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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意识内容结构的再认识-论文

09/06

学 习与探 索

年第

总第

对法律 意识

容结构 的 再认识

育 玮

内容提要

法律 意识是 法 制 实践和 法 学理论研 究 的 一个 重要 问 题

, 。

但 我 国 以 拄的 法 理

, 、

学对 于 法 律意 识 内容 结 构 的研 究还很 薄弱

本文认 为有 必要 在原 有理论 的基 袖上 吸 收学者

、 、 、

们 近年研 究 的 新成果 对 其进行 多角度的 系统性 的 再认识 文幸分 别 从 法律 意识 的认 识程度

,

法 律意识 的 心理 结 构 法 律意识 的 主体 范 围 法律 意识 的 主体 角 色 法 律意识 的 客体 内容 法

律 意识 的 地位作 用 和 法 律 意识 的历 史演进 七 个 不 同 的 角度 对 法律 意识 的 内容 结 构作 出 了 具 体 分析

孙育玮

,

年生

,

!

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研 究生院 获 法学硕士学位 现为黑龙 江 大学

,

,

法律 系 副教授

提 高全 民 族 的 法 律 意识 是我 们 实现 现代 化 和 走 向法 治 的 重 大 任 务 与 可靠 保 证 这 已 是 当 今全 国 人 民 的 共识

, 。

,

然而 从 目 前我 们 的 法学 教 育和普 法 情况 看 人 们对于 法 律意 识 内容 结 构

,

,

的 理 性 认 识 还 远 远跟 不 上 实 践 的 要 求

因 此 有 必要 在 原 有 理论 的 基 础 上 吸 收 近 年 学 者们 研 究

,

的 新 成果 对 法 律意 识 的 内 容 结 构 进 行 系统性 的 再 认识

笔 者认为 当 今社 会 条件 下 的 法律 意

,

识 是一 个 置于 多 种 关 系 由 多 重 要素 有机 组成 的复 杂 的 法 律现 象 系统 对 它 的 内容 结构 不能 只 从 某 一两个 角度 或某 一 两 个 层 次 或要 素 上 加 以 简 单化 的 认识 而应 从 多 种 角度 多 重 层 次 或 要

,

絮 上 尽 可 能给 予 客观 全 面 的 透 视

于现实

这 样 形 成 的 理 论分 析 和 概 括 才可 能 更 加接 近 于 现 实 指 导

,

,

从 法 律意 识认 识 程度 的 角度 分析 反 映 认 识 的 程度 有 高有 低

,

。 。

按 照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认 识 论 意 识是 存 在 的 反 映 但

, ,

,

,

那么 高 低意 识 层次 如何 划分 原 来 人们 一般 接 受 统编 法

,

学 基 础理 论 教材 的 提法 把 法律 意识 分为 法律 心 理 感 性 认识 和 法律 思 想体 系 理 性

,

认识 两 部 分 这样 分 作 为认 识 论 高度 的一 般 把握 固 然 不 错 作为 一 门实证 科 学 的具体 分析 却 略 显木 够 因 此 本 文 赞成 把 法律 意识 由 原 来 两 个 层 次 的 划分 补 充 扩 展 为 三个 层 次 的 划分 即 分 为 法律 心 理 法 律观 念 和 法 律 思 想 体 系 或称 法律 理 论

、 、 。

,

,

,

法律 心 理 是 人 们对 法现 象 反 映过 程所 形 成 的 直 接 心 理 状 态 包括 人

们 对 法 现 象 的 直接 心 理 反 应 感 受 体 验 和 情绪 等 它 处 于 法 律意 识 的 最 低 层 次 具 有明 显 的 直观 性 和 自 发性

,

、 。 、 、

,

,

,

但对

法律 心 理 的 研 究 有 着 重 要 的 实践意 义 因而 促 进 了 犯 罪心 理学 司 法 心理 学 乃 至 法制心 理 学 的 专 门研 究

,

法 律 观念 是人 们 对法现 象 反映 的 过 程 中所 形 成 的 相对 比 较 自觉 比 较 稳定 含 有一

, ,

、 、 。

定理 性成 分 的 意识 层 面 它处 于法律 意 识 的 中间 层 次 是 法律 心理 和 法律 思 想 体 系 的 中介 和 过 渡 因而 它具 有 两 种 成 分 的 兼 溶性 双 向转 化 的 过 渡性 相 对稳 定 的 持 久性 的 独 立 特征 提 出这 一意 识层 次 不但 有着 诸 多理 论根 据 而且 有 重 要 的 实 际 意 义

