的改进,那里的土地与英国岛上的土地价值相距甚远,产出物不及后者的百分之一,因而那里的一个拥有广大肥沃土地的统治者,在衣食住行方面还不如英国的一个粗工。“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分文不值。我们是靠劳动才得到土地的一切有用产品的最大部分的。”没有加入劳动,处在自然处置状态的物品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好处。

在这种方式里,洛克再次谈及了他的大前提给予财产权合法性。第一种方式里,是因为“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就像“一个人喝了水,牛饮的喝了很多,”对他喝的水建立了财产权,但不会有人因此觉得自己受损害,因为还有一整条河的水。第二种方式里,洛克补充到是因为“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 (§37)。如同洛克举的西班牙例子:居民对开垦者表示感谢,“因为他在未开垦的因而是荒芜的土地上所花费的劳动增加了他们所需要的粮食。” (§36)我们还将会在下文介绍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对这一前提的讨论。

(三)洛克给这种劳动导致的占有以限制,并由这种限制引出了货币的出现,贫富不均的出现,以及为保护扩大的财产,人们是如何自动的建立契约一同从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 “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洛克提出上帝以供人们享用为度给予人们财产。“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因为“上帝创造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 (§31)“如果它们在他手里未经适当利用即告毁坏„„他就违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则,就会受到惩处;他侵犯了他的邻人的应享部分,因为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提供给他的生活需要的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 (§37)

洛克设置这一限制的动机看起来很令人费解。从书中看,他的这一限制作用有二:一是防止浪费;一是防止财产权的建立妨害他人权利。如果没有限制,即使是在自然状态下服从于理性法则自然法的人们也难免头脑发昏的对自己享用不了的过多东西建立财产权,这样那些易腐烂的东西很容易在未被利用前就腐烂了,造成了浪费。但是在一人手上荒芜的土地可

以在他对其的财产权丧失后由别人再度耕作,不造成土地的浪费;在一人手上腐烂的果实却是不能再被别人食用的,尽管原先那人对果实的财产权已经丧失,这样还是造成了浪费。一个人可以采集远远超过他所需的易腐烂果实,反正他对它们财产权的丧失是在它们腐烂之后,而那时的物品对谁也没有用。而那些不易败坏的东西因为不受这条规则的限制,还是可以被人们大量建立财产权,然后闲置,被浪费。也就是说,洛克的这条规则只能防止易变化的然而又可以在败坏后被重新利用的东西被浪费。这种东西,我能找到的,就只有土地。 那么这条规则就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了,因为在洛克的书里,“财产的主要对象„„是包括和带有其余一切东西的土地本身”(§32)。

我们再来看一下限制的作用二。应该说,作用二所保护的权利不是属于和建立财产权的人同时代的旁人,因为这些人的权利有洛克在论证财产权产生时提出的大前提保护,即只有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财产权才算是合法建立。这样,合法对某物建立财产权必然不会妨害与他同时代的人的权利。那么,作用二是用做保护后来人的权利吗?

尽管洛克一直在强调财产权产生之初,土地数量和人口数量相比的过量,然而人口会增长,土地数量却是维持不变的。总会有一天,一个人在土地够用时对超出自己利用量的土地建立的财产权妨碍了后来的人圈占供维持自己生存的土地 (这个时候肆意圈占土地已经不可能了,因为没有超量的土地了,建立财产权的两个大前提之一不能被满足。然而以前在土地超量时建立的财产权却仍造成妨碍)。 洛克在别的地方表明了他有过这种考虑:“整个人类的遗产总是一样的,它并不与出生的人数成比例的增长。自然„„提供了一定丰富的物件„„生产的东西是上天以确定数量精心的赐给我们的„„当任何一个人为自己尽其可能的攫却更多东西时,他便从另一个人的东西中拿走了一些东西将其放入自己的东西中” 这时,洛克的限制就似乎起作用了,一个人肆意圈占土地却没有足够力量耕作这么多土地,那么别人有权对他因荒废而丧失权利的土地再次建立财产权。这样,限制的作用二似乎得到了实现。

可矛盾再一次出现:就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洛克在第十六章论述了征服者在正义战争中对被他打败的人能够取得人身支配权(§180) 。那么征服者完全可以在肆意圈占土地后命令被征服者耕种,而根据洛克的理论“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都成为我的财产” (§28),这些土地都是属于征服者的。征服者没有让土地在自己手里被荒废,而且他尽可以将土地的66《自然法论文集》(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W·冯·莱顿编,牛津,1954年版,第210和211页,转引自[美]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易腐烂的产出物交换一些可以长久存放的物品以长久的利用下去。这样,征服者对土地和土地产出物的财产权就完全合法了,这种大量占有,必然会在有一天妨碍了后面人对土地建立财产权。因而,我们可以说,洛克的限制保护不了后来人的权利。洛克可能对后来人的情况曾有过一些考虑,然而他没有在本书中解决这个问题。

