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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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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15-05-14总点击:171次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编制的预算文本,是学校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学校预算则是部门预算的具体细化,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四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通过学校财务预决算及调整方案;定期听取预算执行和学校大额资金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决定预算外大额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的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

(三)审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草案。

(四)改变和撤销学校各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的不适当决定。

(五)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

(六)审查年终决算。

(七)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组织校内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方案,负责编制学校整体的预算方案。

(二)向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汇报预算编制方案,并提请审议通

过。

(三)按照批准的预算方案分配经费预算指标;负责预算的下达;组织实施已经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及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

(四)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

(五)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讨论和审批;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报

告。

第九条学校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制,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为预算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年度收支预算。

(二)落实业务范围内的年度收入。

(三)分配主管业务经费的预算指标。

(四)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推进业务范围内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条学校各分管校领导及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会同学校财务处负责提出本部门所主管的预算经费的二次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负责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的一切财务收支都应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和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任

务。

第十六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保障优先、讲求绩效、预算从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收支总貌。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又要考虑各种收入实现的可能性。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预算从紧的原则。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然后根据学校财力安排建设性支出。在经常性支出中,必须先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日常教学运转经费,确保投入的教学日常经费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日常预算支出以处级单位为预算单位,专项经费预算支出以项目为预算单位。

第十七条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预算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认真分析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充分考虑本年的各种可变因素。

2.结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事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本年度的资金供给状况,做好年度经费收支的预测和分析。

(二)收入预算编制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主要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主要包括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教育经费拨款等,根据往年拨款情况以及财政部门相关定额等进行测算。

(2)科研经费拨款,主要包括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根据科研部门本年度的具体情况进行预测。

2.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

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收费标准进行测算。

(2)科研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测算。

3.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测算。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参照往年上缴情况测算。

5.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预算年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预计。

6.其它收入,学校获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及其它零星杂项收入;根据往年实际执行情况及预算年度业务活动测算。

(三)支出预算编制

1.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它人员支出;按照学校人员编制计划和工资、津贴、奖金标准测算。

(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支出、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贴、医疗费、住房补贴、学生助学金等;按照核定的人数及支出标准确定。

(3)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用、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维修费、体育维持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材料及业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零星维修费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测算,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分解到部门。

(4)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与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维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学校对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2.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根据学校经营活动项目确定。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根据附属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4.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根据上年情况及上级部门规定确定。

5.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每年年末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预算法规、政策及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在认真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变化因素,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以通知的形式印发至各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学校各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和本单位经费收支情况,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申请,并填制统一的预算申报书,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由党政

联席会讨论审议本单位年度预算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需纳入项目管理的经费支出,相关职能部门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财务处,经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执行。

学校内部独立运行单位必须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完整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审议本单位年度预算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条财务处在收到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方案和预算支出申请后,结合自治区主管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学校年度收入总预算;在收入预算额度范围内,统筹考虑人员支出现状、年内增长计划、定额标准、新增专项预算、上年度支出预算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编制学校年度支出总预算。

第二十一条财务处应将预算方案报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再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根据学校党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方案下达预算指标,并下发各单位预算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需进行预算经费二次分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本单位详细的支出预算并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编制详细的支出预算,并将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评议。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控制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正式预算在未批复前,为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财务处可以先按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正式预算批复后,按正式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年度经费使用时,要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末要对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分析和总结。

第二十七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规定,统一组织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定期对学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定期编制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时向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应急、上级指令等原因确需调整、追加经费的,由部门提出追加预算申请报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论证后,提出追加预算方案,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重大项目的调整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集体决议。

财务处根据会议纪要汇总各单位追加的项目预算,由校领导审批后统一下达预算调整指标和预算调整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逐步加大零基预算项目范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收回各预算单位的结余指标。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完善预算绩效考核制度,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绩效作为学校在下一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动态的跟踪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执行中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章决算

第三十三条每年度结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转账业务和年终决算,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

第三十四条为了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保证年终决算数字的准确、完整,学校财务处要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工作。

(一)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

(二)清理本年度预算应收、应付款项。

(三)清查财产物资。

(四)进行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

第三十五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制年终决算,并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审议,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收支报表。

(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

(三)需要披露和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报告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与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学校教职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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