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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浅析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周作昂

05/20

浅析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选择

(周作昂,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300071)

内容摘要:农民工群体是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过渡群体,与城市居民一样,他们的社会保障也应该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笔者在调查和文献研究基础上,从现行的试点模式分析入手,认为现行模式的制度性缺陷是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运行困难的决定因素;对适合国情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模式,提出尝试性的建议,即针对目前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应建立一套政策法规全国统一、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管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为最终实现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石。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 模式选择 制度性缺陷 农民工养老保险法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民工潮”,是一场延绵至今、声势浩大的社会运动,“农民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随之诞生并演变成了大众耳熟能详的热门词汇。农民工群体已成为中国最具规模的群体之一,农民工问题成为了国内外社会各界最关注的焦点。对这一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如何解决他们的就业、社会保障、人身安全等,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都有一些相关的探索研究,提出了许多政策建议,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群体的后顾之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 当前各地试点模式的概况。

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始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的积极探索和实践, 如北京、青岛、上海、成都、深圳、广州,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即以北京为典型的独立型农民工养老保险、上海、成都为代表的综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深圳、广州为典型的融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

(一)、独立型养老保险模式

独立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是专门针对农民工而制定的养老保险法律与文件,这种政策既与农民工其它险种无关,也与城镇养老保险政策无关,是专属“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北京、青岛等市是这类政策的代表。(郭席四、杜潇,2005)。

北京市2001年出台《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北京市不论什么企业,今后雇佣北京市或外埠农民工,都要为他们上保险。该《办法》已从2001 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这一暂行办法规定,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上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的19%,根据招收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的7%缴纳保险费,按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入个人账户。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订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北京市行政区 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为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二为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一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

(二)、综合型养老保险模式

综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是专门为农民工制定的养老保险法规与文件。与独立型的养老保险政策只考虑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不同,综合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是将农民的养老、医疗、工伤及其它险种一并予以考虑,制定出一个综合性保险政策,养老保险只是“综合”险种中一种。上海、成都和大连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是这种政策的代表。(郭席四、杜潇,2005)

2002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把外来从业人员的“老年补贴”与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纳入综合保险,实行与本市户籍职工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该办法规定: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不包括从事家政服务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以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5%的

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也按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按7.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按5%缴纳的综合保险费用于“老年补贴”,两者分别委托一家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和一家商业财产保险公司运作和支付,其中“老年补贴”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运作和支付。在享受“老年补贴”待遇方面,该办法规定,除外地施工企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外,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当他们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历年的“老年补贴”保单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地的经营网点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三)、融入型养老保险模式

与独立型与综合型的保障政策不同, 融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并不针对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作专门的规定,而是将农民工养老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制度体系之内,只是将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中的部分条款中,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加以区别对待。广东省及深圳市是实行这种政策的典型。(郭席四、杜潇,2005)

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把在特区内企业工作的外来员工的养老保险纳入当地城镇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与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员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他们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与本市户籍的员工相同,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与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深圳市户籍的员工一样,他们必须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由基础性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的基本养老金;如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或在退休前调出、辞工离开深圳特区,则个人账户积累额将随其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全部退还本人。

2002年7月,深圳市长于幼军签发深圳社保条例规定(新规定),该规定于

2002年9月1日生效,新规定增加第十三条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二、 现行模式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现行模式运行中遇到的问题

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模式,从实施和运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运行中更多的是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农民工参保困难重重,参保率低,参保积极性不高,退保率居高不下。

据统计,我国有目前有1.5亿农民工,如果加上在乡镇企业打工的农民,总数达到2.5亿。而按照目前中国的城镇化速度,农业部估计全国进城农民工人数在2010年为1.37亿,2015年为1.80亿,2020年为2.32亿,2030年为3.40亿。据2002年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只有3.4%(王洪春、阮宜胜,2004)。在冯秀乾的《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中,调查数据显示,农民工养老保险不仅没有得到企业主的拥护,也没有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支持: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而接受调查的农民工,83.2%不愿意买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买。

