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_以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为参照 - 范文中心

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_以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为参照

04/09

2009年7月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Jul.,2009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

——以澳大利亚相关法律法规为参照

赵国栋,韩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为了健全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动物福利制度,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应该加强,构建一

个符合我国自身国情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在澳大利亚,不论是国家还是各州都制定了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并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法律体系。这为构建我国相关法律体系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立法;澳大利亚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94(2009)07-0068-04

1822年,英国人道主义者理查德·马丁提出的“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家畜动物的法案。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然而,在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定中,有关动物福利保护内容的法律规范制定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尽管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不少专家学者已经提出进行相关立法的建议,但

[1]27

是在实际行动上的进展却一直没有前进多少。”与

已达成广泛共识。但是我国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内容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完全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法律,我国动物福利法中的独特内容包括什么?澳大利亚的动物福利立法模式,对完善我国的此项法律法规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动物福利的相关理论

1976年,美国人休斯提出“动物福利”一词,原意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要具备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健康的状态。长期以来,人们已经达成共识——动物福利包括动物身心健康两个方面,它涉及

[2]63

到动物感受痛苦和快乐的各种广泛感受。目前被

我国相比,动物福利保护在澳大利亚得到重视。该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或实践标准以规范人们对于动物的利用行为。其立法的体例丰富并且复杂,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为先进的。

在我国的现代化法制发展过程中,法治思想的指导意义有着相当的重要位置,环境法律的发展亦是如此。纵观环境法的几十年发展,对于动物地位的考量发生着重大变化。动物保护在我国的出现时间并不长,但起点并不低,相对于发达国家中有关于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的激烈争论,国内关于此点的争议并不是那么激烈,绝大多数的环境法学家都较为赞成把维护动物福利作为我国动物保护的一个基本理念。尽快完善动物福利的立法在我国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

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动物福利的概念并不是我们不能利用动物,也不是一味地去保护动物,而是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

[3]6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也

就说,人类在利用自然界的动物进行各种必要的活动时,也即无论进行繁殖、饲养、表演、实验、展示等活动,都要尽量减少这些活动带给动物们的痛苦。

动物福利就是对于依靠人生存的动物或由人饲养管理的动物,不论是伴侣动物(宠物)、动物园的观赏动物,还是农场动物或实验动物,都要按照它们的

收稿日期:2009-03-16

作者简介:赵国栋(1983—),男,山东单县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68

生理和行为本能的需要,满足它们的生活条件,提供“5项基本要素福利”(又常称作“5个‘F’”或“五大自由”):第一,享受不受饥饿的自由,也即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主要目的是满足动物的生命维持的需要。第二,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为它们提供适当的栖息场所或房舍,使它们能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第三,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的疼痛,预防疾病并对患病动物进行及时治疗。第四,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保证避免动物遭受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第五,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为它们提供足够

[4]66的空间、适应的设施以及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这“5

亚《宪法》第51条规定,联邦政府有制定外交关系和公司方面法规的立法权力。这表明联邦政府可以根据动物福利保护的国际公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此外,如果国内公司的贸易往来涉及到动物的话,联邦政府也有权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这种商业行为。

2.现行的联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是关于环境保护、南极海洋资源保护以及大堡礁资源保护的联邦一级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该法自2000年生效以来,取代了原有的多部联邦级法律。它是澳大利亚以保育为核心的管控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也是澳大利亚履行其《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义务的主要机制,是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

[2]213

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最重要的法律。这部

项基本要素福利”全面包括动物的生理、卫生、行为和心理上的需求,已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所认同,其中专家们特别强调农场动物的福利,指出农场动物是供人吃的,但在成为食品之前的饲养和运输过程中,或者因卫生原因遭到宰杀时,它们的福利都不容忽视。例如,在禽流感、狂犬病和口蹄疫爆发,必须扑杀相关的动物时,应当尽量减少它们的痛苦,给以人道的方式处死。这是在动物福利科学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有关动物福利的最基本的要素。

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对于动物福利有这样一种认识,据剑桥大学教授布鲁姆(DonaldM.Broom)的观点,福利是指每个动物(包括人在内)个体本身的特征,而不是人们给予的外界的东西。例如,人们常常使用“福利”一词来描绘给穷人支付福利金,这个用法不十分准确,其意思同科学或法律的福利含义无关。

法律主要是通过国家授权的方式而允许个人或企业从事涉及环境和生态的行为。例如,有关进出口活牛羊的贸易活动,就受到该法的控制,从而保证进出口的行为没有使得这些活牛羊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二)统一的动物福利实践准则

近年来,联邦政府的初级工业、渔业和森林部开展了很多关于动物福利保护的工作,制定了统一的动物福利实践准则(CodesofPracticefortheWelfareofAnimals)。实践准则的制定对于各类动物利用行为提供了具体指南。这套实践准则的保护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了农业动物的饲养、运输、屠宰,而且也将实验动物的喂养和使用纳入其中。它规定的是有关不同种类的动物福利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指南和信息,其宗旨就是促进人道的对待动物,设定各类动物处理运作的最低行业标准。

