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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关系

05/11

欧盟对华反倾销及我国对策

姓名 陈 宁

班级

学号 [1**********]

中 文 摘 要

随着欧盟一体化建设的加速进行,地缘经济政治利益更趋一致,反倾销作为其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中国成为欧盟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力与欧盟同类产品相竞争,被迫退出欧盟市场。面对反倾销,无论是出口企业,还是国家政府部门都应予以足够重视。本文在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践及中国出口商品屡遭欧盟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原因,从而提出了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

关键词:欧盟 反倾销 对策 非市场经济国家

目 录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1

(一)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1

(二)欧盟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2

二、中国出口商品屡遭欧盟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原因……………………………2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造成我国企业应诉困难………………………2

(二)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国和欧盟经贸领域摩擦加剧…………………3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3

(四)缺乏对国际竞争对手的了解………………………………………………4

三、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选择………………………………………4

(一)从政府角度看………………………………………………………………4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4

2、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4

3、加强外贸出口的协调管理 规范出口竞争秩序 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4

4、建立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5

5、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相关法规的宣传……………………………………5

(二)从企业角度看………………………………………………………………5

1、积极应诉………………………………………………………………………5

2、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5

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联合应对………………………………………………5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5

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6 参考文献………………………………………………………………………………1

欧盟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对策

近20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飞速的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商品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逐步出现了扩大之势,从80年代的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鲁和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而在这些国家中,欧盟是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反倾销问题已成为影响中欧正常经贸关系发展的严重障碍。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特点,研究我国被诉原因及应诉对策,对有效抵制欧盟对华反倾销,消除双边贸易障碍,促进双边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可以说,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进程与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步伐是相生相伴的。从1979年欧盟最早发动对我出口糖精钠和机械闹种反倾销指控并获成功以来,我国出口商品接二连三受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反倾销指控。据中国外经贸部的统计,从1979到2000年9月初,中国出口商品已累计遭受来自欧、亚、非、大洋州的三十几个国家的422件反倾销起诉,涉及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给我国出口造成的直接损失达 100 多亿美元。在 422起反倾销调查案中,欧盟占第一位,为87起,影响我国约10%的出口,损失在30亿美元以上。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欧盟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规模不仅越来越大,且反倾销立案调查频繁、裁定率很高,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当前,欧盟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欧盟对我国产品提起的指控有增长之势。20世纪80年代欧盟对华反倾销年均3起;从1990年至2000年9月初,欧盟对华反倾销年均7起,特别是在1996—1997上半年欧盟就发动了11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又对我国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13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2000年5月欧盟委员会又宣布接受以飞利浦为代表的三家欧盟节能灯生产商的起诉,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除被诉倾销的次数频繁之外,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增加。进入2004年,反倾销势头有增无减,年度立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到9起,涉及产品包括手动叉车、铸铁井盖、碳酸钡、聚酯长纤维面料、三氯异氰尿素、镁砖、不锈钢紧固件、颗粒壮聚四氟乙烯树脂、酒石酸等。这些产品均是中国出口欧盟的重要产品,其中聚酯长纤维面料一案涉及中方1000余家企业,总金额高达5.8亿美元,是我们历年来反倾销案件涉及金额最大的一例,如果终裁成立,将会对我国纺织品对欧盟出口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欧盟对华反倾销不仅立案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对以前年度做出的反倾销仲裁产品有重新启动了反规避、反吸收等新的调查方式。欧盟反倾销政策呈现的另一个新特点是其修改了第384/96号基本反倾销条例和第2026/97基本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13日),降低了反倾销实施门槛,更有利于欧盟决定采

取反倾销措施。

(二)欧盟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构成倾销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四是危机欧共体整体利益。然而,欧盟对中国产品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 1992到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 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还确定为倾销,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在中低档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为了保护本国萧条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采取反倾销诉讼,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同时,欧盟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如 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 12%,但是对中国则是征收 6个月 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 40%。再如 1999年 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

