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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对我国国家机构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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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对我国国家机构的阐述

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之:法律关于对我国国家机构的阐述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①民主集中制原则;②社会主义法治原则;③责任制原则;④精简和效率原则;⑤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职权主要有:(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6)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7)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8)依法任免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委员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

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包括:(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公开审判。(4)有权获得辩护。(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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