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制度研究
【摘要】缓刑的撤销一般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因犯新罪而撤销,二是因发现漏罪而撤销,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而撤销。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关于“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的规定过于简单和绝对,所有类型的新罪都按一个标准进行处理,且法官在此种缓刑撤销的情形中没有自由裁量权。这不利于将情节较轻且没有体现犯罪人再犯危险性的“新罪”排除在缓刑撤销的理由之外,不符合缓刑设立的目的。较为妥当的方式是将“新罪”依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的“新罪”对应不同的缓刑撤销后果。对于某些类型的“新罪”的缓刑撤销,应当允许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案件的个别化处理,实现缓刑制度的设立目的。
【关键词】缓刑;撤销;新罪
一、“因犯新罪而撤销缓刑”的域外立法例
《瑞士联邦刑法典》第41条第3款规定,被判刑人在考验期间实施重罪或轻罪(瑞士刑法典规定的犯罪只有重罪和轻罪),法官命令执行刑罚。如果可望其经受住考验,在情节轻微之情况下,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况,以对被判刑人进行警告、将判决中规定的考验期间予以延长,但最多不得长于原定考验期的一半,来代替命令立即执行刑罚。①
台湾地区《刑法》第75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为缓刑考验期内受不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宣告者,过失犯罪者除外。台湾地区《刑法》第99条规定了四种可以撤销缓刑的情形,其中规定的情形有“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缓刑期内因过失更犯罪,而在缓刑期内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74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如果被判缓刑的人在考验期中实施过失犯罪或故意的轻罪,则由法院决定撤销或保留缓刑的问题。如果在考验期中被判缓刑的人实施中等严重的故意犯罪、严重的故意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法院应撤销缓刑并依照本法典第70条规定的规则对他处刑。③
《意大利刑法典》第168条规定,除第164条最后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判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刑当然撤销,其中规定的情形有“实施某一应处以监禁刑的重罪或者同样性质的违警”。④
《法国刑法典》第132-36条规定,对于普通缓刑,无论原给予缓刑之刑罚如何,凡被判处新的监禁刑或徒刑者,即撤销原给予的缓刑;自然人或法人被判监禁或徒刑以外的其他任何新刑,即撤销原已对监禁或徒刑之外的其他任何刑罚所给予的缓刑。第132—48条:如被判刑人在考验期内因普通法之重罪或轻罪判处无缓期之自由刑,作出判决的法院在听取执行法官之意见后,得命令撤销原给予的部分或全部缓刑。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