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1 - 范文中心

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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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集

【案例 1】

2008 年底,学校对教师的年终考核进行改革,在考核时加上了

分析:教学无小事,教师无小节.也许就是你的某一句话或是某一个不经意的小事,在学生心中留下了不好的影响,从而影响了你 最终的成绩.我们在埋怨学生不通人情时,是否反思一下自己是否不通人情?我们在埋怨学生素质低时,我们为什么不想一 下自己的素质. 再说老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学生在学校里,每天都要和多门学科的任课教师接触,他们对教师的了解程度及所获得的信息 量远不是学校领导和其他教师所能比拟的.每一位教师在向他们

【案例 2】

某所学校的一位刚上任的校长,为了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在校内的大会小会上大力提倡竞争。该校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教学、管理、奖惩等制度23个。对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好事优先。。对提高学历层次,参加进修的教师,学校要予以优惠条件。对一小部分教师提出上课的最基本的要求,拉动进步。适时调换岗位,调岗有的意味着否定,有的意味着肯定。召开表彰大会,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在竞争意识的催化下,学校里的王老师为了提高教学成绩,争占学生时间,其他老师都不愿意与王老师同班。

分析:看完该案例,我首先被该校长这种竞争意识所震撼:他上任后,大张旗鼓地强调竞争。他说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学校就不能前进。事实也证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竞争已充斥着社会的角角落落,成为现代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不管你承不承认,喜不喜欢,竞争总是无形地在人们的身上发生作用。同样,一所学校要发展,

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也需要竞争。如今,学校之间的竞争,教师之间的竞争,学生之间的竞争已日渐升温,尤其是教师间的竞争成为竞争的焦点,弥散着浓重的硝烟味。从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教师间的竞争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影响。长期以来,教师唯分数而教的思想相当严重,任劳任怨为考试教学,却落了个“没有功劳还有苦劳,没有苦劳只有疲劳的”境地。该案例中“教师为了提高教学成绩,争占学生时间”,“其他教师都不与王老师同班”也折射出王老师也有争占学生时间之嫌。造成这一问题的元凶就是快速便捷的分数评价观。学校必须摒弃成绩唯一的评价观,建立平时教学绩效与年终考试相结合的评估与奖励机制,做到过程与结果并重。因为考试成绩并不能与教师的教学水平完全等同,关键要让教师找准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大胆地进行教学的改革与创新,从而摆脱“防御性教学”的束缚。

【案例 3】

自从重庆高考状元伪造土家族身份的事件曝光之后,就不断有关于是否应该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讨论。少数民族加分是否有必要?

分析: 我想之所以要给少数民族的学生高考加20分,主要是考虑到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水平比较落后。但是目前享受这一待遇的孩子大多数生活乡镇和城市,他们与汉族学生享受同样的教育资源、接受相同的教育。给他们加上20分与其他学生竞争,这样不是表示“少数民族的同学,你们先天就比不上汉族学生,你们加了20分才能参加高考,才能与汉族的孩子竞争,才能考上大学。”吗?这不是对少数民族孩子智力和能力的低估吗?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国家的政策,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却在一方面显示了不平等。这既是对和少数民族学生想有同样教育资源的汉族学生的不平等,也是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不平等看待。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目的是让少数民族学生有与汉族学生有相同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让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中有20分优势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落后的现状。只有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建设,让更到优秀的老师到山区去,建设更多学校,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投资,开办更多民族班和民族大学,这才是治本之策。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也有弊端, 这一政策很可能被人利用,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并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案例 4】

成都市教育局即将出台相关政策,彻底封杀“奥数”,教师校外兼职教奥数或私办奥数班将被严处甚至开除;公办学校以奥赛成绩选拔学生校长最重可“撤职”。这将是成都历史上“对奥数整治最严厉、最彻底”的一次。 现在看来,社会对奥数的

危害性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即便如此,出于利益的驱动,整个社会业已形成的奥数经济圈依然以一种不可逆的速度向前疯狂运行着。由此,有关成都市教育局即将出台的彻底封杀奥数的消息甫一公布,便引来喝彩无数。