农民工退保现象很普遍。农民工外出打工具有两个特点:短暂性和流动性。跨区转移或保持个人账户困难重重,农民工对未来能否享受养老保险的期望渺茫。而且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即缴费基数,如果按当地平均工资缴费,势必加重农民工的缴费负担。而国家政策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使参保农民工看不到希望,当他们在转换工作或转移工作地时,往往选择退保,使养老保险形同虚设。(何海宁、程昭国,2005)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运行困难的原因分析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模式在运行中为什么出现那么多问题,为什么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是值得探究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分析和相关的调查总结,认为现行模式在制度上的缺陷是导致其运行困难的根本原因;其次,个人账户难以转移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还有,从农民工的视角出发,他们的养老观念和意识不强、经济承受能力薄弱、权益意识淡薄,也是导致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既行模式不能有效开展、运行困难的影响因素。

1、制度性缺陷是导致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模式运行困难的决定性因素 制度是一项政策运行的基础,制度上的缺陷将是政策不能有效运行的致命障 碍。我国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在政策法规上的不统一。我们不能盲目的批判中央法规,在中央的法规政策里,对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规定,虽然不够详细具体,但还是比较合理的。如在1999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宣传提纲》中,明确指出,缴费对象“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王洪春、阮宜胜,2004)

但是,在各地试点中,就出现了与中央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了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参保率奇低。如深圳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就大大增加了农民工参保的难度,将广大农民工拒之于门外。在深圳,绝大数外来工在深圳的工作时间不会超过三年,企业工人的平均年流失率在30%左右,部分企业年流失率达到50%,而且许多工人是被迫或出于无奈才离开深圳的。因此,外来工在深圳能工作10年8年已经很不易,要工作15年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更是凤毛麟角了。更关键的是,没有深圳户口,退休前要在深圳找到工作并连续缴费的人,就更为稀少了。所以说,这一规定使千千万万在深圳付出青春年华的外来工几乎全部都不能在深圳领取养老金。这一规定,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的相关政策法规,而且违反了《立法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须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以及《宪法》和《劳动法》中关于平等的原则。

冯秀乾的调查也指出,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而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才是农民工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各地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便民和不利民这一根本性的缺陷。(于建嵘,2005)

正是由于中央和地方制度的不统一,使地方政府决策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

不能充分考虑农民工的需求和利益,甚或有可能利用农民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弥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空缺,甚至有些学者也赞成这种做法,这是十分危险的。这种做法在试点中已经有所反映,比如,按照北京市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但下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中,在地方利益驱动和城市居民利益高于农民工利益的歧视观念指导下,或鼓励农民工退保,或者不告知利弊,或干脆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可见,地方政府与农敏工争利,通过各种方式占有以农民工参保名义征缴到的巨额保险费,是使农民工的保障待遇得不到保障,“制度上的福利”成为“实际上的负担”的根本所在。(于建嵘,2005)

制度上的缺陷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不能得到真正落实。按《上海市外来 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民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制:农民工男性达到60 周岁、女性50周岁后一次性支付。这种一次性的补贴办法与国际通行逐次给付的标准背道而驰,因此,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因为,如果养老金采取一次性支付办法,那么养老金的享受者就既不能分享未来经济发展的成果也不能抵御通货膨胀的影响,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实际上不可能得到落实。

2、农民工个人账户难以转移也是制约现行模式运行的重要原因

只要农民工养老保险没有全面开展,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只是实行属地管 理,地区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想转移,必然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也必然影响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导致农民工退保率居高不下。

独立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虽然也考虑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统 筹区及农村的转移问题,但它只是地方性法规与文件,缺乏权威性,只是在所在地具有效力,其有关规定,如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不同城镇统筹区及城乡之间转移,只是一句空话,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

综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缺乏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对接。例如,上海实行的综合保险是一个完全孤立的险种,既不存在与参保者个人之前基本社保缴费连续的可能,也不存在与以后转为城镇职工基本社保缴费相联系的可能,对于一个在上海享受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者来说,假如他以后有了上海户籍,之前的综

合保险年限不能算入他的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只能作为新人重新参加上海的基本养老保险。

