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监督与控诉职能配置失衡,检察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影响到了检察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提升检察公信力,应当在转变执法理念,从强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围绕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从有利于公
正司法的方向调整和优化检察权的配置。
[关键词]公正司法;检察职能;检察公信力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立法原则,将权利保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也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亮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央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如何把握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契机,把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效性落实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
一、检察公信力面临的挑战
(一)检察监督与控诉职能配置失衡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把“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立为立法原则,刑事司法应当遵循并确保立法原则的实现。但在现实中,如何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一直是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的难题,要跟上立法的步伐尚有相当的距离。现实中检察机关仍把打击犯罪作为第一要务,工具主义的司法价值观在全局上深刻影响检察权在刑事司法的运用,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更集中地充当“控诉人”角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处于弱势地位,权利保障处于失衡状态,更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有较大的差距,扭转这种局面需要社会政治、法治环境的支撑。
(二)“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影响有效纠错
在“命案必破”的司法现实面前,检察机关这一法律监护人往往被迫为现实妥协让步,难以依法严格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法律明确确立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现实中公检法三机关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而且这一原则往往被某些司法机关有选择地运用,导致法律设置的相互制衡功能上丧失。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检察机关作为其中之一的司法机关,难以独善其身,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不从政治、权力及司法体制上改革,司法就难以承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屏障的重任,检察公信力的提升也会异常艰难。
(三)司法权行政化程序公正价值流失
司法权最本质的特征是终局性、独立性。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与行政机关相同,检察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受上级指挥,刑事追诉活动受制于上级机关或官员。如果司法对行政的控制变成司法对行政的请求,必然丧失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就不可能出现公正的司法。
二、检察公信力流失的原因
1.检察司法活动屈从于司法之外的权力,是导致检察公信力弱化的主要原因。司法权运行应遵循是程序公正原则,由专门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职权。在司法工具主义和权力干预下,当前一些地方要求公检法联合办案,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难免不受司法之外权力的制约,检察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受到损害,检察公信力受到不良影响。
2.检察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是制约检察公信力提升的现实原因。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当下检察诉讼环节民众的参与度不够,与现代社会司法公开透明有较大距离。“对检察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完成诉讼任务、实现诉讼目标不可替代的重要保障。”基于对诉讼程序价值认识的不足,检察诉讼环节公开、透明不够,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诉讼行为的公信力。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逮捕权的审查等还存在缺位和不完善,存在导致检察权被滥用的制度漏洞。美国学者勒斯克说: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检察权作为司法权要解决监督者缺乏监督的现实问题,这也是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机制性原因。
3.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是检察公信力不高的另一重要原因。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变化,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现实面前,一些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多地服务服从于当地社会经济利益,检察权不能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非法干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也是导致当前检察公信力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路径
笔者认为,提升检察公信力,应当在转变执法理念,从强化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推进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围绕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从有利于公正司法的方向调整和优化检察权的配置。
(一)转变执法理念
检察的价值理念应当向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转变。检察官在检察权运作过程中要持平和理性的心态,以公平、理性、客观、审慎、谦抑为要义,遵循法的原则、精神或理念去进行价值判断,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基础,在推进检察权的改革的进程中要强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承担起法律监护人的职责。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的擅断,也要保护其免于警察的恣意,作为指控犯罪的公诉人,要遵循程序优先的原则,以排除外界的干扰,使每一个案都得到公正的办理。司法裁决公正性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公正的审查上而非权力决断的产物,建议在检察权的改革上加大检察官的独立司法权,其司法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对司法人员来说,认识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并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的。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活动都要受到时间、空间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同时,案件事实还要靠司法人员主观对证据认识。因此,权力对案件的介入鉴于其对案件事实了解比经办人少,其做出的判断不可避免地增加错判的风险。正是由于权力对把握认识案件事实的局限性,建议在检察权的改革中确立排除权力过度干预个案的制度,以达到排除或减少权力在检察司法活动中的影响。
(二)司法公正优先
检察机关要重新调整和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把司法公正至于优先的地位。检察机关内部检察权的配置与改革向鼓励公正性方向倾斜,检察官的办案评价以办案质量为核心,改革可能削弱内部监督制约,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一些机制和考评制度,如“捕诉一体”、“联合办案”等相关制度,新建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等相关机制和制度,设置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权的标准,并对决定正当性、合理性进行阐释,最大可能地抑制检察权的滥用。有迹象表明,审判机关对今后的审判活动将会向公正优先的方向变化,检察权的配置与改革也应朝公正优先法治进程迈进。
(三)强化监督制约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完善刑事诉讼诉讼程序的监督制约机制,赢得社会民众对使检察司法机关的信赖。历史上最早的正义要求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程序上的正义核心是裁判者的中立。从本质上说,诉讼程序是对国家司法权的限制,防止司法权的任意行使而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程序上的正义,是指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受理的案件。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公检法的个案协调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以维系控辩审的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法治社会就是通过社会所有成员对法规的认可和遵守以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人文关怀,体现人道主义,不仅能更好地改造犯罪并符合当前国际上行使诉讼民主、科学、保障人权的发展趋势,而且能消除和预防冲突的再次发生,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检察公信力也就有了成长土壤。
在当前检察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只要检察机关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任何时候都恪守公正、正义,维护公民的权利,检察公信力就会厚植在民众的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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