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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_法治的核心价值_杨昌宇

05/06

2004年第5期(总第187期)

北方论丛

THE NORTHERN FORUM

No . 5, 2004Total No . 187

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杨昌宇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在法治所寻求的诸多价值中, 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这源于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本性通过实践来展开, 主体间的自由需要法律来调整。自由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是自由的外化。法治运行的宗旨是保障自由的现实化, 在法治价值目标序列中自由处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法治; 自由; 核心价值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04) 05-0120-04

Liberty :Core Value of the Rule of Law

YANG Chang -yu

(Law School ,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 Harbin 150080, China )

Abs tract :Among many values demanded by ruling by law , liberty is the core of t he ruling by law . This results from man as a liberal existence . The l iberal nature of man is developed by practice and the l ibert y between subjects needs to be adj usted by law . Liberty is the pre -requisite and foundation of the la w and law the expl icit expression of law . The purpose of keeping rul ing by l aw s ys tem operated is to ens ure the realization of liberty . In the l is t of law ' s value target , l ibert y lies in the core position .

Key words :rule of l aw ; liberty ; core val ue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 是人类对

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深切关怀。法治立足现实去追求人的理想, 实现人的自身价值。法治的价值就在它对人之存在的意义。只有在注重人类经验成就, 张扬人类有限理性, 表达人类理想, 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 “法的统治”才不至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 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 实现美好愿望的生活方式, 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在法治所追寻的自由、秩序、正义、平等和效益等众多价值中, 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这源于自由是人类的本性, 法律是自由的外化, 法治运行的宗旨是保障人类自由本性的充分实现, 使人能够自由全面地发展。

一、人是自由的、实践的存在物

自由是人的本质属性, 人的自由本性通过实践来展开。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源于人是自由的、实践的存在物。一般来说, 人们对自由的认识是从三个层面展开的。一是人之于自然的自由, 将人的自由同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联系起

[1](p . 443)

来; 二是人之于自我的自由, 精神自由的存在使

人不断超越肉体的有限性; 三是人之于社会的自由, 人与他人、个体与群体、群体间的自由在这一层面展开。法治主要是在第三个层面上保障自由的实现, 也正是从这一层面出发, 以赛亚·伯林将历史上的自由界分为两种自由观, 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 它所能回答的问题是“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 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他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 ”积极自由是“从事……的自由”, 它所能回答的问题是“什么东西或什么人, 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

p . 189)

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 ”[2](历史上, 消极自

由与积极自由的主张此消彼长, 在于它们原本就有着深层的人性根源, 与人的两种本能倾向相关。与主张消极自由相关的是人的防御性本能; 与主张积极自由相关的是人的支配性本能。因此, 在人类社会的实际发展过程中,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缺一不可。当拆除障碍、建立理想、确

[收稿日期]2004-02-20

证自我成为需要时, 积极自由发挥主导作用; 当外在的压力把人束缚得很紧时, 消极自由是必要的。实际上, 自由是人的一种本真的存在状态, 本身就包含了能为了做什么或成为什么而不受阻碍的含义,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统一存在于人类的生存论意义上的自由之中。

从人的个体性来看, 人区别于动物的非专门化特征, 决定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人永远处在目标的实现过程中, 同时也决定人永远处在不断创造自己状况的中。“因此, 人注定是自由的; 他承受着这样的必然性:他必须一直是自由的。自由不是他能够接受或拒绝的礼物。自由是人的内

211) 在不确定性的必然结果”[3](p . 。即使人在不知

的。真正有效的、良好的调节方法是社会承认和保护个人的自由, 并把自由置于社会的普遍利益之中, 使社会成员在集体中平等地享有基本自

由。“只有在集体中, 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 也就是说, 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

84)

个人自由。”[6](p . 因此, 为了保障自由的实现,

人类社会必须通过法治来约束人们的自由意志, 从而使主体间的自由意志能互相协调、和平共处。

二、自由是法律的前提, 法律是自由的外化法律以自由为基础并是自由的外化表明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自由不仅是人类不断完善自身能力的前提, 也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源泉。基于人的个体性差异和冲突, 人类自由本性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才有可能更好地体现。社会秩序的形成需要社会规则, 法律是社会规则的抽象、系统展现, 自由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这么说, 没有人类自由意识的出现和对其规则化的肯定要求, 法律就无从发端。”黑格尔以自由是对必然性即规律性的认识的辩证观点出发, 把自由视为法律的本质。认为法律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因此“自由就构成法律的实体和规定性”, “法律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在黑格尔看来, 法律是规律的一种, 是社会的法则, 是人的规律, 这种规律被人的理性所认识, 并以共同意志的形式制定为国家法律, 遵守法律就可以获得自由。所以法律乃是自由的实现或体现, 或者说“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 “是自己实现其自身