分析:奥数能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众多人士的追捧,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奥数为一部分人提供了一条升学捷径,只要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奥数比赛中获得相应的名次,就意味着一名学生自然而然地拿到了通向重点高校的通行证,这也是奥数存在的最大动力与根源。如果不取消由奥数带来的加分或是录取上的种种特殊政策,那么就算是面对严厉的惩罚措施,也难以从根本上阻止人们借奥数牟利的冲动。

要想从根本上扭转相当一部分教育界人士、家长以及学生对于奥数的错误认识,扼制他们疯狂学习奥数的冲动,还是需要教育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坚决取消所有各种级别的奥数名次带来的加分政策。没有了加分的驱动力,人们对奥数的热情自然会降下来。

【案例 5】

近日,教育部向全国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负责人在进行解读时表示,新出台的这个规定有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了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保证了班主任老师的教育权。该负责人说,在新《规定》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但此项规定出台后,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有人认为这是教育部门小题大做,老师批评学生天经地义,根本用不着由教育部来出台规定;有人认为它督促了班主任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要尽更大的责任;也有人认为,批评的尺度难以把握,这一规定容易成为一纸空文。

分析:用这样的规定来规定一名班主任的权利,那简直是一种悲哀。这说明我们学校的批评教育越来越缺失了,但同时必须承认,《规定》要求保证班主任批评学生权利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保证班主任切实行使批评学生的权利,光有宽泛原则的要求是不够的,关键是要进一步明确维护教师批评权的群众组织、规定纠纷的处理办法、界定法律的救济渠道等,让制度规定从白纸上走出来,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管理实践中去,从而使班主任有信心、有勇气、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确保他们善意的批评不被曲解,好心能够得到好报,也促使学生养成善于虚心接受批评的品格,在批评中健康成长。近些年由于赏识教育的风行,有的家长对子女教育只赏识不批评,甚至也不能接受老师对孩子的批评,让许多孩子承受批评的能力也越来越差。于是人

们常常会在报端看到一些学生心理脆弱,无法面对挫折和批评,因此而离家出走、自杀自残的事也不鲜见。在这样的背景下,老师们往往担心学生安全而淡漠了责任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说好听的总比难听的招人喜欢,于是学生们得到的批评越来越少。忠言逆耳利于行,批评也是如此。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必须有批评,并培养起对批评和挫折的承受力,这样才能成才。

【案例6】

全国政协委员潘庆林提出,建议全国用10年时间,分批废除简体汉字,恢复使用繁体字,原因有三: 1、 上世纪50年代简化汉字时太粗糙,违背了汉字的艺术和科学性。比如爱字,繁体字里有个“心”,简化后,造成“无心之爱”。 2、 以前说繁体字太繁琐,难学难写,不利于传播,但是现在很多人都是用电脑输入,再繁琐的字打起来也一样,所以这个问题已经渐渐不存在。

3、 恢复使用繁体字有利于两岸统一。现在台湾依然用繁体字,并称其为“正体字”,深有意味,还要为“正体字”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给祖国大陆方面造成了压力。提议一出,即遭到网友炮轰,以百家讲坛著名主讲人王立群为代表的反对派也纷纷陈述自己的理由。不过也有人认为,恢复繁体字没什么不可以„„(来源: 南方网(广州) 分析:众所周知,简体字的推行已有半个世纪,建议在10年内就全部废除的确有些操之过急,完全抛“简”就“繁”也未必合理。不可否认,随着现代化进程脚步加快,传统文化渐行渐远。时至今日,走在喧闹的街头已很难觅得古韵的蛛丝马迹,繁体字亦如此,除了在书法和古籍中能偶尔看到外,几乎已经淡出了我们的视野。老一辈尚能辨认繁体字,年轻一族绝大部分已对此陌生得不能再陌生,偶然遇到一两个繁体字也都说不清道不明。相比之下,在传统文化的继承上,港澳台地区做得更好,至少他们还沿用着老祖宗流传下来的繁体字,一笔一划就是一部数千年的历史。因此,青少年逐步接受常用的繁体字从传承古典文化的角度来讲不能不算是福音。因此,我们大可不接受“10年内废除简体字”的建议,但逐步推广常用的繁体字有什么错,尝试着了解祖宗的智慧又有何不可呢?我们不仅不能把繁体字一棍子打死,还要不失时机地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让所有人都能接受古典文化的熏陶,通识一些常见的繁体字,并把数千年的文明一代代传承下去。这或许才是我们最紧迫的任务!

