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展品尺寸相适应;
4 与相邻或上、下层房间应有隔声处理。
4.8 安 全 保 卫 用 房 与 实 体 防 护
4.8.1 安全保卫用房与实体防护设施是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其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应与人防、技防相结合,与防火设计、建筑及其环境相结合。
4.8.2 应根据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不同要求,设置或部分设置以下安全保卫用房:报警控制中心或报警值班室、保卫人员办公室、宿舍(营房)、自卫器具贮藏室、卫生间。大型、特大型馆尚需在重要部位设报警控制室(分控室)。
4.8.3 报警控制中心或报警值班室的设置位置及其设计应根据安全防范的级别及其投资规模确定。报警控制中心宜为专用房间;不能与建筑控制室(BAS)或计算机系统机房合用,与消防中心控制室合用一室时,应取得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
4.8.4 保卫人员办公室、宿舍(营房)的面积应按定员数量确定;宿舍(营房)应有自然通风采光,应配备卫生间、自卫器具贮藏室。
4.8.5 在安全防范工程中,应优先采用实体防护。实体防护可包括:为珍贵展品展柜设置防盗玻璃隔屏,为有藏品的房间设置防盗安全门,在建筑易攀爬部分设置障碍物或栅栏等。
4.9 科 技 馆 建 筑 设 计 补 充 规 定
4.9.1 科技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4.1、4.2、4.3、4.6、4.7、4.8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节规定。
4.9.2 科技馆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m2,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m2,临时展厅面积不应小于500m2。
4.9.3 公众区域宜设置在一至三层、不宜高于四层或设于地下室,并应:
1 学龄前儿童活动区,宜设于相对独立区域,宜设于底层并设独立出入口;
2 临时展厅的设计应适应展览更新、展品运输频繁、和能独立对外开放的功能要求;宜设于首层,并应靠近门厅或设有专用门厅。
4.9.4 展览教育区的空间设计应能适应展览方式多样性、展品与观众互动性的要求;应能适应工艺适度调整、展品适时更换的需要;应能满足青少年、儿童观众的行为、心理和安全使用的要求。
4.9.5 展览空间中各展区的分间尺寸应依据工艺确定的展品数量和尺寸、实物占地率、展项功能需要确定,并尽可能为开放型空间。
4.9.6 展厅布局应满足展览内容系统性、顺序性的要求;应满足观众自由选择展品、参与展览活动的要求。
4.9.7 展厅柱网和层高的确定,应满足布展、使用的要求:
1 大型馆跨度不宜小于15m,柱距不宜小于12m;中型馆跨度不宜小于12m,柱距不宜小于9m。
2 主要入口层净高:大型馆宜为6.0m~7.0m,中型馆宜为5.0m~6.0m;楼层净高:大型馆宜为5.0m~6.0m,中型馆宜为
4.5m~5.0m。
3 特殊展品应按工艺要求设计。
4.9.8 展厅内应布置观众休息区,休息区内设置饮水处和休息座椅。座椅的数量宜为展厅观众合理限值的5%。
4.9.9 展品的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主要货运入口应独立设置,入口处应设置卸货区、卸货平台、临时库房。要求货运直达的展层,其运输通道、门、洞应能适应载重货车驶入的要求;大型馆主要运输通道不应小于3.6m(W)×3.9m(H)。中型馆主要运输通道不应小于3.0m(W)×3.5m(H);
2 多层展厅应设货梯运送展品。特大型馆电梯载重不宜小于5T,电梯厅门尺寸不宜小于2.4m(W)×2.5m(H);大型馆电梯载重不宜小于3T,电梯厅门尺寸不宜小于2.2m(W)×2.5m(H);中型馆电梯载重不宜小于2T,电梯厅门尺寸不宜小于1.5m(W)×2.1m(H);楼层设展厅的小型馆可选用客货两用电梯;
3 楼层展品水平运输通道的门、洞尺寸不应小于电梯厅门; 4 运输通道不应出现台阶、门槛,楼地面高差处应设置不大
于1:12的坡道;
5 特殊展品的运输,应按工艺设计的要求设计。
4.9.10 公共区厕所应设置儿童洗手台、儿童小便池;学龄前儿童活动区的厕所宜有半数以上卫生设备设为儿童使用,并应设置第三卫生间。
5 藏 品 保 存 环 境
5.1 一 般 规 定
5.1.1 藏品保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止藏品受自然破坏和人为破坏的防护措施。
5.1.2 防自然破坏的内容包括:温度与相对湿度控制、防污染、防生物危害、防水、防潮、防微振动、防地震、防雷、防日光和紫外线照射、采光与照明等。防人为破坏的内容包括防火和安全防范设计。