(1)缆征收 6个月的惩罚性反倾销税,其中南非是 33%而中国则是 74.8%。这违背

了 WTO《反倾销协议》中“要在无歧视的基础上,对涉及多个出口国家或地区征收反倾销税。”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的这些产品挤出欧洲市场。

二、中国出口商品屡遭欧盟反倾销指控的重要原因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遭受欧盟反倾销投诉的不利状况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国内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风波似乎没完没了。彩电反倾销案一波未平,空调反倾销案又一波袭来。中国已经连续7年成为全球遭反倾销的第一大国。其实,彩电业和空调业的遭遇仅仅是冰山一角,有数据显示,从1979年8月起,已先后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过超过500起的反倾销调查,各个企业为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已超过100亿美元。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是欧盟、美国、印度、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涉及产品主要有钢材及其制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和纺织品等。

在反倾销立案方面,2003年上半年,18个WTO成员对30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共立案79起,比去年同期的149起大为下降;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2003年上半年达到12起,比去年同期的21起有所下降,但中国仍是最大受害国。在反倾销最终措施方面,2003年上半年,16个WTO成员对41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了共112起反倾销最终措施,比去年同期的99起有所增加,但发达国家采取最终措施的案件数却从去年上半年的31起显著下降到2003年上半年的7起。2003年上半年,16起反倾销最终措施针对中国,比去年同期的18起稍有下降,但中国仍是最大受害国。印度与土耳其是2003年上半年采取反倾销最终措施最多的WTO成员,均有21起,泰国以20起紧跟其后,中国为11起。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原因,也有国内原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从总体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造成我国企业应诉困难 (1)徐宝峰《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检验检疫》,2002年第2期,44页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市场开放程度明显提高。然而我们发现,在欧盟包括其他国家在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中,总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众所周知,虽然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规定,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规则,继续维持对入世前的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机制。由于WTO绝大部分成员是市场经济国家,其运作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则,因此,毫无疑问,一种产品的“正常价值”当然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从而,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换言之,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

(2)增税措施。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

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十有八九会使该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

欧盟成员国长期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随意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力成本都有巨大差异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实属不公。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来计算所谓产品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例如欧盟在彩电反倾销中就将新加坡列为中国的替代国,而新加坡的人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自然很容易得出倾销的结论,而且倾销幅度还很大。这实际上让我国不少企业蒙受了不白之冤。

(二)中国经济迅速崛起导致中国和欧盟经贸领域摩擦加剧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连续的高增长、低通胀的大好局面,经济增长的质量也明显提高。同时,中国出口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性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普遍增强,对发达国家的同类产品构成威胁,使中国在与欧盟的双边贸易中一直保持顺差,这种状况容易引起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重视和防范。再者,近来欧盟成员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了保护其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在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如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逐步取消的情况下,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被广泛使用,反倾销自然成为欧盟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表现出来的低素质是主要内因

中国企业出口产品往往重量不重质,参与国际竞争缺乏长期战略眼光和可行的战略方案,不重视品牌的塑造,主要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而价格竞争往往会将竞争各方拖入倾销的深渊。这不仅使得企业自身难以持续经营,而且给了国外企业和政府以反倾销的口实。而在遭到国外反倾销以后,很多企业又大都不具备应诉国外反倾销的实力和动力,因此,最终导致国外市场对所有中国(2)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第38页

企业统统关闭。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例中,往往是少数几家企业的严重倾销行为,毁坏了所有中国企业出口国外市场的大好前程。

(四)缺乏对国际竞争对手的了解

反倾销案件必须首先有起诉方才可能成立,而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因此,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一个案件中,跨国公司是否参与起诉,以及它们在案件中的态度将直接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产生重大影响。反倾销实质上是跨国公司对全球市场原有格局的维护,是中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进行的一场关乎中国企业命运的斗争。很多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制裁的案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有跨国公司的参与,例如,在欧盟诉中国节能灯倾销、彩电产品倾销等案件中,飞利浦公司作为主诉方对案件的发起和最后裁决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对策选择