洛克尽管在费尽心力的保证人人的权利不因他人行为受到损害,因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他却并没有因此否定贫富不均,相反,从他的理论中,我们还能推出这种不平等的必然出现,它是由货币的出现导致的。“这是一种人们可以保存而不至于损坏的能耐久的东西,他们基于相互同意,用它来交换真正有用但易于败坏的生活必需品。”(§47)这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人类生活终会向更丰富的方向发展,交换就必然会出现。既然人们只要服从洛克对财产权的限制就可以尽己所能获得财产,自己一时无法利用完的财产用以交换也是符合限制的。“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一无用处的毁坏掉。”“假如他把„„梅子换取„„干果,他就不曾损伤什么;„„假如他愿意将他的干果换取一块颜色为他喜爱的金属„„由他终身加以收藏,他并不曾侵犯他人的权利。” (§46)在人口增长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也就是可供交换的物品品种增长到一定数量的情况下,以物易物极不方便,一种建立在众人同意基础上的专用于交换的物品货币出现了。

“货币这一发明给了他们以继续积累和扩大他们的财产的机会。” (§48)人们财产的增加不但合法,而且有动机。财产不仅可以供其所有人针对其特性进行利用,如吃粮食果腹,喝牛奶解渴,还可以交换货币。“这种发明将使下述事情成为有道理的:人们生产比自己的家庭的当下需要所必需的东西更多的东西,比他们在它烂掉前能消费掉的东西更多的东西。这个发明就是货币。”洛克举例来说明这一点:假使在一个海岛上,与世隔绝,有一百户人家,没有适合做货币的东西,就算交换也是相互交换容易腐烂的不同东西而已,那么纵使资源丰富的足够供千百倍的人享用,也不会有人企图对自己和家人利用不了的数量的物品建立财产权。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占有更多也不会使生活得到进一步改善(因为利用不了),而只是多付出了劳动。

洛克认为既然货币是基于人们的同意产生的,那么由货币带来的人们财产的增加,超出他们消费量的增加,因人们勤劳程度不同而不同的增加,也是被人们同意的。“人们已经同意对于土地可以有不平均和不相等的占有。”(§50)洛克同时强调,这种同意不构成契约,77 [美]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

因而也不能表明人们因此进入公民社会。但财产终于是出现了,财产的合法增加问题于洛克是解决了,接着洛克进入了人们为保护各自的财产而达成契约,进入公民社会的论证。

以上就是洛克对其《政府论》中“Property”学说全部内容的论证。

三、“Property”学说在后世的发展

洛克是作为最早明确论证私有财产权利合法性的学者,其财产权理论对后世影响巨大:“为后来古典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开创了先河,也成为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很多自由主义的思想家都对洛克的理论有过自己的见解,在这里因为篇幅时间有限仅介绍罗伯特.诺齐克财产权理论,这是他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论证其关于社会分配正义的权利理论时运用的。

比起古典自由主义先驱洛克,诺齐克在财产权理论上走的更远。首先,他使用了“持有”的概念,即对财产权的“持有”,这是包括了来自对财产权的创造(就是使财产权产生)和对财产权的继承、接受他人授予或是交换,以及盗窃、欺骗等几种合法或不合法方式的持有的。而洛克,如我们前面所讲,他的财产权理论大多集中于论证因使财产权产生而形成的持有。“我们将谈论人们的持有,一种持有的正义原则描述了正义所告诉我们的有关持有的要求(或其平分要求)。我将首先叙述我认为是正确的有关持有的正义观。”

诺齐克关于持有的正义观包括三个原则:持有的获取原则(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of holdings),持有的转让原则(principle of transfer of holdings),以及矫正对前两个原则的侵犯的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持有正义的理论的一般纲要是:“如果一个人按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按矫正不正义的原则(这种不正义是由前两个原则确认的)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分配就是正义的。”

在“持有的获取原则”中,诺齐克是基本同意洛克关于财产权产生的说法的,即人们是通过劳动对物品建立所有权的。然而他也提出了关于劳动建立的所有权影响范围有多大(扫干净火星上的一块土地是否能获得整个火星),什么性质的劳动可以建立所有权的疑问(高空侦察飞机是否可以占有一块处女地)的问题。他因此表明他更倾向于财产权的第二种方式121110988

9 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页

10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59页

11 何信全,《 导读》,转自http://intellectual.members.easyspace.com/index.html

解释:对某物的劳动改善了它,使它更有价值。而任何人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西。

他所着重讨论的是“洛克的条件”,即我们在前面所说的洛克在论证财产权理论的时候建立的大前提“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诺齐克将这一条件解释为不能使他人情况变的更坏。他指出人们的占有使别人的情况变得更坏的方式有两种:“使别人失去一个通过特殊占有来改善自己状况的机会”,其次是“使别人不再能够自由的使用(若无占有)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他认为由此根据洛克的条件对人们的占有行为将有两种要求,一种是严格要求,它将禁止两种方式的占有;一种是较弱的要求,它只禁止第二种方式的占有。

