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第一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二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一条规定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
第三条 幼儿园教师除符合本规程第一条规定外,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一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第五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一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