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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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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法学派的特征及其思想根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成就,或者主要特点在于:

一 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和法的起源的理论。它首先区分社会状态和自然状态。人在没进入社会生活之前,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这个自然状态有的说是和平的,如洛克,卢梭。有的说是战争的,如霍布斯、斯宾诺莎。但无论是战争的还是和平的,人类在自然状态的生活都有弊端,比如在战争状态下,人人都是敌人,那么人人都不能安心生活。在和平状态下,一些社会秩序的破坏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制止。所以人类必须要进入到社会生活状态。人类进入社会生活状态的途径是什么:订立社会契约。人们把自己本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去,从而让受让渡者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但这里又出现分歧了。首先,让渡的权利是什么?有的说是全部的权利,象卢梭。有的认为只是保卫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如洛克。其次,这个订立契约过程中,权利的受让渡者是谁?霍布斯说是君主或者是一个机构。卢梭说是一个绝对的主权,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能参与其中。

那么契约订立后的结果是什么?依然是分歧。霍布斯认为这时人民的权利全然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君主本身就是人民为了自己的权利的保全所选出来的,怎么可能反过来侵害其权利呢?(好个严密的逻辑!)卢梭比他要进步,卢梭认为契约订立后出现了一个绝对主权,它是一个“公共人格”,而不是君主或任何一个国家机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卢梭可能没想过,这个主权有什么意义么?它不是任何机构,不是任何个人,不是任何团体,就是一个抽象的人格,那这个东西在国家生活中有什么作用吗?

一般说来。古典法学家对自然状态的描述都不符合历史真实。或许他们也知道这一点,或许他们只是把这个理论看作一个假设,由此来开展他们的论述。就象经济学上的“人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最佳判断者”这个著名的假设一样。但是,我很困惑的是,理论的前提可以假设,但是推论过程却不应该假设。你可以假设一个自然状态,但这个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过程会发生什么,法学家们又是

一通假设。岂不是全部的理论都是假设出来的?

当然,在今天看来社会契约的观点未免有点幼稚,但放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理论。它的最大贡献在于将国家与法的产生彻底的从神那里解放了出来,从此,世俗的事情不再和神搭边了。 二 权利是什么。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规范。这是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法得以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但在古典自然法学派之前,很少有哪个学派系统的研究过人的权利都有什么。象神学告诉大家的只是义务。古典学派的学者们充分的探讨了这点。

基本上,他们给出答案是:这些权利是自由、平等、安全、财产、不受专制压迫等等。基本覆盖了我们现在对法所能给予我们的全部权利的范围(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是良莠不齐的,照霍布斯的说法,人民简直没有任何权利了。) 值得一提的是,他们的权利观深刻影响了几乎每一次的资产阶级革命。“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个口号激励了无数法国革命者。而美国的开国者中的法学家们,更是认真的按照他们的理解努力去落实这些权利,令人钦佩。 “ 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这个成就的重要意义无须多言了,三权分立现在是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仅就美国而言,就保证了他们享受到了两个世纪的民主与富强。

古典自然法学派出现之后,法学才可以算是真正的出现了,在此之前,法学一直是哲学或者神学的附属。古典自然法学派将法学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提出了多个法学命题,从法的精神、法的产生到很多法学术语,林林总总,贡献颇大。此后,现代法学终于以独立的姿态成为一门学科,延至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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