面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政府部门和出口企业应加强联手,积极应对。下面笔者将从政府和企业角度分别探讨应对策略问题。

(一)从政府角度看

一个国家的反倾销策略,在多数情况与政府政策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被动局面一方面与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有关,更需要我国政府采用一定的经济、外交政策加以应对。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在传统上,反倾销被认为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手段。而发达国家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较早地从博弈的角度、从倾销与反倾销决策过程中博弈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规律发现,反倾销策略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其进攻性对抗性对保护国内市场更有效率。而现今,对中国提出的反倾销也多是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国政府应引导我国企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对我国的倾销行为作自我检讨,而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

2、加强对外宣传使我国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市场经济地位这个先决条件不解决,中国多数出口企业就将仍旧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过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

3、加强外贸出口的协调管理,规范出口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加强欧盟市场的调研工作,了解并掌握其同行对手生产能力、市场销量和价格水平,灵活调整商品价格,提高中国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第二,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和协调管理,严禁出口企业低价竞销,以避免出口企业自相残杀。针对我国目前外贸出口存在的过度分散和过度竞争导致低价竞销的严重现象,迫切需要通过走相对集中的道路来减缓这一问题,我国应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完善,对产业组织结构进行合理优化,成立大型综合商社和大型工业联合公司,使之成为我国外贸进出口的“主力军”,做到“小开口,开大口”。这种寡头垄断型的产业市场结构,可以大大提高市场

透明度,劣质产品难以混水摸鱼;企业数量减少,行业的集体行为不再困难,容易达成协议,有利于行业自律约束机制,以缓解目前企业相降价竞争状况;可以利用规模效益,强化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名牌效益。

4、建立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包括三个部分:市场预警、政策预警和政企沟通。在国内,建立出口商品市场预警。监测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价格、数量等信息,以此判断市场状况。如果中国的某种出口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某类商品短期内到岸猛增,存在被反倾销的危险,预警机制可以迅速把信息反馈给出口企业,便于企业迅速制定相应对策。行业协会、海关、外经贸部门等应在世贸组织原则框架内,发挥协调和引导的功能,不能出现自乱阵的问题。在国外则建立政策预警机制,发挥政府的功能,主要追踪外国的贸易政策,第一时间把握各主要出口国的贸易政策。

5、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相关法规的宣传

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反倾销法律、程序、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可在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密切注意分析行情变化,向国内提供信息咨询,当我国某些商品有被反倾销的危险时,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有关方面,以尽快对生产和出口进行必要的调整,并且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进行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罚分明。

(二)从企业角度看

除了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之外,作为企业本身,更要练好内功,积极应对。因为企业是行为的主体,在面对反倾销控诉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对策将对企业的生命产生绝对性的影响。

1、积极应诉。

面对指控和调查,企业的选择只有两种:应诉---无论是否取胜,至少还有机会,逃避---只能完全丧失国外市场。要想打赢官司,企业必须积极应诉。同时,企业要灵活运用国际惯例,国际规则和WTO规则。因为其实国际反倾销更倾向于是一种行政程序,其复杂程度和涉面广度要明显胜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度,企业只有了解这些,才能作好充分的应诉准备。

2、加大科研投入 优化出口结构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另外我国企业应合理定价,这是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问题。

3、建立反倾销诉讼基金 ,联合应对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这是片面、狭隘和短视的。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相关的应诉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予以支持和鼓励。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

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 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为打赢反倾销诉讼作好充分准备。

参考文献

1.李锋 章仁俊,《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遇警机制的缺陷》,《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68页

2.于永达著:《2001中国反倾销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版,

153-154页

3.黄岩君著《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4.朱捷、田德旺著《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5.李炼著《反倾销法律与实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

6.王景琦编《中外反倾销法律与实务》,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7.徐宝峰《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国检验检疫》,2002年第2期,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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