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 范文中心

怎么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08/31

遇到婚姻家庭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怎么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规定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情况有: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 ,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需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 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 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

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法律咨询s.yingle.com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1、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抚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同时应根据父母双方所具备的抚养条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综合考虑。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3、哺乳期内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4、哺乳期内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5、哺乳期后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的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7、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8、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9、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10、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1、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子女抚养费问题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2、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3、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一次性给付,对给付数额亦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5、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6、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7、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8、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起诉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9、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协议,另一方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0、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关于探望权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3、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4、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免费法律咨询热线的帮助。

来源:(怎么追加孩子的抚养费http://s.yingle.com/hy/5138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相关内容

  • 08地震灾区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 试卷四 --(2008-10-5)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川地震灾区延期考试 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 ...
  • [案例分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效
    案例:杨先生与巫女士系再婚夫妻,2002年8月夫妻共同购买了黄浦区某处的房屋.巫女士在合同签订及办理产权证过程中,将房屋产证做到巫女士及其与前夫所生儿子的名下. 目前,该房屋市场价值为550万元左右.2010年,因杨某发现房产证上没有自己的 ...
  • 赡养保证书能否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赡养保证书能否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婆婆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 ...
  • [抚养权]我们两个人还没领证结婚但是孩子已经出生,现在要分手孩子怎么办
    [抚养权法律咨询] 我们两个人没领证结婚但是已经有孩子了,现在要分手,孩子怎么办,谁来抚养? [律师回答] 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适用同样的法律来界定,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同样由其亲生父母双方承担抚养成人的 ...
  • 给超生的孩子上户口就该受罚?
    于伏海 刚才阅读了<山西洪洞证实遇害警察超生>一文,里面有这么一句:洪洞县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县里正在调查,到底是谁给第二胎上的户口,查出来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看完这句话,我们就不难明白为什么平头百姓给超生的孩子上户口是有 ...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施行?( ) A.2002年9月1日 B.2002年10月1日 C.2001年1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 ...
  • 内蒙古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5-05-14总点击:171次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
  • 案例34-王某与于某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上诉案
    王某与于某非婚生子抚养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要点提示] 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推定,但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较高盖然性的程度,而另一方仍 ...
  •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①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 ...
  • 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摘要: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家庭是独立.完整的法律实体.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