224)

的自由”[9](p . 。马克思认为, 真正的法律是自

[8](p . 10)

[7](p . 533)

道自由或否定自由的时候, 他也不能逃避自由,

因为人的存在本身就是自由。

人作为自由的存在物, 本质上不是确定的, 而是处于一种不断生成的过程, 人的自由本性是通过实践展现出来的。在任何条件下, 只要人存在, 自由就在某种程度上, 以某种方式构成人的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自由是内在于人之生命结构中的本质性活动方式, 与实践是同一的。“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 它的类的特性, 而自由自觉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的特

p . 50)

性。”[4](人的存在先于本质, 而本质通过后天

活动被赋予。人通过实践, 既满足自身的需要, 同时也实现和确证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本质。这表明自由是一个不断现实化的实践过程, 人类个体的实践脱离不开人类社会, 是在人类社会中完成的。在实践中所生成的社会关系, 现实地决定和制约着人的生存与发展状况。人的解放即人的本质的复归, 就是要求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关系, 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但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 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实现自由的。自由的实现是一个在人类现实社会中具体的实践过程, 需要协调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及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冲突, 需要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自由的实质是个人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社会的整合、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的关系, 因而也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双向的权

p . 208)

利和义务配置。”[5](在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

由的体现, 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自由, 法律不是

压制自由的手段, 相反,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 理论的, 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

71)

质”[10](p . 。因此, 自由是人的类本质的体现, 真正的法律是以自由为基础并且是自由的实现, 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形式。

法律是人类自由本性在社会实践中外化的结果。人类的自由本质在现实中通过法律转化为权利, 只有权利化的自由才是明确具体的, 自由的权利化是人类自由本性现实化的基本途径。在此意义上, 自由实质上是指人类可以按照自由的意志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权利。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并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权利是把每一个人的自由限制在个人自由与个人自由之间达到调和境

整合这对矛盾时, 有两种极端的倾向。专制主义者试图扼杀个人的自由, 以此保持社会的统治和政权的巩固; 极端自由主义者则把任性当作自由并滥用自由, 似乎个人自由的总和就等于社会的自由。历史证明, 这两种“调节”方法都是失败

界的条件上的, 只要每一个人的自由能依照一个

p . 636)

普遍法则, 则这境界便可以达到”[11](。当

能, 而往往有多种选择的可能。人的自由就是选择的自主性的实现, 这种行为选择的有效能力取决于对行为后果的事先预知或合理预测。在法治

社会, 法律通过为人们提供选择的机会, 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法律以明确而肯定的语言规定了在各种预设条件下的行为模式及其法律后果, 为人们的行为勾画了自由的幅度和范围。因此, 法治的运行减少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选择的偶然性和盲目性, 增加了可预测性, 即增加了行为选择的自由度。最后, 法治保障自由免受侵犯。自由意志在转化为主体的外部行为时, 有可能受到来自主体自身和主体外部两个方面的障碍。只有排除了这些障碍或强制, 我们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法治对自由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最突出地表现为它能够为自由的实现排除社会领域中某些人为的不适当、不公正的束缚或强制, 法治的运行可以有效地起到保障自由免受侵犯的作用。

当然, 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实现的自由不能是为所欲为, 需要法治为之确定一般性准则, 界定自由的范围, 以保障其他人自由的充分发挥。法治限制自由的理由有三个:维护社会及他人的自由; 确保社会发展的最低伦理底线; 基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增进。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每个人的自由, 自由才必须受到限制, 而且对自由的限定也决非没有限制。“法治的价值一方面意味着自由的法律限制或法律的尺度;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法律这一尺度本身应具有一种`尺度' 。法律的自由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对自由实行任意的限制, 法律本身应遵循一种

p . 165)

原则和尺度。”[13](因此, 对自由的限制决不能任

然, 自由与权利并非同一概念。法定权利只是人

类自由本性存在的一种状态。并非所有的个人欲望都能被赋予法定权利, 只有那些符合社会利益, 并被法律规范认可的自由才是法律权利。从自由与权利的相互关系看, 自由表现着权利, 而权利则是对自由的暗示和支持。“宪法、法律和实施权利的机构有意或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映着一个权利观念。”这种“权利的观念影响法律和保障权利实施的机构以及个人在事实上对权

p . 154)

利的享有。”[12](可见, 法律中关于权利的规

定和政府所拥有的权利观念既是法律获得或丧失人们尊重的基础, 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

其实, 不只是法律权利以自由为目的, 法治的整个运行都以自由为目的。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 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法律的确认, 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离开了自由的法律授权、法律禁止和义务其本身就失去了灵魂。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来看, 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以自由为核心; 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 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三、法治是自由的保障