【案例7】

小芳的家住在农村,在村里的小学上五年级。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小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

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小芳的爸爸,劝他让小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小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律规定,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听了老师的话应当让小芳赶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不改正的话,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芳返回学校上学。另外,为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国家还禁止工厂、商店、个体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

【案例8】

2009年2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提出将就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20个重大问题继续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是否取消高中文理分科等问题,就此引发一场全民大讨论。两种观点都各有一批拥护者,正反双方各执一词„„

分析:我国目前处于文理分科的现状,从文理分科若干年来的实施状况看,文理分科带来的问题已经暴露无遗。一是文理分科,大大削弱了文科的水平。二是文理分科,降低了民族的整体素质。三是文理分科,加剧了应试教育的效果。当然,取消文理分科对于现行的中国填鸭式教学制度和方法有着必要性,繁重的作业和各方面压力导致学生对开阔视野失去兴趣,进行的是一些被迫学习。取消文理分科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对以后发展有一定积极作用。现在的学生只学文科或理科中的一科已经实属不易,如果取消分科将带给学生更大的负担。一定的精力均分后份额太小,只能学习较肤浅的内容,知识点没有侧重。博而不精岂非白学?脚踏实地的先将一科学精,再考虑博学不是更加实在?其实分不分科的根源是现有的高考制度!高考制度不变,就算再多分出几科也是白搭。国家重视教育,要为学生减负,倘若取消分科,却是越减越重呐!不能只凭成人的看法来决定,最重要的是学生的看法和感受。 我想,中国近几年应该不会取消文理分科,大综合的教学方法对于高等教育的学习已经检验出弊端,中国想学人家的开放性教育,但本身的应试教育就是现行教育最大的束缚。

【案例9】

众所周知,近几年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价格举报热点事件中,教育乱收费一直雄居榜首。尽管有关部门一直在加大整治力度,但相当一部分地区乱收费现象改头换面仍然存在着,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乱收费问题与每位中学生息息相关,有不少同学或许已经受过或正在受到乱收费的侵害。

分析:教育乱收费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在于权力在运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教育部门和学校权力运行的失衡。教育收费尽管在学杂费的确定上要受政府物价部门的制约,但其他五花八门的收费权都集中在学校这个单一部门手中。其结果是学校必然会制定出尽可能多收费、乱收费的规则。无论是在《宪法》、《教育法》,还是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举办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从法律视角看,如果各级政府依法履行了其举办教育的义务,兑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和其他法定义务,那么,我国各级学校办学所需的教育经费是有一定保障的,教育乱收费问题就会从源头上得到遏制。

【案例10】

高考刚刚过去,又一批高二学生即将进入高三。近日,本报接到不少准高三学生致电,抱怨学校其它年级都不用补课,可准高三生却要补。学校通知8月1日开始补到开学,等于毁了暑假。到底准高三生暑期该不该补课,学校为学生补课是 否违反规定,家长们是否赞同孩子的意见?

分析:补课,是应试教育的病症。它的出现,原因很复杂。它不全是教师的原因,但与教师关系很大。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方法很多,也很复杂;补课只是其中一种。增加教学时间,有时确实可以提高一点成绩。但这不是根本。许多优秀的教师,是通过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提高成绩的。放任补课,侵占学生休息娱乐和睡眠、体育锻炼时间,往往损害他们的健康和全面发展。而这种现象不纠正,各校、各教师相互攀比着补课,我们的学生将永远处于疲劳之中而没有出头之日。限制补课,堵死了这一条路,教师就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方法。老师们如果大家都在这一条路上开展竞争,那么,我们学生的减负和全面发展就有了希望。这是教育面临的巨大变革。

【案例11】

陈某是某高校教师,工作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2010年8月,由于学校有教师进修的名额,陈某便向学校提出要去进修。学校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不同意他的请求。陈某认为校领导故意和自己作对,于是与学校发生了纠纷,

之后他便经常迟到、早退。学校后来决定扣发陈某9月份的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由于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这一做法,陈某决定提出申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

答:(1)教师申诉的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陈某是否有权进行申诉?为什么?

