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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

12/08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的住房现状,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和补偿指导标准。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

(一)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简称被拆迁人,下同)给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该给付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8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每户3人以下每月400元,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根据上述标准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搬迁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超期在半年以内的,从超期之月起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半年以上的,从超期半年之月起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指导标准。城市拆迁房屋室内装修物中,拆除后不影响使用的,可不予补偿;确属不能拆除的,拆迁当事人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协商确定补偿。

(三)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城市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移植或处理,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下列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损失补偿:

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简易建筑房屋结合成新,损失补偿标准为:混凝土屋面、屋檐高在2.2米以上、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400-450元;土木屋面、房檐高在2.2米以下、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300-350元;其他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00-260元。

拆迁房屋院内无临建执照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且符合房屋条件的房屋损失补偿,比照上述规定标准, 按相应结构各减50元/平方米计算。

2、拆迁房屋的其他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2)和《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计算指导标准》(见附件3),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被拆迁人以索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突击装修、私搭乱建、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

(一)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置。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居住现状及其承受能力,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规划设计建筑面积分别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的四类户型,以适应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需要。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不宜按上述四类户型设计的,拆迁人在上报拆迁安置方案时,应说明原因,并提出

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

拆迁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误差的,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被拆迁人有权退房。被拆迁人不退房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被拆迁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承担,产权归被拆迁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返还被拆迁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拆迁人双倍返还被拆迁人。

(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产权调换房屋回迁时,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产权调换房屋允许误差面积差价款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款项外,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收取其他任何税、费。

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拆迁人购买地下室外,拆迁人不得强行搭售地下室。

(三)产权调换房屋室内设施。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另有约定外,产权调换房屋必须门窗齐全,墙壁粉刷,水电畅通,卫生洁具、灯具齐全,地面平整,达到基本居住条件。

三、其他

(一) 拆迁人必须按有关补助标准给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拆迁房屋室内装修、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补偿指导标准协商确定补偿。

(二)本通知适用于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由朝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和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03]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略)

附件2: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损失补偿指导标准(略)

附件3: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树木补偿计算指导标准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3:

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各种树木损失补偿计算指导标准

一、树木株距行距标准。

(一)杂树。

杆插幼苗(已成活的;下同),合理株距为0.15米,行距为0.4米。成材杂树(胸径15cm以上)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0.08棵。

(二)葡萄树。

杆插幼苗,合理株距为0.5米,行距为0.4米。采用棚架式栽植的结果葡萄合理株距为0.5米,行距6米;采用双行篱笆式栽植的,合理株距为0.5米,行距3米。

(三)其他果树。

杆插幼苗,每平方米最多不超过15棵。 已结果的苹果树、梨树,合理株距为3米,行距为3米; 已结果的桃、李、杏、山楂等果树,合理株距为3米,行距为2米。

二、树木栽植面积按被拆迁人合法使用宅基地内最边缘树木另加0.5米为界限以内的面积计算。对庭院内栽植的树木符合株距标准的,按实有株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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