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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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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评析

作者:廖勇 吴卫军

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廖勇,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副教授。吴卫军,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证据应具有证据能力且需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依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进行审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的规定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与缺憾,主要表现为立法条文过于粗疏、操作难问题依旧突出、诸多内容遗漏等,这些有待进一步充实入法。

关键词: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能力 证据制度 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5-0124-06

“法庭裁判的艺术只不过是运用证据的艺术罢了”,①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作为证据规定“帝王条款”②的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制度中又处于支配地位,其规定及实现程度成为检验与评价一国刑事诉讼法典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尺。本文拟从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与要求出发,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 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概况与基本内容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就其基本内涵而言,是指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讲,证据裁判是否定神判的产物,是随着近代理性主义的兴起而形成的一项证据法原则。③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该原则有所规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27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犯罪得以任何证据形式认定,并且法官得依其内心确信作出判决。法官只能以在审理过程中向其提出的、并经对席辩论的证据为其作出裁判决定的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4条第2款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依据证据”。据学者考察,在英美法系国家,不但法律上没有证据裁判原则的直接规定,甚至英语中也没有“证据裁判原则”这样一个成型的词组,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对该原则的否认,而是认为证据裁判原则是不言自明的。④

在我国此前的三大诉讼法典中,并没有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直接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有所体现。如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3条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论者据此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也是认可证据裁判原则的。⑤事实上,刑事诉讼中首次明确出现“证据裁判原则”字样的规范性文件是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该意见第2条第2款明确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又明确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有论者指出,这些司法解释“表明中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正式确立”。⑥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论是在第一章“总则”,还是第五章“证据”中,都没有直接出现“证据裁判原则”或“证据裁判主义”的字样,这是否意味着本次修法相比于前述司法解释是一种倒退?是否意味着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不认可证据裁判原则呢?要妥当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对证据裁判的主要内容与基本要求有明晰的认知。

尽管学界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理解不一,对证据裁判原则涉及的基本范畴如“证据”、“裁判”、“事实”等的认知存在不同观点与主张,但学者们普遍认同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应当包含以下要求:

一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没有证据不得确认被告人有罪。刑事争议的解决以查清案件事实为前提,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自然也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笔者认为,证据裁判原则蕴涵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奠定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与基础地位,具有弥补自由心证之天然缺陷的重要功能。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墩铭认为:“近代刑事诉讼法所采之自由心证主义与证据裁判主义,不失为事实认定之二基本原则,且由于此二项原则之密切配合,使事实发现与人权保障皆成为可能。”

二是认定案件的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符合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要求。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可容许性或证据的法律资格,一般是指那些允许证据出现在法庭上的资格和条件。⑨ “证据能力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⑩证据能力欠缺的证据不能用于案件事实之认定。我国证据法学界一般用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描述证据的特征,同时也用以指涉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应具备的条件。证据裁判原则之运用必须以存在适格之证据为条件,缺乏证据能力的证据与没有证据一样,都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作出裁判。

三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诉讼程序是司法权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其存在与运行的制度空间。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有多大,必须依托法定的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判断。刑事诉讼法规范了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主体、方式、方法、步骤、时限、顺序等问题,无论是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看,还是着眼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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