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 范文中心

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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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增值税从实施至今,对建安业混合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一直是国税征管机关的难点之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一再行文明确规定有关政策,要求国税机关对建安业混合销售行为要加强管理,依法征收,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建安企业及工商企业涉及建安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征管过程中许多情况是变通执行政策。加之,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完善及可操作性差。不但影响了税法执行的统一性。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具体表现在:

(一)国、地税两机构对政策执行不一致,导致税收征管难

这是造成目前建安业混合销售行为征管难的最主要因素。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基建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和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用的,应在移送时征收增值税;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建筑安装企业在建筑工程中(包括本企业承包工程和本企业基本建设工程)自制安装的铝合金门窗,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的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专门从事营业税应

税劳务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看,在建安业中的确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且这种应税行为是包含于企业建筑安装总工程业务中的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但地税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并不认可这种销售行为的存在。而认为,所有材料、设备价款应包含于工程总收入中一并征收营业税,致使国、地税机关在应征何种税上争执不休。最终从地方利益出发,解决的办法往往是国税机关作出让步,在企业财务核算能够分开的前提下将该类应税行为视同兼营行为。对货物销售部分征收增值税,对工程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同时,在原来独立的一项营业税应税行为中又产生了应纳增值税行为,也使纳税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严重影响了增值税的严格执法。

(二)重复征税,税负不平

由于建安业核算的特殊性,企业按工程进度反映收入结转成本,缴纳营业税,工程完工清缴营业税,最终结算清缴营业税是按工程总造价计税,其中包括了外购、自制、委托加工等建材价款,导致使用自制应缴增值税建材施工的企业,在缴纳了一道增值税后,还须缴纳一道营业税。而未使用自制应纳增值税建材的施工企业则只需交纳一道营业税,造成不同企业从事同一经营行为而税负不同的情况。

(三)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间存在差异,纳税人避税空间大

按税法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在设置上存在差异。建安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而增值税税率,如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则适用6%或4%的征收率,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则适用17%的税率,扣除可抵扣税款,其税负也远远高于营业税税率,这种税率间的差异给纳税人造成较大避税空间。有些企业采取避重就轻。避高就低的手段,利用建安业中两税交叉存在的现状,有意错交营业税,逃避增值税,或者将所用建筑安装材料与劳务分开核算,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四)税收政策不明确,税企双方争议大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制售铝合金门窗的,则无论制造地点的远近,都要征收增值税。这两条规定都只针对一种建筑材料,而一项工程中,所用材料具有多样性,其他自制建筑产品是否能够比照执行,是征是免在政策上无明确规定,这往往造成税企双方各执一词,同样造成征管难。

二 解决建安业税收征管中混合销售行为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以上情况的分析显示,目前建安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不容乐观。这其中存在税务机关的主观因素,也存在税源无法监控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在现行税制下,只要有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解决

建安业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可能性就近乎于零。因此,我个人认为,解决的最有效途径便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建安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进行征管,以彻底消除混合销售行为对增值税的消极影响。下面就建安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作如下阐述。

(一)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现行税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其改革的核心是流转税的改革,而流转税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和全面推行规范的增值税。这个税种的特点在于实行环环抵扣、道道征税。它犹如一根链条,脱掉其中哪一节,都不能使其正常运行,都会影响税款的应收尽收,影响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

而建安业它是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为内容的行业。从其现行计征营业税的依据看,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其它物资、动力和提供的应税劳务。它与征收增值税的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十分相似,区别仅在于动产与不动产之分。现行税制将建安业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外,就意味着增值税“链条”被卡断,致使增值税运转受阻。因此,要使增值税“链条”发挥最大效用,则应该立即做好增值税“继链”工作,将建安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确保增值税有良好的运行环境,以充分发挥其在流转税中的核心作用。

(二)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现行对建安业征收营业税,由于建安业核算的特殊性,使使用自制建筑材料建筑商的税负比使用外购建筑材料的建筑商的税负偏高,

出现了行业税负不平的现象,但如果将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平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主要是,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建筑材料和用来制作自制建筑材料的所有原材料都可以凭借合法的扣税凭证进行税款的抵扣,从而消除了行业税负不平现象,促进了公平竞争。因此,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三)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防止偷漏税行为,减少税源流失的有效举措