, , , 。

考 察 一下 包括 法学 和 法律 领域

,

在 内 的 现 实 生 活 任何 一 次 重 要 的思 想 解 放 都 是 先从 更 新观 念 人 手 进而 带 动 理 论 心理 层 面

乃至 实践 活 动 的全 面展 开 的

、 、

法律 思 想 体 系 或称 法律 理 论 则 是 人 们 对 法 现 象 反 映 过 程 中 所

, 、 、

形 成 的 系 统化 整 体 化 自 觉化 的 理 性 思 维 形 式 它 包 括 人 们 认 识 法现 象所 形 成 的 概 念 范 畴

、 、

观 点 原 理 原 则 等 处 于 法律意 识 的 最 高 层次 具 有 明 显 的概括 性 指 导 性 和 体 系 化 稳 固 化 等 特征 毫 无 疑 问 法 律 思 想 体 系 亦 即 法 律理 论 在 一个 民 族 法律意 识 形 成 和 发 展 过 程 中始 终 起 着 主 导 性 的作 用

。 。

,

,

,

因 此 形成 什么 样 的 法 律理 论 或 法 律思 想 体 系 至 关 重 要

,

从 法律 意 识 心理 结构 的角 度 分析

这一 认 识 角 度 是 更多 借 助于 心理 学 的 方法 对 包

,

。 ,

,

括 感 性 认 识 和理 性 认 识在 内 的 整 个 法律 心 理 活 动 作 出 的 结 构性 分析 这 一 分析 可 以 看 作 是 对 前 述 认 识论 角度 分 析 的 进 一 步 丰富 和 具 体化 结 合 法 律 意识 的 特 点 本 文 认

为 从 心理 结 构 的 角 度 宜 把 法 律 意 识 分 为 法 律 认 知 法 律 情 感 法 律 评 价 和 法 律 意志 四 个 要 素

,

、 、 。

其 中 法 律 认 知 是 人 们 在 个 人 经 验 与 前人 知 识 的 基 础 上 对 有 关 法 律 的 各 种 现 象 所 作 的 感

知 和 认识 是 对 各 种 与 法 律 有关 的 事件 行 为 状 态 性 质 及 其 因 果 关 系 所作 的 反 映 和 判 断

, , 、 、 、 、 。

律 认 知 的 过 程 实 际 上 就 是 人们 了 解 法 律 和 法律 生 活 的 过 程 因 此 没 有 一 定 的 法 律 认 知 整 个 法 律意 识将 无 从 谈 起 人 们对 于 法律 认 知 的 程 度主 要

取 决 于 两 方 面 因 素 一是 法 律 认 知 客 体 本 身

的 发 展 程 度 即 法 律 调 整社 会 生 活 的 广 度 和 深 度 二 是 法 律 认 知 主 体 的 主 观 条 件 即 主 体 本 身 参 与 法律 生 活 的 程 度 法律 知 识 的 水 平 和 观 察分 析 法律 现 象 的 能 力 法 律情 感 是 人 们 对 于 法 律

、 。 , , 。

现 象 所持 一 定 心理 态 度 的 情 绪 体验 其 一 定 取 向 往 往 直接 影 响 着 每个人 选 择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行 为 甚 至 也 在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着 一 个 民 族 选 择什 么 样 的 法律 制 度 法律 评价 是 指 人 们 在 法 律 认

知 与 法律 情 感 的 作 用 下 对 与 法律 有关 的 是 非 好 坏 等 价值 问 题 进 行 选 择 和 判 断 的一 种 心 理 活

, 、 。 , , 。

,

法律 评 价 的 不 同 取 向 实 际 上 表 明 了 法 律意 识 的价 值取 向 它 是导 致 人 们 对行为 不 同 选 择 特别 是 在 法 律 评 价 和 法律 情 感 不 能 完全 一 致时 法 律评 价往 往 显 得 更 为 重 要

, , 。

,

的基 本 因素

,

律 意 志 是 法 律意 识 中 具 有 特定 内 容 的 一个 重要 方 面 它 具 体 是 指 人 们 在 对 法律 现 象 有所 认 知 志 具 有两 个 最 明 显 的 特 征 一是 它 具有 自觉 明 确 的 目 的 性 二 是它 必然 要 转 化 并支 配 其行 动

, ,

情 感 的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自觉 地确 定 法 律 目 的 并 支 配 其行 动 以 实 现 预 定 目 的 的 心 理过 程 法 律意

很 显 然 法律 意 志在 法律 意 识 的心 理 结 构 中 占 据 更 重 要 的 位置 因 为它 将直 接 决 定 着 行 动 是 否 发 生 和 行动 的 基本 走 向

,

、 。

法 律 意志 对 行动 的 调 节 有发 动 和 抑 制 两 方 面 前 者 导 致 法 律 上 的 作

,

,

为 后 者导 致 法 律上 的 不作 为

法律 意 志 的 重 要作 用 不 仅 在 于 它 最 终 决 定 人 的 外 部 行 为 而 且

、 , 。

,

它还 渗 透 到 法律 认 知 法 律 情 感 法 律 评 价 诸 方 面 对 它 们施 加 强 有 力 的 影 响 意 识 心理 结 构 的 四 方 面 要素 是个 相 互 联系 相 互 渗 透 相 互 作 用 的 统 一 整体