目前,澳大利亚的动物福利实践准则主要包括:《牛福利实践准则》、《猪福利实践准则》、《羊福利实践准则》、《家禽福利实践准则》、《销售场的动物福利实践准则》、《陆地运输的牛福利实践准则》、《陆地运输的马福利实践准则》、《陆地运输的猪福利实践准则》、《陆地运输的家禽福利实践准则》、《海上运输的牲畜福利实践准则》、《空中运输的牲畜福利实践准则》、《铁路运输的牲畜福利实践准则》、《公路运输的牲畜福利实践准则》、《饲养的水牛福利实践准则》、《密集饲养的兔福利实践准则》等20多个关于动物福利的实践准则。[5]

虽然这些动物福利实践准则是联邦级的行政部门颁布的,但它们并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约

69

二、澳大利亚有关动物福利法律或规则

在澳大利亚,关于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的立法已经相当的完善,建立起了一套全面的法规和实践准则,来规范人们对待动物的行为。这不仅来源于较高层次的国民素质,也深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澳大利亚的动物福利法覆盖了包括普通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农业动物和野生动物。一般来讲,该法将动物分为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两大类。根据制定机关层级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澳大利亚的有关动物福利法的文本作以下的分级: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

1.《宪法》并没有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内容,其中除了提到鱼以外并没有提到其他动物,但这并不表示宪法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没有任何作为。澳大利

束力的法律规范,而仅是供有关行业参考的行业标准。但很多准则已被一些州根据其动物福利法规接受或者规定为强制性的。如果只是采纳的话,则还是仅具有指导作用。如果某个州的立法机构规定某一实践准则是该州的动物福利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一部分,则该实践准则就具有了法律性质,违反该实践准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各州的动物福利法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澳大利亚的每个州都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的法规,现行州一级的动物福利法包括:首都领地的《动物福利法》(ACT)、北领地的《动物福利法》(NT)、新南威尔士州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NSW)、昆士兰州的《动物关照和保护法》(QLD)、南澳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SA)、塔斯马尼亚州的《动物福利法》(TAS)、维多利亚州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VIC)、西澳的《动物福利法》(WA)等。

这些法规的宗旨一般都是为了防止对待动物的残酷行为和改善动物福利。以昆士兰州的《动物关照和保护法》为例,它的宗旨就包括了促进对动物负责任的关照和使用,提供动物关照和使用的标准,保护动物免受无理由、不必要和不合理的痛苦,以及确保用于科学实验目的的动物的使用是能承担责任、透明和负责任的。该法不仅列举了实现以上宗旨的途径,规定了该法的执行机构,而且规定了违反该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可见,澳大利亚关于动物福利的法规或标准是相当完备的,层次也是分明的,除了在国家层面有总领动物福利保护的联邦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及实践标准之外,各州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州级法律规范。层次分明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地行动,它的价值在于被人们利用,归根到底它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作用对象而存在的。自古以来,人们都是将动物视为权利客体,它们和植物、土地一样都是权利作用的对象,其本身没有任何权利而言。这种观念也移植到了现代人的权利观念体系中。

其次,法律上的矛盾。如果将动物作为权利的主体会导致体系上的困难——权利、义务的失衡。法律因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

[6]53

发展为终极目标,法律是人类的法律。法律关系是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的,建立法律关系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权利义务。如果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因其并不具有自主能动性,这不仅将打破现有的权力义务体系,而且会因动物本身并不能主动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使得所谓的动物的权利将很难实现。

再次,客观情况不宜将动物权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前文已经论述,人们对动物的状况改善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能够接受的。无论是现在动物福利观念较为先进的西方国家,还是仍处在起步阶段的我国,人们对于动物的关心当然要滞后于对人类自己的关心。在大众生活水平普遍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贸然将关爱动物的标准拔高到过于理想的状态,不但不利于动物福利法的实施,还容易使得严肃的法律因为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得不到良好的实施。

四、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构建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动物福利立法也提上了日程,如何界定国家关于动物福利法的保护范围,本文试着给出一点见解。

第一,在国家层面上较为妥善的做法是规定关于动物福利的一个较为全面的基本法律,以明确国家关注动物福利的立场,并为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确定立法依据。目前,现有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其他的只是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对于我国来讲,我国有关动物的立法总体上还是在‘保护’层面上,并且远

[4]67没有达到‘福利’的要求。”因此,该基本法律应当

三、构建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体系的现实依据

我国要建立较为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以动物福利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较为现实,也是较为社会大众所最为能够接受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古今关于动物作为道德客体的深刻观念。不管是古人还是现代人,就像动物福利主义的学者一样都是将动物看做是道德评价的对象。认为动物依它们的认知水平,永远只能被评价和被感知,只能是人类道德关怀的客体对象。它不能像人一样有意识70

对于动物福利保护的目的、任务、宗旨、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制度等做出全面而明确规定。

