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创造性活动,依赖于不同思想、意见和利益诉求的相互交流和撞击,依赖于开放性、自由交流、容忍不同观点的环境,更依赖于相关各方面全方位参与管理、决策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对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社会管理创新应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独特优势,发挥其重要职能,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一、人大代表具有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独特优势
人大代表的本质属性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与普通公民存在着政治上和法理上的区别,具有独特的、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
1、具有代表性,可以参政议政。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群众通过选举,把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委托给自己信赖的、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这就保证了社会各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愿,体现出自己的声音。只有让人大代表介入决策,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够充分表达民众意愿,进而制定出更能被民众所认可和接受的公平、公正的规则体系,从源头上有效化解矛盾。
2、具有广泛性,反映各方诉求。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地域的广泛性、民族的广泛性,也包括阶层的广泛性、党派的广泛性、行业的广泛性,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上下左右、纵横联系的科学合理的网络。他们可以直接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处于不同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的人民的意愿,能够反映社会各个层面的想法和诉求,从而使各种利益诉求通过代表介入决策过程,使政府的决策更民主、更科学,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3、具有先进性,汇集各界精英。同其他类型人员或职务相比,人大代表汇集了各行各业的精英,绝大多数代表自尊自励,靠自己不懈的努力,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或是行业的领军人物,或是劳动模范,或是群众的贴心人,深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是社会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二、让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对策建议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凝聚创新社会管理和做好群众工作的合力。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责无旁贷。因此,各级人大需要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完善人大代表联系和接待群众制度,积极主动开展群众工作和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更加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1、完善制度,构建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管理的更好平台。畅通代表反映民众诉求的渠道,通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 和“主任接待日”等活动,帮助代表将群众诉求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使代表们在社会管理中起到“预警器”和“安全阀”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在促成民生问题解决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代表在群众中的威信,使其真正成为值得群众信赖的社会管理中坚力量。充分发挥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主动向群众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教育引导群众坚持通过法定程序和正常途径来表达意愿和要求。进一步深化“一个载体,两项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代表之家”进一步向社区延伸,并拓展功能,依托“代表之家”开展“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为人大代表经常性联系群众、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创设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组织和指导,突出代表履职为民、服务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使这项活动成为督促代表履职的抓手,同时也成为向选民展示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窗口。
2、代表专职,提高代表行权履职质量。专职化有利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权力监督体系,能够避免官员代表自我监督,也能避免利用代表权力为自己谋求福利,丧失利益公共性立场,让权力之间相互约束、制衡,人大代表运用选举、建议、视察、质询、罢免等方式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者进行监督与控制,从而实现对权力异化现象的修复,对社会管理的推进。与此同时,通过正确决策,化解矛盾,在客观上有利于党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有助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保持党的先进性,优化我国民主政治的环境,化解社会矛盾。实行专职的人大代表,不能简单地贴上“姓资”或“姓社”的标签,专职化的人大代表行权履职场所仍然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仍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仍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并不会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而是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代表工作的完善,让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民意。人大代表专职化是一项完善代表工作制度的系统工程,包括人大内部组织结构、代表权利义务、代表数量等各个方面,目前的各级人大代表也不可能全部专职,在适当削减人大代表数额的前提下,率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专职代表制,而后自上而下,逐步实行全部人大代表专职制。
3、强化监督,让监管人财落到实处。人大代表能否积极参与社会管理,还要看人大能否把监督权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强经济监督,着力消除人大的经济监督权与审计监督部门的职权存在的体制性矛盾,建立人大对其他经济活动的监督机制,比如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国有土地的买卖情况。要加强人事监督。建议在人大设立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的常设机构,将现有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管理权部分移交给人大,管理和考核由人大选举、任命的所有人员。要加强工作监督。用好人大的质询权,放宽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的期限,并明确受质询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答,受质询者则必须到场;用好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力”,将日常性调查与特别调查相结合,调查结果应交由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必须过半数的人员通过方可结束调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未通过表决的,应责成调查小组重新调查或另组织调查小组重新调查。只有将这些监督权力真正落到实处,让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中有权说话,说话管用,才能调动人大代表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