,

、 、 、 。

总之 上 述 法律

,

作 为 一个 健 全 发

达 的 法律 意 识而 言 这 四 个 方 面 必 须 同 时具 备 缺 一 不可 而 且还 必 须 协 调 一致 共 同 达 到 一 定

的 水 平 否 则 就 会造 成 法律 意 识 的 某 种 缺 陷 或 是 法律 意 识 的 扭 曲 或 变 形

, 。

,

从法 律 意识 主体 范 围 的角 度分 析

,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统 编 教材 从 这 一 认 识 角度 只 把 法律

, 。

意 识 分 为个 人 法律 意识 和 社 会法律 意 识 两 种 这 是 不 够 的 笔 者赞 成 按 三 个 基 本 的 主 体 范 围

来 分类 即 在个 人 法律 意识 和 社 会 法律 意识 之 间 分 出 一个 群 体 法律意 识 的 范

围层 次

,

这 样 的分 类 和 概 括 比 较 分 割 合 理 衔 接有 序

,

,

个 人 法 律 意 识 是 指每 一 个 公 民 或 自 然 人 所具 有 的 法 律 意 识 它 是 法 律 意识 主 体 范 围 的微 观 存 在 形 态 是 构成 群体 或 社会 法律 意 识 的 基 础 社 会 法律 意识 通 常 主 要是 指 一个 国 家 或 一 个

民 族 总体 上 所表 现 出来 的 法 律意 识 它 是 法 律意 识 主体 范 围 的 宏 观 存 在 形 态 是个 人 或 群 体 法

,

,

,

律 意 识 的 整 合 表 现 而 群体 法律 意 识则 是 指通 过 一 定 的 社 会 互 动 或关 系 而 结 合起 来进 行 共 同

活 动 的 一 定 范 围 的 集体 的 人 们所 表 现 出来 的 法 律 意 识 显 然 它 是 法律 意 识 主 体 范 围 的 中 观存

,

,

在 形 态 是个 人 法律 意识 和 社会 法律 意 识之 间 的 联 系 纽 带 和 桥 梁 法律 意 识 主体 范 围的 上 述 三

,

个 层 次之 间 相互 依 赖 相互 制 约 相 互 影 响 以 往 我 们 在理 论 上 对个 人 和 社 会 法律 意 识强 调 论

及 得 较 多 但 对 群体 法律 意 识 的 问题 却 注 意 得 不够 或 基 本没 怎 么 深 人 研 究

, , , 。

,

,

其 实 群体 法 律 意

,

,

识 的 研 究 同 样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义 它 是整 个 法 律 意识 研 究 的重 要 一环 因 为 人 总是 要 先 结 成 各 式 各 样 的 社会 群 体 然 后 再 由 群 体 构 成社 会 例如 每 个人 都 生 活 在 一 定 的 家 庭 中 家 庭这 一 最普 通 社会 群 体 的 法律 意 识 状 况好 坏 对其 成 员 特 别是 对青 少 年 的 成长 和 行为 影 响甚大 再 比 如 我 们将 按 照 现 代 企 业 制度 的 要 求 建 设 现 代 化 的 企业 那 么 要 不 要培 植 与 之 相 适应 的 必 备 的 现 代化 企 业 法 律 意 识 这种 企 业 法 人 法律 意 识 的 内容 要 素应 包 括 哪 些 如 何 在 培 养 企 业 精 神

发 展 企 业 文 化 树 立 企 业 形 象 过 程 中 把企业 法 律意 识 问 题放 在 相 当 的 位置 上 予 以 解 决 总 之

、 、 、 、 、 , 、 , , 。

,

,

,

,

,

,

诸 如 家 庭 法 人 社 区 青 少 年 犯 罪 同 伙 特 殊 阶 层 等特 定 群 体 的 法律意 识 问 题 法 学 应 当给 予 充 分 的 关 注和 深 人 的 研究

从 法 律 意识 主体 角 色 的 角度分 析

, ,

按 照 社会 角 色 的 理 论 社 会 关 系 的 复 杂 网 络 必 然

,

决 定 了 人 们 有 多 种 多 样 的 社会 角 色 就一 般 要 求而 言 要 胜 任 好 社 会 所 要 求 的 某 种 角 色 一 是 要有 自 觉 的 角 色 意 识 二 是 要 严 格 按 照 角色规 范 去 调 适