教师陈某有权进行申诉。因为申诉权是教师的权利。至于学校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受理机关裁决。

(3)学校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学校作出的决定合法。因为《教师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教师参加进修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一项权利,但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中陈某因未能参加进修,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案例12】

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 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

问题:

(1)该校的作法合法吗?为什么?

答:(1)该校的作法不合法。(3分)

(2)该校的作法之所以不合法:一是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分家庭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而该校公然以“单位名称”区分标准来设定招生标准,有违教育的平等性原则。(2分)

二是违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教育活动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2分)

三是违反了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原则,该校的作法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的藐视。(2分)

(2).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应如何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

答:(1)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链条所致。(1分)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所致。(1分)

三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识淡漠所致。(1分)

(2)相关部门要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贯彻就近入学的原则。(2分)

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守教育平等性、公益性原则。(2分)

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给予学校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2分)

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相关主管部门的问责。(2分)

【案例13】

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同学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

问题:

(1).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班主任谢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班主任谢某代表学校行施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2).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启示:

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

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

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案例14】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 ,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纸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和权利,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再者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这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责任。” 请问: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试述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题要点:

(1)吴老师的做法(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

(2)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

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15】

2011年12月25日,陕西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

问题: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过失的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

【案例16】

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

问题: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17】

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

问题: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答 :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

【案例18】

西安某一重点中学的一位高三学生说:“我们的考试测验如家常便饭,不光考,还排名次。我们4个理科班近200人,从头排到尾,不仅在班上念一边还在家长会上念一遍,这是同学最讨厌的也是最害怕的。再说了,排在倒数几名的,谁还有什么信心呢?”

2010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了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的四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四名学生机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委办公室。为此,四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1)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答: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业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由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家长和教师知情的一种特殊的个人隐私,且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同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弱者地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师采取张榜排队等方式侵犯学生的学业成绩隐私权,不仅伤害了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而且对被害者心灵的伤害会影响一生,为此,一方面,教师

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学生学业成绩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申诉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敦促学校教师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自觉履行其义务。

【案例19】

刘芳初二年级学生,家在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小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刘芳爸爸的说法对吗?刘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刘芳爸爸的说法是错误的。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它分为两个阶段: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义务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重要阶段。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的基础。

第一,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并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法。刘芳是初二的学生,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他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意味着承担接受教育、完成学业的义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具有强制性。所以刘芳必须进入学校进行学习。刘芳爸爸的做法可以说是违犯了九年义务教育法的。

第二,根据九年义务教育法,刘芳本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因为刘芳爸爸觉得刘芳是自己的女儿而可以剥夺的。刘芳本人有很强的学习欲望,应该捍卫自己的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普及性。刘芳属于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人群。我们倡导九年义务教育的人人平等,不分种族,男女等均接受平等的九年义务教育。而刘芳爸爸却认为刘芳是女孩子而不让其接受义务教育,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例20】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

[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

【案例21】某生到热水房去提水,因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大面积烫伤。

[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22】学校食物中毒。

[点评]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事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案例23】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吃野果,老师未加制止而至中毒,甚至某生因此死亡。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案例24】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第一,学校和教师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

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25】学校迫使学生参加商业演出,某生因病被迫坚持参加而致急性脑颅出血并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学校是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据民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6】某女生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比赛,被强迫参加运动会导致身体受损。

[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27】某生在厕所被已开除学生所伤,因在场老师不作为,及教师来迟导致学生死亡。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8】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

[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案例29】打闹造成另一人眼睛失明,学校平时有老师值勤,但事发当天引老师请假回家,无人值班酿成悲剧。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防止学生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同时负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事发的当天,值勤老师因为家里有急事请了假,而学校也没有再安排老师顶替。这样,由于学校的疏忽,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30】某生迷上电游,校方不作为行为

[点评]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31】体育课摔伤到后脑勺,学生本人隐情不报致死亡。

[点评]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

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案例32】电影院踩踏事件

[点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是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经营场所,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学生家长可以作为原告或者原告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将电影院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33】在校门口小卖部买电池,实验课受伤事件。

[点评]本案中发生的事故发生在学校中,但其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就本事故的性质来看,应当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所以应由造成事故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不是学校,而应是电池的生产者,电池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 。

【案例34】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为什么?

[点评]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案例35】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

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请回答: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点评] 对。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回答案例分析题,一定要带上“法”,如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等,然后应该怎样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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