5.1.3 应综合考虑藏品的性质、藏品的原生状态、外界气候的差异等因素确定藏品的最佳保存环境和防止自然破坏的措施,并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5.1.4 藏品库房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藏品库房空调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并不应大于表5.1.4-1中的规定值: 表5.1.4-1 藏品库房空调区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K值[W/(m2•℃)]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波动范围(℃)
±0.1~±0.2 ±0.5 ≥±1.0
0.8 屋顶 - -
顶棚
外墙 -
内墙和楼板
注: 表中内墙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于相邻空调区的温差大于3℃
的情况。
2 藏品库房空调区,当室温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不应小于表5.1.4-2的规定:
表5.1.4-2 藏品库房空调区围护结构最小热惰性指标D值 围护结构名称
屋顶
顶棚
外墙 室温波动范围(℃) ±0.1~±0.2 ±0.5 3 - 4 -
3 藏品库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
5.1.4-3的要求:
表5.1.4-3 工艺性空调区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外墙
±0.1~0.2 不应有外墙
±0.5 不宜有外墙
≥1.0 宜减少外墙外墙朝向 - 如有外墙,宜北向宜北向 层次 宜底层 宜底层 宜避免在顶层
5.1.5 每间库房应单独设门。门的设置应符合安全防范、防火、密闭、防虫的要求。
5.1.6 珍品库不宜设窗。一般藏品库房设窗时,窗洞面积不应大于单面墙体面积的1/10,窗应为密闭窗,并有防紫外线、防盗、防虫措施。
5.1.7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5.1.8 防地震、防雷、防日光和紫外线照射、采光与照明、防火、安全防范的设计要求见本规范有关章节。
5.2 温 度、相 对 湿 度 控 制
5.2.1 藏品保存场所的温度不宜低于15℃和高于25℃;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5%和高于65%:并应根据藏品材质类别确定最佳保存参数,其温湿度要求可参照表5.2.1的规定:
表5.2.1 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标准 材质
金属 藏品类别 温度(℃)相对湿度(%)0~40 20 青铜器、铁器、金银器、金属币 0~40 25 锡器、铅器
40~50 20 珐琅器、搪瓷器
40~50 20 陶器、陶俑、唐三彩、紫砂器、砖瓦
40~50 20 瓷器
0~40 20 玻璃器
石器、碑刻、石雕、石砚、画像石、40~50 20 岩画、玉器、宝石
40~50 20 古生物化石、岩矿标本
40~50 20 彩绘泥塑、壁画
纸张、文献、经卷、书法、国画、书50~60 20 籍、拓片、邮票
丝毛棉麻纺织品、织绣、服装、帛书、50~60 20 唐卡、油画
漆器、木器、木雕、竹器、藤器、家50~60 20 具、版画
象牙制品、甲骨制品、角制品、贝壳50~60 20 制品
50~60 5 皮革、皮毛
50~60 20 动物标本、植物标本
40~50 15 黑白照片及胶片
40~50 0 彩色照片及胶片 硅酸盐 岩石 纸制 藏品 动植物材料 其他
5.2.2 陈列室、藏品库房的温、湿度应相对稳定,温度的日波动值不应大于2℃~5℃,相对湿度的日波动值不应大于5%。
5.3 防 污 染
5.3.1 藏品保存场所墙体内壁应使用易清洁、易除尘并能增加墙体密封性的材料;铺地材料应防滑、耐磨、消音、无污染、易清洁、具弹性。
5.3.2 有藏品区域应配备空气净化过滤系统。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平均浓度限值不宜超过表5.3.2的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其
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表5.3.2 博物馆藏品存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日平均浓度限值(mg/m)
0.15 二氧化硫
0.08 二氧化氮
4.00 一氧化碳
臭氧(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0.15 可吸入颗粒
5.3.3 固定的保管和陈列装具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并应采用环保材料。藏品保存场所内建筑材料含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制不宜超过表5.3.3的规定:
表5.3.3 博物馆藏品存放环境建筑材料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
甲醛
苯
氨