自 己 的 行 为

,

,

在现代

法 治 社会 条件 下 由 于 每一 种 重 要 的 社会 关 系 和 与 之 相关 的 社会 角 色 都 已 被置 于 法 律 的 调 整 之 下 因 此 当 人 们 承 担 某 种 社 会 角 色 时 都应 力求 具 有 清 醒 的 角 色意 识 其 中 便 包 括 为 该 角 色 需要 的 法律 意 识

。 , ,

,

力求 严 格 遵 守 角 色 规 范 其 中 便 包括 遵 守社会 为 该 角 色 设 定 的 法律 规 范

, 。 , , ,

在 这 两 项 基 本 的 条 件 中 具 备 良 好 的 角 色 意 识 无 疑 又 是 遵 守 角色规 范 的 前 提条 件

从 法律 需 要 和 我 国 的 现 实 状 况 角度 看 笔 者认 为 在 主 体 的 角 色 意 识 方 面

现 实 意 义 的 突 出 问 题 是 要 解 决 公 民 角 色 和 职 业 角 色 方 面 的 法律 意识 问 题

, ,

目前 我 国 最 具

, 。

首 先 是 公 民 角色

,

公 民 这 是现 代 社会 最具 普 遍性 也 最 为 基 本 的 一 种 社会 角 色 它 几 乎 为 每个 人 所能 享有 而 又 必 须 承 担 仅 就 现 代 社 会应 当 具 备 的 公 民 意识 从 法律 角 度 看 即 为 法 律 意 识 而言 它 起码 应 当具 备 的 要 素 是 主 体意 识 平 等意 识 权 利 意 识 参 与 意 识 责任 义 务意 识 民 主 法 治意 识 等 在 这 诸 多方 面

,

。 、 、 、 、 、 。 。

恰恰

应 当 承 认 我 国 公 民 的 公 民 意 识现 状 尚有 不 小 的 差 距 而 对于 一 个正 在 致 力 于走

向 现 代 化并 拥 有 众 多 人

,

的 大 国 来说 如 果 不能 尽 快 把 自 己 的 公 民 的 公 民 意 识 水 平 提 高 到 相

,

应 的 水 准 那 么 其他 方面 法 律意 识 的 提 高也 就 难 以 有 坚 实 的 基 础

、 ,

其次 是 职 业 角 色

,

职业角

色 遍 布 社会 和 行 行 业 业 方 方 面 面 它 联 系 着 每个 人 的 谋 生 立 世 又关 系 到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建设

,

因 职业 角 色 本 身 有 鲜 明 特 点 进 而 决 定 了 职业 角 色 法 律意 识 也 必 然具 有 与 其 职业 相 适 应

、 、 、

,

的 专 业性 具 体 性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等 特 征 因 而 更 易 发 挥 对 人 们 行 为 的 调 控 指 导 作 用

,

,

以 公务

员 为 例 公 务 员 是 当 今社 会 十分 重 要 的 一 种 职 业 性 社会 角 色 它 之所 以 受 到 人 们 越 来 越 多 的 关 注 是 因 为 公 务 员 的 活 动 和 行为 直 接 关 系 到 国 家 对 社会 的 管 理 和 公 众 利 益 的 保 障 随 着 我 国 公

, 。

,

务 员 制 度 的 推行 社 会 和 百 姓 对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期待 和 要 求 越来 越 高

,

、 、 、 、

,

那 么 作 为 国 家 行政 权 力

,

,

的 行 使 者 和 执 法者 来说 公 务 员 除 了 应 当 具 备 普通 公民 的 公 民 意识 以 外 还 应

当具 备 如 下 的 法

律意 识 公 仆意 识 服 务 意识 廉 政 意 识 依 法 行政 意识 合 理 公 正 意 识 自律约 束 意 识 效 率意

识等

而 在这 方 面 我 们 同 样 要做 许 多 工 作来 缩 小 现 实 与 要 求 之 间 的 差 距

, ,

,

至 于说 在 职 业 角 色

,

的 其 他方 面 如 政 治 活 动 领 域 领 导 干 部 的 角 色 经 济 活 动 领 域 厂 长 经 理 等企 业家 的 角 色 工

,

人 雇 员 的 角色 个 体 户 的 角色 法 律运 作 领 域 法 学 家 立 法 者 法 官 检 察 官 警 察 律 师 等 角

色 都 有值 得专 门 思 考 和 研 究 的 法 律 意 识 问 题

,

,

,

,

同 时 在我 们 这 里 强 调 的 职 业 角色 领域 之 外 的

、 、 、

,

非 职 业 角 色 领 域 如 婚姻 家 庭关 系 中 的 夫妻 父 母 子女 等 角 色 诉 讼关 系 中 的 当事 人 辩护 人

、 , 。

代 理 人 证 人 等 角 色 乃 至 于 某 些 违 法 犯 罪 的 反面 角色 中 也 都 有 值 得 专 门 探讨 的 法 律 意 识 问 题

从 法 律 意识 客 体 内容 的 角度 分 析

,

法律 意 识所 反 映 的 客 体 内容 是极 其 广 泛 的 但 就

,

,

一个 国家 的实 际 应 用 角度而 言 我 们大 体可 以 从 两 大 基本 的方面 来把 握 一是 和 整个 法律 林 系 的 内容 相一 致 所 反 映 出来 的 各 个 法律 部 门 的 法律 意 识 二 是 和 整 个 法制 系