而对于纳入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让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参保,由于他们的居住具有流动性和短暂性,与城市居民有很大差别,当他们的工作地转移,或者回乡务农时,他们的个人账户将很难同步转移到新工作地单位或农村,这也是为什么农民工即使参加了养老保险,也愿意一次性退保的原因。

3、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观念和意识不强也影响了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

农民工由于自身的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在城里工作,用辛劳和汗水赚取微薄的工资,同时不忘后方农村的家人和土地,在潜意识里还存着“养儿防老”和土地保障的观念。同时,他们对城市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不够,在笔者参与的一项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调查中,当问到他们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否了解时,大多数人是摇头,“不太了解”和“一点都不了解”的人数占了多数;当问到他们是否愿意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时,大多数人选择了“愿意参加”、“无所谓”或“还没想好”,而选择“不愿意”的只是极少数。这说明了并不是我们的农民工不愿意参加政府举办的养老保险,而是对养老保险不了解,不明白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有的人认为养老保险和征税一样,是要扣除他们的应得工资,甚至认为养老保险是社会对其进行的又一次剥夺;有的人认为养老保险太不现实,跟本没有想过自己将来能享受到。这是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误解,是政府宣传的还不到位,也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观念和意识淡薄的表现,必然影响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4、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不能适应现行的试点模式

农民工在城市工作,虽然总体上收入水平要好于农村,但是与城市居民收入 水平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经济承受能力远远低于城市。现行的一些试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采取了低标准的缴费基数,但是,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农民工的经济承受能力。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以广东省的广州市为例:广州市2002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092元,按广东省的规定,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工资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征。据此推算,该市2002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1225元。农民工由于收入较低,一般只有600元月收入,按下限1225元的8%计算,

农民工要拿出97元用于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对参加养老保险的抵制情绪。同时,由于缴费基数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也无形增加,企业可能会减少农民工聘用的数量,或通过各种办法不参加养老保险。

5、农民工的权益意识淡薄制约了试点模式的开展和推行

农民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仅在经济上处于弱势,而且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他们的权益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不能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逃避办法。据2002年广东省调查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只有22.4%的务工青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洪春、阮宜胜,2004)。笔者在昆明和广州的调查也发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率非常的低。这反映了目前农民工的权益意识有待加强,他们在社会中还处于边缘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也制约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在中国的有效开展。

三、 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选择

我们目前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既要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接轨,又要适应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所以,我们目前应建立一套政策法规全国统一、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管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由中央政府出台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对保险对象、筹资模式、缴费基数、缴费水平、基金管理、给付水平等作统一的制度安排,建立一套统一的账户转移机制,各地政府的政策条例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在基金统筹层次上,基础金实行全国统筹,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管理,在实践操作和时机成熟时,再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步提升到全国统筹的层次。

(一)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法》,规范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针对城镇职工,1997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推广,1999年1月,又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确立了目前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在农村,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而对于进城农民工,还没有一部完善的中央法规,因此,中央政府尽快出台针对农民

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势在必行。该法律包括的具体内容,可以从主管机构、 保险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水平、筹资模式、基金管理、给付水平等方面来操作化。

1、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管机构上,中央和地方应设立相应的配套机构,为农民工的保险之路敞开便利之门。在中央,为了与城镇社会保险机构接轨,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养老保险司设立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机构,专门负责农民工养老保险事务;在地方,要在相应的政府部门建立配套的养老保险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建立一套结构完善、运行合理、协调有序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同时,在财政上,政府也要对农民工的保险业务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全国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的保障对象不仅限于城镇职工,也要把城市化的主力军—农民工群体包括进去。

2、在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上,参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为凡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和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它包括被本城镇单位聘用、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与经本城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无单位的农民工。

3、在缴费基数和缴费水平上,对农民工实行“低门槛”政策。缴费基数要考虑农民工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要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按照当地居民月平均工资的50%为基数,没有用人单位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确保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有这个经济承受能力。在缴费水平上,采取与城市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农民工一开始就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实施,并且个人账户按实账要求操作;便于今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接轨。

