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南安市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自:市政府办公室 点击:340 时间:
2012-02-2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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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2012〕33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南安市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综治办等9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南安市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南安市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监管场所的绝对稳定,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福建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闽公综〔2011〕596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0〕8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南安市看守所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建设”、“三大战役”,以实现监所“两防一退”(即防事故、防非正常死亡、退出舆情关注热点)为总体目标,以监所医疗社会化改革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所医疗卫生工作,不断提高监所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确保规范执法、文明管理,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转化效果,维护监所安全文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思路
(一)规范、完善南安市看守所医务室,积极招聘引进卫生技术人才,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1. 由市卫生局出面协调两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到看守所医务室工作,承担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任务;由南安市医院负责组织看守所现有医务人员进行专业跟班培训。
2. 南安市看守所与南安市医院签订书面医疗协作协议。
(1)挂牌成立南安市医院驻看守所医务室,同时驻所医务室应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驻所医务室由南安市看守所负责日常管理。
(2)设立会诊、巡诊制度,市医院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定期或不定期到看守所为在押病员的疑难病症进行会诊;
(3)市医院为看守所开通救治绿色通道,设置特殊病房,看守所送诊的病人一律先行救治,随后再办理相关的住院所需费用的结算手续。
(4)在看守所医疗设备尚未启用及卫生技术人员配备尚未到位时,凡因入所健康检查存在疑问需送往市医院检查的新收押入所人员,由市医院的急诊科医务人员为送医人员提供24小时健康检查。
(5)市医院为看守所提供所需的医疗技术支持。
(二)南安市医院为南安市看守所预办一张就诊卡(不含参保参合人员),内由看守所预存一定金额,用于就诊费、药费、挂号费等医疗费用的支出,南安市医院按患者姓名开具发票交南安市看守所收执。
(三)医疗费用按以下渠道支付:
1. 在押人员有参保(参合)的,按闽公综〔2011〕503号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 属意外伤害的,由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3. 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中的医疗费,由市财政按规定标准拨付。
三、工作职责
(一)市公安局加强看守所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积极引进技术人员到看守所医务室工作。
(二)市卫生局要将看守所的医疗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公共卫生防控体系,积极主动与公安局配合,协调市医院支持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并定期不定期组织看守所医务人员进行业务跟班、培训。
(三)市财政局要大力支持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保证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社会化可持续、健康发展。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医保政策,落实已参保并继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尚未被法院定罪的在押人员应享有的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解决看守所日常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集中开展加快推进南安市看守所医疗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各单位要正视时间紧任务重的现实情况,迅速摸排清南安市看守所医疗工作状况,逐条对照梳理,切实找准问题,集中分析研究,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支持帮助,加快推进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成立南安市看守所医疗社会化工作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单位设置一名联络员,协调解决看守所日常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1. 福建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看守所医疗卫生
工作的意见》(关于闽公综〔2011〕596号)
2.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
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0〕84号)
3. 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
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
4. 福建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
于公安监所被监管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公综〔2011〕503号文件
附件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全省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公综〔2011〕5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央9部委《关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34号),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60号)等文件精神,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看守所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