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 范文中心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12/04

我们经常听到什么窝藏罪呀包庇罪什么的,大家伙也许听得云里雾里、似懂非懂的,那么今天小韦就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什么是窝藏、包庇罪吧~~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那么窝藏、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

1、窝藏、包庇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2、窝藏、包庇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3、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窝藏、包庇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窝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窝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谋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窝藏或者包庇的,则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事前通谋,根据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的规定,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因此,通谋与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谋具有谋划或合谋的内容,唯有如此,才构成共同犯罪。

包庇、窝藏罪相邻罪名的区分与适用

1、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明与伪证罪中的证人作虚伪陈述如何区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是否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即本来就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假冒证人的,尽管其所陈述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内容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构成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只有既具有证人身份,所作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才构成伪证罪。

2、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主要区别除了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外,主要在于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本案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单独成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不能独立地构成该罪。

3、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是以包庇罪处理的。现行刑法增加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对于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主要应当紧紧把握住两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包庇罪只限于作假证明包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行为则包括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两种方式。

4、包庇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包庇罪和帮助逃避处罚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都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了侵犯。两罪的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包庇表现为,给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5、包庇罪与循私枉法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国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两罪比较相似,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能存着交叉,在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侵犯。但两罪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性质: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罪,包庇罪不具有渎职的性质。(2)犯罪客体: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而循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犯罪对象:包庇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循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无辜的人,(4)客观表现形式上看:包庇行为的实施不涉及到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的问题;而循私枉法行为的实施,则须利用行为人自己直接办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此外,包庇罪的客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5)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循私枉法罪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循私枉法罪。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司法解释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7日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共犯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此复


相关内容

  • 妨害司法罪罪名区分及现存问题分析
    摘要:妨害司法罪和其他部分罪名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能否正确区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司法水平.由于法律体系复杂,而我国的法律尚不完善,存在着罪名难以区分的情况.本文先分析了妨害司法罪中的妨害作证罪和窝藏.包庇罪.妨碍监管罪与相关罪名间的区分,然 ...
  • (1)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
    请选中您要保存的内容,粘贴到此文本框   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渎职犯罪一章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
  •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实在在地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我 ...
  •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大纲要求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法条规定 共同犯罪的认定之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 有认识到 ...
  •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尚缘国际] 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 NO: 为加强治安消防管理,维护社区秩序和公共消防安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 ...
  • 章永州家传阅读答案
    下面的文言文,完成下题. 章永州家传 归有光 君姓章氏,讳棨,字宗肃,世为海虞人.君为人孝友,入县学,以德行为博士所称举.尝从乡先生都御史陈公游,后中南京乡试,入南太学.是时增城湛公.高陵吕公居留都,开门讲道,学者云集.君两游其门.屡上春官 ...
  •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福建禁毒网 (2007年7月2日) 点击: 752 [案情] 2006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携带海洛因乘坐成都至德阳的客车,途经318国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115克.检察机关对刘某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对其携带毒品的事实不 ...
  •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
  •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 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
  • 盗窃被发现后开车硬闯如何定性?
    案情:2003年4月9日,周某驾驶面包车至成都市某药业分公司仓库,假借买药,盗窃该公司药品乙酰螺旋酶素两件(价值4000余元),被保管员发现后欲驾车带药品逃离,公司保安用手推车卡在汽车下,此时周某仍强行开车冲出大门,由于方向盘失灵撞在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