法治为了保障自由而运行的宗旨决定了自由在法治价值中的核心地位。法律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本性充分发挥而生成的, 法律是人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的武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

p . 71)

经。”[10](因而, 自由是当今世界一切法律的

性, 除应有限制的理由外, 尚须遵循正当性原则、不贬损原则和最低性原则, 以此保证限制自由应以

关怀自由为精神内核。

四、自由在法治价值目标序列中居核心地位自由在法治所追求的众多价值中的地位表明了法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在法治所追求的自由、秩序、正义、公平、平等、效益等众多价值中, 自由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因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决定了必须要把自由确定为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人们不仅称自由是人类进步和文明的根本要素, 而且还把自由与权威的斗争看作是人类社会的两大根本动力。法治社会的根本标志之一就是维护人的自由。法治社会所维护的人的自由是一种制度化的自由, 是一种依靠法律加以维护的自由。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强调与法治密

精神内核和价值追求。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发展自由, 应当是所有法律的精髓。任何扼杀自由或对自由的不当限制的法律都是对人类自由本性的违背, 都应当被反对、修正, 从而使自由成为法律内含的时代精神。

法治是法律的良好运行, 人类历史的实践表明法治是保障人类自由本性充分发挥的最佳方式。首先, 法治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法治意味着一切人应服从法律并由法律统治, 标定了个人行动范围的基本界限。在这一范围内他们享有充分的自由, 法治保护这种自由免遭他人和政府的干预与侵犯。法治尊重人的尊严和自主性, 有助于个人的自治与自我实现, 选择生活方式, 确定个人的奋斗目标。其次, 法治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是只有一种选择的可

不可分的“民主政体有两大信条, 一是权力属于大多数人, 一是自由原则”, “至于自由则在于做一个人想做的事情。在这种性质的民主政体中, 每个人都过着随心所欲的生活。”接着他又指出:“遵照政体的宗旨生活, 并不是就应被看作是受奴役, 毋宁说这是一种自我保护和解救”。在亚里士多德看来, 民主与法治的根本宗旨就是自由。法律总是体现一定自由, 而以法律铸造而成的法治, 自由又无疑是它永恒的主题。

哈耶克以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为出发点, 从知识论的角度论证了法治的核心价值是自由。“自由不只是诸多其他价值中的一个价值, ……而且还是所有其他个人价值的渊源和必要的条

13)

件”[15](p . 。这是因为, 不但分立的个人知识的前提要求人们自由地根据自己的知识做出自己的决策, 而且在个人面对自我、他人和社会的必然无知状况下, 个人也必须自由地通过遵循默会的行为规则来应对, 自由不光意味着个人对个人知识进行理性的自由运用, 而且也意味着个人对无知的未来复杂态势进行一种理性不及的自由应对。人不仅在知道自己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时需要自由, 而且在不知道自己的目的和达到目的的手段时也需要自由。自由就是强制的不存在, 强制他人, 试图以自己的知识为他们做出决策, 不仅意味着对他人独特的个人知识的漠视, 而且也漠视了所有个人对他人、对世界的具体特定情形的无知这一前提。

只有将自由确立为法治的核心价值, 才能确保人的自由本性的充分发挥, 才能更好地发挥人的社会创造力。正如哈耶克所说, “自由理想激发起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 而且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 亦使得现代西方文明取得了当下的成就”。“在西方历史上, 恰恰是这种对自由的信奉, 使得西方世界得以完全充分地利用了那些每

[14](pp . 189-190)

个导致文明之发展的力量, 并使西方文明获得了

p . 12)

史无前例的迅速发展”[16](。自由赋予了文明

以一种“创造力”, 是它赋予了社会进步的能力。所以法治无论是从制度方面还是从精神方面而言, 自由既是它产生的根源, 又是它始终关怀的目标, 自由在法治价值目标序列中居核心地位。因此, 自由既是人的本性, 是法治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又是法治价值的核心。人类实行法治的宗旨就是保障人类自由本性的充分发展和现实化。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法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治, 都以尊重人的基本人格为前提, 法治追求的总体目标都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应将自由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 [2][英]以赛亚·伯林. 自由论[M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03. [3][德]蓝德曼. 哲学人类学[M ].北京:工人出版社, 1988. [4][德]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

[5]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001.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0. [7]吕世伦、文正邦. 法律哲学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1999.

[8][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9][德]黑格尔. 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 [M ].北京:商务印书

馆, 1997.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56. [11]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家有关人道主

义人性论言论选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6. [12][美]L ·亨金. 权利时代[M ].北京:知识出版社, 1997. [13]王人博、程燎原. 法治论[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 [M ].苗力

田.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

[15]邓正来. 研究哈耶克法律理论的一个前提性评注[J ].法律、

立法与自由(代译序) . 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16][英]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上) [M ].北京:三联书店, 1997.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 李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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