统 的 运作 过程 相 一致 所反 映 出来 的 各个 法制 环节 的 法 律 意识 这 两 大 方面 的 纵 横 交错 动静 结

。 、

合 基 本上 反映 了 一个 国 家 法律 意识 客体 的主 要 内容

,

,

,

就法 律体 系 的 角 度而 论 可 以 说 法律意 识 的 内容 应 当 包 括 和 反 映 法 律体 系 的 各个 方 面

, ,

,

也 就是 说 法律 体 系应 当 包 括 多少个 部 门法 同时 也 就 应 当有 多 少 个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特 定方 面 的 法 律 意识

,

因 为 从 理 论 上 讲 各 个部 门 法存 在的 本 身 就 已 经 是 该方 面 法 律 意 识 的 一 种 高度 凝

、 、

,

结 是 其意 志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的 一 种 结 果 , 反 过 来 这 种 凝 结 又 进 一 步 促 进 着 该 方 面 法律 意 识 在全 社会 范 围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因 此 有 宪法则 必然 有 宪 法意 识 有 刑 法则 有刑 法 意 识 有 民 法 则 有 民 法 意 识 等等

,

, 。

,

,

,

,

,

法律 体 系 容 涉 多 少 个 部 门 这 里 当 理 解 为包 括各 种 不 同 层 次 的 部 门

,

律 意识 也 就 可 以 分 类 成 多 少 个 不 同 的方 面

,

以 我 国 的 情 况 而论 中 华 法 系 的 历 史 一 向 以 刑 为

,

,

主 诸 法合 体 反映 商 品 经 济 的 法 律很 少 因 此 留给 人 们法 即刑 的 意 识 观 念

尤 为 突 出 而 适 应 商 品 经 济要 求 的 民商 法意 识 私 法观 念

, 、

,

分 薄 弱 许 多 领 域 甚或 空 白 改 革 开放 以 来 随 着 社会

,

,

主 义 法律 体 系 的 逐 步 建 立 我 国 人 民 的 法律 意 识 已 经 改 变 昔 日那 种 先 天 不 良 残 缺 不 全 的 状 况 开始 出 现历 史 性的 重 大 变 化

,

,

但 还 应 清 醒 地看到 距 离 现代 法 治 和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

的客 观 需要 我 国 人 民 整体 法 律意 识水 平 的 现 实差 距 仍 然很 大

、 、 、

仅 就意 识 的 内容而 言 例 如 在

、 。

,

宪 法宪政 意 识 市场 经 济法 律意 识 现 代企 业 制 度法 律意 识 人 权 及 社会 保 障法 律意 识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意识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意识 等 诸 多 方 面 我 们 都 有 待 进一 步 建 构 和 完善

,

,

,

就 法制 运 作 的角度 而 论 可 以 说 法律 意 识 的 内容应 当 包括 和反 映 法制 系统 运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也就 是说 法 制 系统 包 括 立 法 执 法 司 法 守 法 和法律 监 督 等基 本环 节 以 它 们为 客 体 内容

的 法 律意 识 也 就可 以 分 为 立 法 意识 执 法意 识 司 法 意识 守 法意 识 和 法 律 监 督 意 识 而 每 一个

、 、 、

,

,

,

,

方 面 又 可 以 展 开 许 多 丰 富具 体 的 内容

一般 说 来 良好 的立 法意 识 不但 为全社 会所 需 要 更 为

,

,

立 法 机构 立 法 人 员 所必 需 因 为 它 是健 全 法 律 完 备 法 制 的 前提 , 良好 的 执法 意 识 为众 多 的 行

,

政 执 法 机 关 执 法 人 员 所 必 需 它 直接 制 约 着 这些 部 门 和 人 员 依 法 行政 的 水 平 良好 的 司 法意 识 不 但 为 广 大 群 众所 需 要 更 为 司 法机 关 司 法人 员 所 必 备 因 为 它 直接 关 系 到 司 法 的 公 正 与 效 能 , 良好 的 守 法意 识是 对 全社会 成 员 及 各 类 行 为主 体 的 普遍 要 求 是严 格 依 法 办事 的 思 想 心 理 基 础 也 是 衡 量判 断一 个 国 家 法 治 水 准 的 极 重 要标 志 , 良好 的 法 律 监 督 意 识 是 关 系 各 类 监 督 主 体 在 内 的 全 社会 成 员 的 事 有 良好 的 法律 监 督意 识 和健 全 有 力 的 监 督 机 制 是 法 治 成 功 的 保 证 没 有它 则 再 好 的 法律 也 会 流 于 形 式

