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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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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流程

一、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1、组织实施公共利益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向市征收办提报房屋征收需求;

2、市征收办组织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和区政府论证项目,草拟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3、市征收办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计划,向各区政府分解下达房屋征收计划。

二、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

1、区政府依据市征收办分解下达的房屋征收计划,向市有关部门书面申办房屋征收相关手续;

2、市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办理相关房屋征收手续,向区政府出具行政文书及附属资料;

3、区政府向市征收办申请发布房屋征收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和《哈尔滨日报》予以公布;市征收办制发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由区征收办送达有关部门。

三、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1、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提报确定××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发布参选××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

2、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参选机构名单,并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公布;

3、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合格参选机构名单、机构基本情况、选定方式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4、当地社区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区征收办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5、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选定结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

四、组织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

1、区征收办向市征收办提报招标确定××项目房屋拆除企业申请,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发布××项目房屋拆除企业招投标的通知;

2、市征收办组织区征收办共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企业名单,并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公布,同时公布招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和投标书编制要求等事宜;

3、合格投标企业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区征收办;

4、市征收办、区征收办和项目提报单位共同确定标底,组织合格投标企业现场招投标;

5、区征收办对中标结果存档,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市征收办在市住房局官方网站公布中标结果。

五、组织房屋调查登记

1、区征收办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

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2、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协调市规划、国土、住房、行政执法、监察等部门联合调查、认定并处理。

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

七、组织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提前抄送市发改、财政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邀请市征收和市驻区规划、国土部门召开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备案后公布。

八、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全文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哈尔滨日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同时明确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公布方式、地点及时间等),征求公众意见。

2、区政府组织区征收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和派出所等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征求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意向。

九、测算并存储征收补偿资金

1、区征收办依据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测算,报市征收办和市财政部门;

2、市征收办依据区征收办提报的征收补偿资金测算及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确定征收补偿

资金存储额度;

3、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按照市征收办确定的征收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按时足额存入市征收办征收补偿专户。

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区征收办根据收集整理的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并报市征收办备案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旧城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一、征收补偿方案备案

区政府将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备案。 十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1、区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综合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预测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并视情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规避方案及应急预案;

2、市征收办综合评价后报市信访局、市维稳办备案。 十三、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区政府根据被征收人补偿意向,组织落实产权调换房屋,并将征收安置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易地产权调换证明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

十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在征收范围内和《哈尔滨日报》公告。

十五、召开征收动员大会

区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召开征收动员大会。

十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十七、作出补偿决定

对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报市征收办备案。

十八、履行补偿协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征收办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申请书和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明细表等报市征收办审核;市征收办审核同意后向代发银行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转款发放通知单,区征收办通知被征收人到代发银行自行取款;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区征收办将产权调换房屋公开自选房号工作方案和房源明细等有关资料,报市征收办备案后组织被征收人公开选定房屋。

十九、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由区政府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区征收办整理房屋征收计划、项目论证资料、征收补偿方案、项目审批文件、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评估报告、补偿明细等资料,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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