氡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最高浓度限值(mg/m) ≤0.08 ≤0.09 ≤0.2 ≤200 BQ/ m ≤0.5
5.4 防 生 物 危 害
5.4.1 藏品保存场所门下沿与楼地面之间的缝隙不得大于5mm。
5.4.2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应在可开启的外门窗上装置可开拆卸的纱窗;通风孔洞应加设防鼠、防虫装置。
5.4.3 利用非文物的旧建筑改造的博物馆建筑,宜将其地基砖木结构改成石质结构和钢筋水泥材料。建筑物的木质材料应经消毒杀虫处理。
5.5 防 潮 和 防 水
5.5.1 藏品保存场所均应做好防潮或防水。珍品库、无地下室的首层库房、地下库房必须采取防潮、防水、防结露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应为Ⅰ级;地下防水等级应为Ⅰ级。
5.5.2 库房区的楼地面应比库房区外高出15mm。当采用水消防时,地面应有排水设施,确保库房区地面不受水浸。
5.6 防 微 振 动
5.6.1 泥质、陶瓷、玉器、玻璃等易碎易损文物及展品,应采取防振、减振措施。藏品保护修复室的工作台应稳固防振,离墙摆放。
6 防 火 设 计
6.1 一 般 规 定
6.1.1 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当建筑物附有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T98的有关规定。当利用古建筑作为博物馆馆舍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
6.1.2 建筑的防火设计应与安全防范设计相结合。应与消防管理制度相结合。
6.1.3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规模大于10,000m2,或总藏品量大于1万件应为一级;地下室、半地下建筑(室)应为一级;有珍贵藏品区域应为一级;
2 建筑高度大于24m:防火设计应按一类高层设计,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4 建筑中有藏(展)品区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第6.2节的规定。
6.1.5 建筑中疏散人数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公众区:展厅应根据展品的陈列方式按第4.1.14条规定的高峰限值计算;教育、餐饮用房按设计容量计算;商店按营业厅面积0.5人/m2计算;
2 藏品库区、藏品保护技术区、业务与科研区、行政管理区按工艺确定的人数计算。
6.1.6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应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规定。
6.1.7 除因藏品防护的特殊需要外,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阻燃材料,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6.2 有藏(展)品区域的防火设计
6.2.1 藏品按火灾危险性特征分为丙1、丙2、丁、戊类,藏品分类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藏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藏品
类别
丙1
丙2
丁
戊 藏品火灾危险性特征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难燃烧物品 不燃烧物品 举 例 用酒精浸泡的标本、蜡制标本 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品,竹及其制品、电子产品、磁盘、胶卷等— 铁、铜、玻璃、陶瓷、石、矿物等
6.2.2 建筑中有藏(展)品区域的建筑构件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耐火极限(h)
防火墙、承重墙、房间隔墙、走道两侧隔墙、楼梯间的≥3.0 墙;柱
梁、屋顶承重构件、电梯井墙 ≥2.5 楼面、屋面 ≥1.5 吊顶 ≥1.0 注:珍品库、丙类藏品库房的防火墙、房间隔墙耐火极限应≥4.0h。
6.2.3 藏品库区、藏品保护技术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表6.2.3
2的规定;同一防火分区内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500m。
表6.2.3 藏品库区、藏品保护技术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 藏品火灾
危险性
类别
丙1
丙2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 多层建筑高建筑高度大地下室、半地单层 度不大于24m于24m 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