, ,

,

,

,

,

,

,

总 之 上 述 五 个 基本 环节 的 法律 意识 是 一个 环环 相 扣

,

,

的 有机 整 体 只 有 系 统 全 面 地健全 和 提 高 才 能 适 应法 律 建 设 的 迫 切 需要

从 法 律 意 识地 位 作 用 的 角度 分析

会 的 发 展 最 终起 什 么样 的 作 用

,

这 一 角度 的 分析 包 括两 方 面 的 内容 其 一是 区 分

,

某 种 法律 意 识 在 社

会 政 治关 系 中 居 于 什 么样 的 地 位 其 二是 区 分 某 种 法律 意 识 对社

首 先 根 据 法律 意 识在 社 会政 治 关 系 中 的 不 同地 位 可 以 把 法 律 意 识 区 分 为 占 统 治 或主 导 地 位的 法律 意 识 和 不 占 统 治 或主 导 地位 的 法 律意 识 法律 意 识和 法律 一 样 是阶级 社 会特

,

有 的 现 象 法律 意 识在 社会 意 识 的 各 种 形 式 中表现 出有 强 烈 的 阶级 或政 治 属性 但法律 意 识 与 法 律 又 有 迥 然不 同 的 特 点 法 律作 为 一 种 国 家意 志 化 了 的 特 殊 规 范体 系 只 能 专属 于 统 治阶级 所 有 而作 为反 映 法律 现 象的 法律 意识 却可 以 分属 于不 同 的 阶 级 但 在阶级 社 会特 别是 存 在对 立阶 级 的 社会 条件 下 占统治 或主 导地 位 的 法律 意 识一 般 总是 统 治阶 级 的 法律 意识 这是 与 统

, , ,

,

,

治阶 级 在 经 济基 础 方面 占有 生 产 资 料和 在 上 层 建 筑 方 面 执 掌 国 家 政 权 的 优 势地 位 相 一 致 的 是适 应 其 要求 并 为其服 务 的必 然 结 果

, ,

,

统 治阶 级 不但 有 条件 而且 必 须 高 度重 视 和 加 强 自 己 法

、 。

律意 识 向 全 社会 的 推 广 和 灌输 工 作 否 则就 不 能给 自 己 的 法 律 以 强 有 力 的 思 想 理 论 指 导 和 稳

固 的 社 会 心理 支 持 也 就 不 能有效 巩 固 自 己 在 政 治 经 济 上 的 统治

, ,

在社会 法 律意 识 的 总 体 格

局 中 除 了 统 治阶 级 的 法 律意 识 以 外 还 有 不 占统 治 或 主 导地 位 的 法律 意识 即 被 统 治阶 级 的 法

律 意识 这 部 分 法律意 识 因 其 所 反 映 的 阶 级 利 益 和 根 本 目的不 同 会 在 法律 意 识 的 价值取 向 上 与 统 治阶 级 的 法 律意 识表 现 出明显 的 不 同 或尖 锐 的对 立

, 。

,

被 统洽阶 级 总是 要 以 自 己 的 法律 意

识 与 统 治 阶 级 的 法律意 识 形 成对 抗 或施 加 其 影 响 而 统 治阶 级 也 总是 千 方 百 计 地 来抵 制 和 消 除 被 统 治 阶级 法 律 意 识 对 自 己 的 不 利 影 响

,

、 , 。

在 充 分 注 意 到 统 洽 阶 级 法律意 识 与 被 统 治 阶 级 法

,

律 意 识有 其根 本 对 立 性 的 同 时 我 们也 必 须 承 认 和 看 到 在 两 者之 间还 可 以 有 某些 共 同性 的 和 可 彼 此 吸 收 继 承和 借 鉴 的 因 素 这是 由 它 们 所 处 社会 生 活 条件 本 身 的 某 些 共 同 性 继 承 性 和

法 律 以 及 法律 意 识 现 象 本 身 的 相对 独 立 性所 必 然 决 定 的

, ,

其次 根据 法律 意 识 对社会 发 展 所 起 的 作 用 可 以 把 法律意 识 区 分 为 积 极 进步 的 法律 意识

和 消 极 落 后 的 法律 意识

, 。

所谓 积 极 进 步 的

法律 意 识是 指 那 些 能 够 对 社会 发 尽 起 积 极 促 进 作 用

。 , , 。

的 法 律 意 识 所 谓 消 极 落 后 的 法律 意 识 是指 那 些 对 社会 发 展 起 消 极 阻 碍 作 用 的 法律 意识 这 一 区 分 与 前 述 统 治 与 被 统 治 地 位 的 区 分 有联 系 又 有 区 别 并 不能 简 单地 一一 对 应 因为 统 治阶