在借鉴外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成功经验下,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不能忽视对动物利用的规范

和管理。对于动物以其不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将它们按照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农场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宠物进行分类,并将动物福利制度深入地落实到动物养殖、运输、检疫和屠宰环节中。

第二,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相应的动物福利最低标准,为各省市提供行动指南。各省市可以据此制定符合本地的动物福利。此举类似于我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国家环境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它们都是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环境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解释、监督和管理。因此,有关动物福利的标准,也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在制定全国统一的福利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省市根据当地特点制定各自的动物福利标准,但前提是不能低于国家的标准,否则国家动物福利标准就会形同虚设。

第三,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明确本地区内公民对于动物福利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准则。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动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此条例,并在其中明文规定“应当维护动物福利”,这是一个有关动物福利的重大突破。而且,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更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了原则性法律的弊端。

第四,基于各民族或地区风俗习惯的不同,允许在不违背动物福利法的规定情况下进行适合于本民族或者本地区的修改。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虽然长期的杂居生活使得很多少数民族

习惯了居住地的生活方式,但是不能回避的是各民族有其自己的民族习惯或风俗。例如苗族有斗牛的风俗,他们将斗牛作为一种文化。所以国家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在现代社会的公共评价尺度内,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能够衡量出这个国家的社会文明程度。因此,将动物福利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不仅仅是国家法制建设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有力体现。现阶段动物福利的立法进程还很缓慢,但是人们喜爱动物、关心动物的爱心却一直存在,这些都是我国动物福利法能够最终出台的群众基础。因为,动物福利法从根本上也是人们关怀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表现。我们期待着中国的动物福利法的出台!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J].山东科技大学学

报,2006(1).

[2]曹菡艾.动物非物:动物法在西方[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7.

[3]常纪文.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之法学辨析[J].昆明理工

大学学报,2007(7).

[4]孙江.试论我国动物福利法制度的构建[J].当代法学,

2008(6).

[5]CSIROPUBLISHING.VeterinaryMedicine:Welfare[EB/OL]

[2009-01-21].http://publish.csiro.au/nid/18/bcid/105.htm.[6]黄忠新.动物权利主体论质疑[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2007(4).

OntheConstructionofAnimalWelfareLegislationSysteminChina:

TakingAustralia’sRelatedLawsandRegulationsasReference

ZHAOGuo-dong,HANQiang

(LawSchool,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Theanimalwelfarelegislationshouldbestrengthenedinourcountryinordertoconstructandimprovethelegalsystemofanimalprotection,animalwelfare-relatedsystemsinparticularinlinewithourcountry’scondi⁃levelandattheprovinciallevel,whichwillprovidesomereferencefortherelatedworkinChina.Keywords:animalwelfare;animalwelfarelegislation;Australia

tions.ThispaperintroduceslegalregulationsandstandardsregardingAustralia’sanimalwelfarebothatthesate

71


相关内容

  • 20**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解析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解析 2012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解析 1.黑熊被活体取胆汁的现象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有网民披露,"熊肚上有一道永远无法 痊愈的刀口,一个瘘管直通熊的胆囊,外连一根透明的塑料软管,平时用一 ...
  • 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
    作者:<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 法学家 1999年12期 在全国各族人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关键时刻,党和国家提出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当前全国的 ...
  • 中国纵向政权组织法治体系的解构与建构
    作者:江国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09期 一.引言 就其核心内容而言,所谓纵向政权组织法治体系,即中央与地方政权之间的权限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法治化总称,其不仅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亦内 ...
  • 关于我国儿童虐待行为的界定及防控机制探讨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摘 要]儿童虐待行为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但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下,由于难以认识和界定儿童管教与儿童虐待之间的界限,中国式虐童行为不仅仍存在法律监管盲区,也无法引起社会各界的 ...
  • 论当代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失信惩戒机制的构建
    摘要: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重建的有效途径,不仅在于组织本身信息公开与诚信自律,更在于充分发挥以他律为路径的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震慑与奖励功能.中国公益慈善组织失信惩戒机制尚未形成.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应从理念原则.规范体系.组织系统.设备系统全方 ...
  • 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2008年 第5期 总第176期兰 州 学 刊 Lan zhou xue kan No . 5 2008General . No . 176 ・法学研究・ 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白贵秀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 ...
  •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之我见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之我见 最近网上报道了这样一个新闻:轰动全国的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18年后,当年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新闻一出 ...
  • 论我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
    [摘要]近年来,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龙头的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体系.本文在对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现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存在缺陷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
  • 论传闻证据规则
    论传闻证据规则 作者:郭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 摘 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施行的一项规则,致力于解决传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文中将结合海外经验分析该规则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 ...
  • 某企业人才流失问题分析与对策研究[开题报告]20**年-01-20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 题 目 某某企业人才流失问题的分析与对策研究 专 业 人力资源管理 一. 选题的意义与背景: (一)选题意义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间的竞争已由产业技术含量和管理水平的竞争演变成了企业人才的竞争,企业人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