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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服务协议--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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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6〕16号)和《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七政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市医疗保险局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本协议内容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奖惩办法,并采取准入、竞争、退出机制。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甲方负责提供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协助乙方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监督检查乙方医疗服务工作,组织参保人员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满意程度进行评议,对乙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责成乙方对其处理结果报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因乙方不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及规定或不认真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医疗服务,提出整改意见,但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必须在醒目位置设《医疗保险常用药品价格表》,所选取的药品必须是《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常用的,要求甲、乙类药品分别选100种以上,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类别、厂家、规格、零售价格。不符合要求的,综合测评扣5分。

第六条乙方必须设医疗保险收款窗口,微机操作员必须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精确掌握《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针对医保患者需要的药品能够区分甲、乙类或自费药。没有精确掌握的,每次抽查扣10分。

第七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八条乙方应建立购药的流程、服务公约、配售规定等制度,并进行公示。未建立或公示的,每次抽查扣2分。

第九条乙方营业员必须持培训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每次抽查扣2分。

第十条乙方必须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不符合要求的扣除此笔费用。建立处方药品销售登记台账,设立处方及处方登记台帐保存专柜、柜内不许摆放与医保无关的用品,未按照规定执行的扣5分。

第十一条乙方必须建立医保制度管理档案(下发的通知、协议书、考核办法、处理意见表等),放入档案盒并保存。

第十二条乙方必须将出入货单据(调拨单、入库单)、销售单据保存,建立医保药品购销台账,以备甲方随时抽查,抽查时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扣5分。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十四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因药品质量问题或医疗事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至少5分以上的扣分。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乙方按规定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用清单存档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品名、数量、药品单价、药费等,存档时间为三年)。内容不全的处方费用不予拨付,扣5分。乙方按规定每月5日前将定点药店支出月报表交送给甲方,不按时上报的,当月发生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每次要求填写的《定点药店药品价格调查表》乙方要按时、如实、准确填写。不按要求时间上报的每次扣2分;填报数量低于90%的每次扣2分;不如实填写弄虚作假的每次扣5分。医保患者使用个人帐户购药与普通患者使用现金购药价格必须一致,若单独对医保患者抬高药品价格,发现后该定点立即向患者返还抬高部分,并处于发生金额的5—10倍罚款。扣除当月保证金,发现第二次除以上罚款外扣除半年保证金,并暂停医保业务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定点药店不准对《目录》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或增减,各定点药店售出的甲、乙类药品

的“通用名”必须与《目录》完全相同,否则按自费药进行管理。如有违反,所开出的自费药品由定点药店承担,同时每发生一例,综合测评扣2分。乙方更不允许利用工作之便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余额套取现金,每查实一例按套现金额10倍罚款,停业整顿,扣10分,并通报批评,直到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以下在服务态度医德医风方面,每违反一条一次扣5分:

1、只要营业时参保人员到药店,无论是否购药,乙方营业员必须及时、热情、主动向参保人员询问需求。有条件的药店可以设专人负责接待导购工作。

2、对购药者提出的药品,必须提供准确位置和柜台,若无此药直接讲清,不可把购药者支来支去。

3、对购药者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解释,解释不清的要说明原因,不可对购药者态度冷漠或不理睬。

4、售药人员在售药期间吸烟、聊天,接听电话、手机,影响乙方形象的。

5、酒后上岗、工作时间打闹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不按时参加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各项会议,不按时完成医保经办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发生一例扣3分。

第二十三条因各种原因造成患者及患者家属上访,并给管理部门造成一定影响的:

1、造成到经办机构上访的药店,一次扣5分;

2、造成到局级上访的药店,一次扣7分;

3、造成到市级上访的药店,一次扣9分。

第二十四条乙方药品柜台不许摆放日用品(包括电器、餐具、化装品、日用百货等),一旦发现按违规使用个人帐户处理,立即停业整顿,处予发生金额的5倍罚款,扣5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品处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缓个人账户基金的拨付,该笔费用不予结算,暂停医保业务进行整顿,同时扣5分,并给予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有关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辩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或售出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以物代药;以药换药,购销账目不全、不符的。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七)未按甲方付药限额、限量的。

(八)未按《处方管理》要求准确、完整(用汉字)书写处方的;未写明药品单价、数量、总额的;定点社区诊所未写明具体治疗和处置方式的,无医师名章、无诊断、无保险账号的;未按实际药品名称书写处方的,字迹书写不清楚的。

(九)记账凭条没有患者或代理者、操作员签字的。

(十)药品处方未按医疗保险处方装订说明装订的。

(十一)随意为医保患者虚开发票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划医保卡,违造、篡改医保处方和记账凭条的,或为其违规提供方便的。

第二十六条乙方严禁将医疗保险网的权限借给其他非定点药店、保健品商店以及所谓的健康理疗室(馆)等地点。乙方更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将其他非定点单位的费用纳入到医保个人账户以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费用。每查实1例给予停业整顿10-30日,并给予扣3-5分处理。

第二十七条乙方送达药品费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的10%留作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乙方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备药率必须达到70%以上,连续两次不达标,扣掉乙方当月全部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一个月内,若有2例投诉乙方药价过高的事件发生,甲方经认真查实后,扣掉乙方当月全部保证金。

第三十条参保职工投诉乙方医务人员服务质量差、态度恶

劣,经查属实的,每发生一例综合测评扣2分,一个月内此类事件达2例,甲方经认真查实后,扣掉乙方当月全部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在定点药店开药必须限量,一次不许超过3日量,处方值一次不超过150元(退休人员一次购药不超出500元),)三日内不得重复开药,每违规一例扣1分,同时该笔费用从当月拨付中扣除。每月1—5号将上个月药品记账凭条及处方药登记台帐,送至甲方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记账凭条及处方药登记台帐的,暂停医保业务,该月个人帐户基金不与拨付,同时扣5分。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在定点药店使用个人账户购药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签字,代理者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和持卡人身份证并记录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同时代理人签字,否则发生一切经济损失,由该定点药店承担,定点药店以现金的形式将参保人损失部分返还持卡人。若定点药店不承担责任造成参保人上访的,医保局查实后,定点药店除返还参保人损失部分外还将对其处予发生金额的3-5倍罚款。

第三十三条乙方应保证慢性疾病人员充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方便慢性病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

1.乙方向慢性疾病人员提供服务时,应要求享有慢性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出示慢病证。

2.享有慢性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时,一次购药不得超出3个月的用量,并且开药时只能开本病待遇范围内

的药品。年末不足3个月时,按剩余时间用量开药。

3.慢性疾病患者每次购药无需现金垫付,全年统筹累计支付2000元,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违规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对。

第三十五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日通知对方。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

第四十二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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