,

,

级 或 被 统 治 阶 级 的 法 律 意识 都 可 能有 进步 与 落后 之 分

具 体 分析

。 ,

因 此 必 须 依据 一 定 的 标准 具体 问题

,

是 积 极进 步 的 法 律 惫 识 还 是消极 落 后 的 法 律 意 识 具 体 评 价 标 准 有 三 条 其一 是 看

,

其 是 否 有 助于 对 法律 现 象 合于规 律 的 认 识 和 把 握 即 所 谓 认 识 论标 准 其二 是 看其 是 否 有助 于 解 放 和 发 展 社 会 生 产 力 即 所 谓 经 济 的 和 社 会 的 标 准 其三 是看 其是 否 有利 于 使最大 多数 人 获 得 最大 的 利 益 即 所 谓 功 利 的 或 政 治 的 标 准 力标 准 为 其 基 础 的 核 心

。 , 。

这 三 方面 标准 是个 统 一 的 整 体 而 且 又 是 以 生 产

,

,

从法 律 意识 历史 演 进 的角度 分析

,

从 这一 角度 分析 主 要 包括 以 下两 方面 内容 其 一

。 。

是有 关 法 律 意 识 的 历 史 类 型 问 题 其二 是 有关 法律 意识 的 现 代 化 问 题

首 先 关 于 法律 意 识 的 历 史类 型

,

历 史 唯 物主 义 原 理 告 诉 我 们 人 们 的 社会 存 在

,

,

决 定 人 们 的 社 会意 识 而 包 括法 律 意识 在 内 的社 会意 识 又 总 是要 随 着社 会 存 在 的 发 展 变 化 而 变 化 受人 类 社会 基 本 矛 盾运 动规 律 的 制约并 与 人 类 社会 形 态 的 依次 更 替相 一致 人 类 社会共 存 在 有奴 隶 制 封 建 制 资 本 主 义 和 社 会主 义 四 种 基 本 类 型 的 法律 作 为 反 映 法 现 象 的 法 律意 识 也 必 然 表 现 有奴 隶 制 封 建 制 资 本 主 义 和 社会 主 义 的 法律 意 识 四 种 不 同 类 型 或 阶 段 我 们 姑 且 把它 称 之 为 法律意 识 的 历 史 类 型 尽 而 以 此 来 表 明 法 律意 识 伴 随 人 类 阶 级 社会 的 法 律现 象 产生 发 展 和 最 终 消 亡 的 历 史 过 程 当 然 必 须 指 出 法 律意 识 的 历 史 类 型 与 法 的 历 史 类 型 有 明 显不 同 的 特 征 即 法 的 历 史类 型 只 反映 专 属 于 统 治阶级 的 法 的 范 畴 而 法律 意 识的 历 史 类 型 却 不 能 只 限 于 反映 统 治阶 级 法律 意 识 的 范 围 它还 可 以 反 映某 些 非 统 治 阶 级 的 法律 意 识 的 内 容 但 是 这不 排 除人 们可 以 以 居 于主 导支 配地 位 的 统治 阶级 的 法律 意识 来作 为 识 别 和 判 定 法 律意 识历 史 类 型 的 代 表 和 标 志 因 为 事物 的 性

质 毕 竟 总 是 由 取 得 支 配 地 位 的 矛盾 的 主 要 方 面

决定 的

。 。 , , 、 。 、 、 、 、

,

,

,

,

,

,

,

,

人 类 社 会前 后 相 继 出现 的 四 种 不 同 历 史 类 型 的 法律 意识 各 有其 不 同 的 性质 和 特 点

,

。 ,

,

但 前三 种 就 其主 导 成 分 和 本 质属 性而 言 又 共 属于 剥 削阶 级 法律 意 识 的 类 型 作 为 人 类 崭 新类

型 的 社会 主 义 法 律 意 识 无 论 在 其 经 济 根源 理 论 基 础 政 治 前提 还 是 在 其阶 级 内 容 目 的任

、 、

,

务 和 基 本 原 则 等 方 面 都 与 剥 削阶 级 法 律意 识有 根 本 的 不 同 因 此 就其 本 质 而 言 社 会主 义 的 法 律 意识 是 人 类 最 高类 型 的 最 科学 最 进 步 的法 律 意 识

、 、 。

,

,

我 们 强 调 社会 主 义 法 律意 识 的 科 学性

和 进 步性 并 不 排 斥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意 识 的 对 先 前 类 型 法 律 意 识 的 历 史 继承 性 相 反 它 必 须 注 重 吸 收 人 类法 律 意识 的 一 切 优 秀 成分 来 充 实 完 善和 发 展 自 己 我 们 承认 社会 主 义 法 律意 识 的