诺齐克明确表示,他认为:“任何恰当的有关获取的正义理论,都将包含一个条件,即一个类似于我们刚才归之于洛克的那种较弱条件。”“如果不再能够自由的使用某物的他人的状况将因此而变坏,一个通常要产生一种对一天原先无主物的永久和可继承的所有权的过程将不被允许。”

我们看到诺齐克的工作部分是对洛克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从“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最终变成了“使别人能够自由使用他先前能使用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关于那个可怜的因前人肆意圈地而无地可圈的后人的问题就解决了(诺齐克在文中以更为抽象的方式也谈到了这个问题)。按照诺齐克的说法,他的权利是没受损害的,因为他的处境没有变得更坏,进一步来说是因为他虽然不能再占有土地,但还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供他去使用。前人的占有是合法的,符合较弱的洛克条件的。

既然诺齐克选择了“持有”,那么他的理论中就必然要包含与“获取”同等的,关于“转让”的论证(财产权的遗留继承、授予接受或是交换,都是转让的不同方式)。“对有关占有的这一条件(即洛克条件,作者注)的某种反思限制着转让行为”。 诺齐克运用其作品中最令人难忘的特点之一 ——生动例证来说明这种限制:“如果这一条件不允许某人占有这世界上全部可供饮用的水,它也不允许他购买全部可供饮用的水。” 而最初合法的占有,会因为后来对同一物品的的转让和行为导致的结果不合法,而使得整件事不合法,违反洛克条件。也就是说一个人虽然没有买下全世界的可供饮用的水,他只合法的买了一部分,却让人13

14

1516151413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81页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83页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84页

破坏了其余的部分使之不能饮用,结果最终他占有了全世界的可供饮用的水。如果条件规定他是不能占有世界上全部可饮水的,那么他的这种占有就是不合法的。

因而可以最终得出“禁止他把他的转让某物变成一种侵犯洛克条件的敛聚,禁止他在与别人合作或独立行动中,以使他人的状况比其基准状况变坏而违反这一条件的方式使用某物。”诺齐克的理论比洛克理论的确更多的解决了现时的细节问题。

诺齐克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观点:他认为:以上的种种限制,不是说所有者没有这种权利(他也没有像洛克一样认为是为了不损害他人的权利),而是为避免某种大灾难,有必要逾越这些权利。

并非所有的实际持有都是符合以上两个正义原则的。诺齐克认为凡通过盗窃、抢夺和欺诈得来的持有都是不合法的,而凡通过自愿的交换、馈赠、转让的途径得到的东西都是合法的(形式自愿是诺齐克行为合法的依据,他不考虑道德上是不是合理,比如一方是不是为生活所迫这样的问题,这种顾及将会带来更多的混乱)。这就引出了矫正原则。也就是说,要矫正实际持有中的不正义,纠正先前对前两个正义原则的违反。而按照诺齐克的意见,只要某一持有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是不正义的,这后面的所有环节就都不能说是正义的,哪怕这后面的环节相互之间是通过正当途径转让的。这就给我们执行矫正原则带来了麻烦,甚至说是现实中不可能的。谁能够准确掌握从古到今的所有的持有情况是否正义呢?矫正原则必须存在,实施细节却很难确定。诺齐克毫不避讳的说出他也不知道“对这些问题的彻底或理论上精确的回答是什么。”

以上就是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三原则”,洛克的财产权理论经过诺齐克理论的发展,变得更全面,理论上的一些缺陷被弥补,实施中的细节也得到了解决。然而就如《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译者所说:诺齐克的论证不够完整,他也并不隐瞒他的理论弱点。财产权理论还会在以后继续被争论下去。

参考文献:

[1]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 [美]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 李强,《自由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17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58页

[4] [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91年版

[5]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 梅雪芹,《关于约翰·洛克“财产”概念的一点看法》,《世界历史》,1994年第6期,

第118页

[7] 何信全,《 导读》,转自

http://intellectual.members.easyspace.com/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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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 ...
  • 正义的求索
    摘要本文先介绍了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正义论思想的主要内容,后对其理论特点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了相关的理论评价. 关键词正义论 正义至上 理论评价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 ...
  • 当代西方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三个学派
    作者:方福前 教学与研究 1998年01期 一 公共选择理论在英文文献里通常称作"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又称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经济学(economics of politics),是一门介于经济学 ...
  •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探析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摘 要:卢梭作为十八世纪法国启蒙主义运动时期卓越的平民思想家,他的政治哲学名著<社会契约论>从一面世就震惊了当时的欧洲社会,其理论主张成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指导思想,此书沿传至今仍在全世界广泛 ...
  • 财政学理论发展及研究性质综述二
    "财政学"理论发展及研究性质综述(二) 郝春虹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建立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也对财政税收理论作了系统的研究.主要贡献: (1)斯密原则上反对国家干预经济,他特别反对重商主义, ...
  •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摘 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 ...
  •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毕业论文
    摘 要 悬赏广告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可谓源远流长,从可考证的历史记载不难发现自秦代既已出现,在现如今的生活中,悬赏广告的应用更是渗入到了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小到悬赏遗失物.重金寻人启事,大到企业.政府事业单位向社会征求项目设计方案建议.以及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