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管理的暂行规定 - 范文中心

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管理的暂行规定

03/13

XX 学院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科研立项课题质量,保证立项课题按质按时完成,促进学校的科研和学术研究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课题分为校内课题和校外课题,或纵向与横向的两类课题。

第三条 科研立项课题经费指课题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简称资助费)和课题主持(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按一定比例配套资助的经费(简称配套费);自筹课题和校立项课题的经费属于资助经费;多个单位立项,其配套经费按资助费最高项配套资助费。

第四条 校内科研课题立项管理工作由校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校外课题主要由各部门或个人自行争取,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协调。

第二章 校外立项课题经费资助

第五条 校外立项课题,专指本校的教师及研究人员获得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批准的科研立项课题,或专业研究学会批准的科研立项课题,或与企事业等部门联合研究的重要科研课题,或相关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即除校内课题外的纵、横向课题。

第六条 科研立项课题获批准后,其项目主持人应携带填写完整、规范的科研课题立项批准书正本到科研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经科研主管部门确认的校外立项课题,学校对其提供一定比例经费,进行配套资助。学校提供配套经费及资助经费的课题项目类型与金额分别为:

1、国家级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下拨的科研准资助经费基数的1:1.5进行配套资助;本级立项的自筹主课题、子课题分别按20000元、8000元给予资助经费;本级资助课题的两项经费总额低于自筹课题资助经费,按自筹课题资助经费的金额予以资助;

2、省、部级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资助经费基数的1:1配套资助;本级立项的自筹主课题给予10000元资助;本级自筹立项子课题给予5000元资助;本级资助课题的两项经费总额低于自筹课题资助经费,按自筹课题资助经费的金额予以资助;

3、市、厅级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资助经费基数的1:0.5配套资助;本级立项的自筹课题给予2000元资助;本级资助课题的两项经费总额低于自筹课题资助经费,按自筹课题资助经费的金额予以资助;

4、全国或省专业学会的科研立项课题,按批准机关资助经费基数的1:0.5配套资助;

5、委托的课题项目承认其课题级别的层级,但学校不资助经费或配套资助经费。

第八条 校外立项课题受资助科研经费必须拨到学校开户银行帐号后,或以正式文件明示并备案后,学校的配套资助经费才启动。

第九条 校外科研立项课题结题,必须提供批准科研课题立项的机关单位的有效结题证明书,或由批准课题立项机关单位指定的专家组鉴定合格的报告书。凡在期限内不能提交课题完成的有效证明文书,视为其科研立项

课题没有完成。

第三章 校内科研课题立项程序

第十条 校内科研课题立项,指的是本校在职教师,或部门单位的研究人员为了提高其科学研究和学术研究项目的品级,或因对某科研和学术研究的项目进行研究时,缺乏资金需要学校资助的申请行为。申请立项的课题类型有: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公布指导性的课题;个人或集体自选的研究性课题;学校向相关人员和部门下达的科研攻关课题;经学校研究后认可的其他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每年的1月份为校内科研课题指南发布时间,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发布。每年2~3月份为校内科研课题申请书领取和填写时间,4月15日为当年课题申请立项工作截止日和课题申请书递交最后期限日。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申报、评审、批准的程序

1、在规定期限领取并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写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

2、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申请书。

3、专家组进行评审、经专家组评审确定为立项课题后,对其进行公示一周,公示后的课题没有疑义,或有疑义的但能解释清楚与课题立项有关规定不矛盾的,由学校批准为学校立项的科研课题。

4、学校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按照平衡和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资助课题项目人一定的课题研究经费。

5、课题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的一周内,必须到科研主管部门办理立项课题的相关手续。

6、凡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课题学校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同一人承担校内在研科研课题数量不得超过2项,并仅能担任

一项课题的主持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前一个年度具有科研和学术不良记录者,不能参与当年学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所申请的课题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2、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研究方法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

3、项目负责人具有所申请课题研究内容的专业知识背景与专业资格;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合作精神;课题研究有前期基础积累,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合理;

5、预期成果具体、明确和可靠。

第四章 科研立项课题的中期管理与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经批准的校内外立项并接受学校资助,或委托学校管理课题,或以学校名份申请的科研课题必须接受学校管理与检查,或者接受由学校指定的机构、专家的检查、督察。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课题申请书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项目研究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3、项目负责人的中期研究情况报告及形成的中期成果。

第十七条 科研课题的项目成员必须严格按照立项申请表的计划内容和时

间进度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名称、研究内容和负责人。在不违背原申请书内容的前提下,需对课题研究的范围、重点和研究人员进行调整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课题项目批准与资助的部门审批同意,否则视为立项课题研究工作没有完成。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研究内容或完成时间无法如期按申请表执行时,必须事先向科研主管部门提出推延完成的申请。

第二十条 学校在科研常态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课题作撤项处理:

1、项目中期检查时,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申请书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长期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不佳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负责人,或研究内容与批准的课题申请内容不符;

5、其他违反科研和学术研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科研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学校组成专家组或聘请专家进行验收、鉴定,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研立项课题除特别要求的课题外,具有下列事实情况之一者视为课题的研究成果验收、鉴定合格:

1、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

2、课题研究成果被相关组织采用并出示正式证明文书;

3、课题立项批准部门出示的课题研究成果合格的正式文书。

第二十三条 凡属学校配套5000元及以上资助经费的课题要经过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鉴定,其鉴定报告的结论为成果最终鉴定结论;属于学校管理并要求学校对其研究成果进行验收、鉴定的课题,学校对其组织实施验收、鉴定,其验收、鉴定的结论为课题研究成果的最终结论。

第二十四条 科研立项课题具有下列事实情况之一者,视为其课题研究成果不合格:

1、不能按立项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课题成果的,视为其科研课题没有完成;

2、科研立项课题验收或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重新或鉴定仍不合格,视为其科研立项课题没有完成。

3、发表的内容与申请书要求的内容不相符,认定为课题研究成果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科研立项课题成果验收按申请书中的计划研究的内容、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凡课题成果表现为专著、论文等文字形式的成果,必须在立项期限内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或在公开发行学术刊物(有CN 刊号)上发表。科研立项课题成果为研究报告、讲义、训练题集等成果,必须提供其研究成果被相关单位采纳, 或使用的证明。立项课题成果不能在立项期限内发表或出版,必须出具有效的被采用的发表、刊用、出版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科研课题完成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结题报告送科研主管部门,并领取结题相关信息的文书,结题报告报送原则与课题结题的时间同步;经批准延期的课题结题报告报送时间应与批准延期结题的时间同步。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XX 学院关于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XX 学院关于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等二个文件的通知计算各类科研课题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并按课题的层级、类型标准发放相对应的科研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 被撤消处理的课题,其主持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校内科研课题。

第二十九条 科研立项课题研究有下列事实情况之一者,根据学校科研学术成果奖励文件的有关规定扣除项目主持人或作者的岗位津贴:

1、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结果经鉴定、验收被认定为不合格;

2、科研课题项目人没有完成课题立项申请表的研究内容,或没有完成课题研究必需的内容;

3、被撤消处理的科研课题;

4、科研课题项目人在课题研究工作中违法、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另文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凡与本规定矛盾的文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委托科研主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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