、 。

,

,

科 学 性 和 进 步性 也 并 不 等于 可 以 否 认 或掩 盖 我 们在 法律 意 识 方 面 存 在 的 现 实 差 距 和 诸 多 问 题 相 反 我们 必 须 敢 于正 视 自 己 正 视不 足 下 大 力气 把 整个 民族 的 法律 意识 水 平 抓 上 去 其 次 关于 法 律意 识 的 现 代化

, 。 ,

,

,

,

,

从 历 史 演 进 的 角度 分 析 法律意 识 的 内容 结 构 除 了 有 上 述

,

,

历 史 类 型 的 区 分 问 题 以 外 还 必 然有 一个 传 统 法 律 意识 和 现 代 法 律意 识 的 区 分 以 及 前 者 向 后

者转 换 的 问 题 因 为 人 类 社会 的 发 展 总 是 既有 以 往 历 史 长 期 积 累 起 来 的 传 统 形 成 客 观 影 响 的 一面 同 时 又 有 时 代 向 前 发 展 不断 提 出新 的 要 求 的 一 面 所 以 在 当今 社 会现 代 化 已

, 。 , ,

,

日益成 为人

们 迫 切 追 求 的 发 展 目标 并 不 断变 为 社会 现 实 的 情 况下 传 统 影 响 和 现 代 要 求 的 矛 盾 就越 加暴

露 出来

特 别 是 对 于那 些 正 在 由 传 统 社 会 向 现 代社 会 过 渡 的 国 家 这 种 矛盾 就表 现 得 更 为 突

, , 。

出 传统 文 化与 现 代 文 化 的矛 盾与 冲 突 正 是 社 会本 身这 种 矛盾 冲 突 的 一 种 文 化 表 现 和 观 念 反 映

整个 文 化 现象 领域 是 这样 法律 文 化或 法律 意 识 领 域 自 然毫 不 例 外

, , ,

应 当 指 出 法律 意 识

,

是合 乎 逻 辑 地 包容 在 法律文 化 之 中 的 而且 又 是其最 基 本 的 内容 因 此 近 年 来我 国 法学 界 仍在

热 烈 开 展 的 法 律 文 化 及 其现 代 化 的 研 究 实

际 上 已经 包 含 了 法律 意 识 现 代 化 的 论题 及 内容 如

何 区 分传 统 的 和 现 代 的 法 律 文 化 或 法 律 意 识 一 般 说 来 人 们 总 是把 那 些 由过 去 历 史 上 长期 作

用 沉 积 并 世 代 传 承 绵 延 下 来 的 表 现 有 明 显 既 往 时 代 特 征 的 法 律 文 化 或 法 律 意 识 视 为 传统 的 法 律 文 化 或 法律意 识 而 与 之 相 对 人 们 总 是 把 那 些 具 有 鲜 明 时 代 特 征 能 够 跟 上 时 代 步 伐

。 , , 、 、 、 、 ,

,

,

符 合 现代 化要 求 的 法律文 化 或 法 律 意识 视为 现 代 的 法 律 文化 或 法 律 意 识 毫 无 疑 问 任 何 传 统 的 或 现 代 的 划分 都 只 能 是 一 种 相 对 的 划 分 因 为 传统 事 物 中 并 非 没 有 优 秀 成 分 可供 现 代 事 物

。 ,

借 鉴 和 继 承 现 代 事物 也 绝 不 可 能完 全 割断 历 史 抛弃 传 统 在 一 片空 地 上 产 生 对 待 法 律 文 化 或 法 律 意 识 也 当 采 取 这 种 历 史 的 辩 证 的 科 学 态度 中 华 传 统 法 文 化 和 法 意识 有 其 固 有 的 封 建 性 封 闭 性等 弱 点 和 局 限 但 也 不 乏 有值 得 弘 扬 的 合理 因 素 中 华 传 统 法 文 化 和 法 意 识 必 须 走

向 现代 化 因 为 这 是时 代 的 呼 唤 是 中 华 民 族 实 现 现 代 法 治 的 先 决 条件 但 是 中 华 传 统 法 文 化 法 意 识 的 现 代 化又 不 能 离 开 自 己 的 国 情 丢 掉 自 己 文 化 传 统 中 的 优 秀 成分

,

, 、 。 , , 、 , 、 。

,

,

,

,

可 以确信 伴随 建

, 、

设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主 义 现代 化 强 国 的 伟 大 实 践 经过 全 国 人 民 艰 苦 不懈 的 努 力 一个 具 有 鲜 明 时 代 特征 和 中 国 特 色 的 社会 主 义 法 文 化 意识 形 态 必将 形 成 中 华 传 统 法 文 化 法 意 识 现 代 化

的任 务 必将 实 现

〔 责 任编 辑 冯 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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