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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东方王榭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07/12

金科东方王榭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金科东方王榭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区政府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共征收79户(其中:住宅78户,非住宅1家),建筑面积约86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 宅:杜巷99号、江海东路101-11号、101-12号、102-1号、102-2号。

非住宅:莫家庄村唐周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新华书店)

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门牌如有出入,以项目规划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征收人自愿投票选择,经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依法公证,确定无锡润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杰评估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润杰评估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基准价格由润杰评估公司确定。

(三)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润杰评估公司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润杰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润杰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选派专家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三、补偿方式

(一)计户规则

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一份公房租赁合同为一户计算。

对公租房手续不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认定。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由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房屋征收办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127号)进行认定。

(三)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发放由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按规定持准购证购买。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同时凭被征收人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签约搬迁完毕并通过市、区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后发放。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四、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本项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预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6523元。

2、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

3、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4、固定设施移装费

(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300元/台,立柜式500元/台。

(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1000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300元/台。

(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固定电话移装费每个号码208元,宽带移装费每路宽带208元;固定电话与宽带为绑定业务的补偿208元。

(4)有线电视移机费:迁移费及线路赔偿费230元/路。

(5)煤气移装费:普通多层住宅每户2800元,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分散住宅、自建房按普通多层住宅标准每户增加200元,高层及小高层按普通多层住宅标准每户增加500元。

5、奖励费: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按每户30000元给予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6、过渡补助费: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

7、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补偿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67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8、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9、困难补助标准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因非住宅房屋的性质、土地取得形式、新旧程度等不同,征收决定作出后,由确定的项目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0号)第二条及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改变用途房屋的补贴

按照《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达不成补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签约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符合新政策规定的,即按新政策执行。

五、项目房源

(一)产权调换房

本项目提供6套银仁御墅花园产权调换房,房屋价值由润杰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房源明细见附件2。

(二)定销商品房

本项目提供142套广晟苑定销商品房,房源明细见附件3。

(三)团购商品房

本项目提供64套银仁御墅花园团购商品房,房源明细见附件4。

六、签约期限及相关内容

(一)非住宅房屋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二)住宅房屋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5%,则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95%,之前签订的所有征收补偿协议均不生效,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接受搬迁交房,协议生效后,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搬迁交房时间及期限等事项。

(三)征收人可视情形对该项目作出不再予以征收的决定。

(四)正式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非全部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被征收人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七、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同时结清水、电等费用。

八、搬迁过渡期限

搬迁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验房之日起,至得到产权调换房或定销商品房之日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九、其他

(一)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住房。

(二)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附件:1.困难补助标准

2.金科东方王榭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产权调换房(银仁御墅花园,现房)

3.金科东方王榭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定销商品房(广晟苑,现房)

4.金科东方王榭南侧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团购商品房(银仁御墅花园,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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