4、在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模式上,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筹资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实行全国统筹的现收现付制,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未来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缴纳保险费纳入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省级管理的积累制。

5、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上,实行权利与义务对应的“低标准享受”的

原则。城镇农民工累计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他们年满60岁(不分男女)后除每月可领取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相当于10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外,每月还可以自己60岁时上年度本城市或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即比当地户籍从业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减半)领取自己的那份基础养老金;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今后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增加0.5个百分点。

6、在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上,每年参照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增长率和城镇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的变动,调整农民工的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增长幅度。

(二)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民工个人账户转移机制

为了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居住时间短、知识能力和信息有限的特点,在设计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的弹性转移机制。既要为农民工参保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条件,为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创造机会;同时也要做好宣传工作,政府部门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集中给农民工作社会保障的知识培训,让农民工对关系自身利益的养老保险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农民工的权益意识,给农民工合理的自由选择权利。

由于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所以统筹部分基金在农民工转换工作地或单位时,不用随之转移,在达到享受标准和年龄时,按国家统一标准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当农民工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要转换工作地,如果新的工作岗位是在本地,则个人账户直接转到新工作单位,新单位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前后的养老保险年限可以累积相加;如果是跨地区转换工作,个人账户也可以转移到新的工作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新工作地实现就业的,新单位在原基础上,按本地缴费基数继续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实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接续;如果农民工转换工作地后没有找到工作,则以前缴纳的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转移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待农民工找到工作单位后,由新单位继续缴纳,实现个人账户的接续;如果农民工选择回原籍农村,则农民工可以选择转移个人账户到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退出农民工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基金;如农民工本人不幸死亡,个人账户中本人缴费的储存额可以继承。

(三)实现缴纳基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管理,规 范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

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工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这部分基金的使用必须要考虑农民工的需求和利益,决不能将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作为缓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的一个来源,某些学者提出的这个观点是危险的,是没有考虑农民工的利益的体现。

基础金实行全国统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这一方面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性,实现全国范围的统筹互济;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养老金标准的统一和规范,便于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农民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无障碍流动和方便账户的规范转移。

个人账户基金省级管理,也是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所做出的选择。由于各省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工资标准各异,农民工主要集中在东部和沿海发达地区,而且农民工工作具有短暂性和流动性等特点,个人账户在城镇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时,要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还有很大难度。所以,实行个人账户省级管理,完善个人账户转移机制,在时机成熟时,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同步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和并轨,这才是我们的目标。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和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其队伍庞大, 人数众多,分布在城镇各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中,他们对城镇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我们应当预测到,“民工潮”并不是永久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行,“民工潮”会在不久的将来退出历史的舞台。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也将逐步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最终建成城乡一体、社会和谐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王洪春、阮宜胜:中国民工潮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沈立人:中国农民工,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李 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郭席四、杜潇:不同地区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评析,现代经济探讨2005年第12期. 于建嵘:保险制度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遭冷遇,济宁日报2005年5月16日.

桂世勋:中国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及建议,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9月. 杨 菁 徐 丹:都市边缘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建构探讨,长江大学学报2005年8月.

An Analysis of Selection of Endowment Insurance Pattern

for Peasant-Workers in Urban China

Zhou zuoang

(Dep. of Social work and Social policy, Nankai University, Tian jin, 300071)

Abstract:The peasant-workers groups are transitional groups in the course of China's urbanization, and as urban residents, their social security should also be in the attention of government and society. On the basis of the investigation, study of literature, and from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pilot patterns, We conclude that the systemic errors of the current patterns are the decision factors resulting of the difficult operation of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for peasant-workers. Tentative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that is suited to the condition of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for peasant-workers in Urban China. In view of the current large-scale peasant workers groups, We should establish a set of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s which include national uniform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he national integrating managed pensions and provincial managed individual accounts fund. Through this system’s implementation, We gradually realize the consistence with the cities’ staff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and finally establish a completely unified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city and countryside.

Keywords: Endowment Insurance, Selection of Pattern, Systemic Deficiencies, The Law of Endowm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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