由于现行税制对建安业征收营业税,征收机关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只注意审核工程总造价,而忽视审核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购买时销售方是否提供了合法凭证,是否被收取过销项税,因而极易造成工、商业税收流失,给一些销售建材的单位或个人偷漏税创造了条件。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可促使建筑商索取合法凭证,使偷漏税行为得到相应的抵制,为减少税源流失筑起一道防线。

三 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建议

以建安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为前提,其改征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这将涉及怎样改、改后怎样征,征后地方、中央怎样分成等一系列问题,为让该项工作尽快实施,减少改征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矛盾,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安业改征增值税类型选择

在建安业改征增值税中试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各国对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处理的不同,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生产型”和“收入型”。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国民生产总值为税基,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个部分课税;“消费型”增值税,即对购入后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允许在购进时一次扣除,课税对象实际上是国民生产总值扣除当期固定资产购进总额后的余额,即仅限于消费资料;“收入型”增值税,以国民收入为税基,固定资产按使用折旧年限分期扣除。就“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各有利弊,表现在:“生产型”增值税,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前提下,对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抑制投资,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竞争,增加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其原因是:税款抵扣不足,出口产品中含有一定的增值税,以含税产品身份进入国际市场难以与国外不含税产品竞争。“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税款的全部抵扣,增加了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它能刺激投资,在投资总额不增加的条件下,可增加实际投资的有效需求,相应拉动投资市场,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投资效率。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可见我国的增值税制并未完全与国际接轨,再有,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也将加大科技投入,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扶持。就我国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现有设备的更新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然而,我国

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因而,在建筑安装行业改征增值税中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即能使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的机械设备占用部分的支出得以抵扣,降低企业偏高的增值税税负,又可以为今后进一步的增值税税制改革打下基础,探索经验,是一举两得的办法。

(二)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征收范围确定

在确定征收范围时,应遵循避免与营业税征收范围交叉原则。从现行营业税规定来看,建安业的征收范围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除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注释中“其他服务业”中增加建筑物清洗、养护列举项目,再将修缮作业中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作业单独划出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其余基本适用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增值税税率的确定

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在税率的确定上,不易重新设置一档税率,而可选择现行增值税的低税率或低征收率。其原因是:重新设置税率,不利于增值税的整体发展,有违增值税简化原则。从对我区7户建安企业调查情况看,7户企业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5434万元,应纳营业税163万元,外购非固定资产项目金额1987万元,非固定资产扣除税额354万元,购入固定资产182万元,固定资产所含税款31

万元,整体税额合计(1)548万元和(2)274万元,增值税税率(3)11%和(4)7%,从测算结果分析,建安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应选择现行增值税中的低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选择4%征收率。原因

是:通过测算,建安业纳税人可抵扣项目一般只占工程结算收入的40%,也就是说,整个工程完工结算后,将有60%的收入作为计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这样,势必造成企业税负过重,超过现行营业税税负,给目前经营形式不佳的建安业带来较大压力。适用低税率和低征收率,可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同时,国家对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提高的税负部分可用先征后返的办法予以消除,以彻底解决税负偏高问题。

注:(1)整体税额=应纳营业税额+非固定资产扣除项目税额+固定资产扣除 项目税额

(2)整体税额=应纳营业税+非固定资产扣除项目税额扣除库存材料项目所含税额余额+固定资产扣除项目税额

(3)增值税税率=(1)整体税额1÷计税收入额×100%

(4)增值税税率=(2)整体税额÷(计税收入额-库存材料金额)×100%

(四)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将面临如何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即划分标准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从调查情况分析,我认为,在如何划分建安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问题上,应把企业资质、收入规模、财务核算三项标准作为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根据建安业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对财务核算健全,企业年总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有相应专业,具有企业资质最低等级的建筑业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当年年总收入达不到标准的但财务核算健全,具有最低资质的,但三年年总收入平均达到收入标准的,也可以认定或保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税款抵扣范围确定

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在税款的抵扣范围仍可以比照现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执行,另外制定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抵扣管理办法作为补充。

这样,从政策规定上说,建安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基本覆盖了建安企业为施工生产外购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各种材料、砂、石除外),构件(如:钢、木门窗、钢筋混泥土预制构件等),机械配件(生产、运输设备、施工机械、各种零配件及机械设备的备品、备件等),其他材料(如;燃料、油料等有助于工程或产品形成便于施工、生产的各种材料),周转材料(如:模板、模具、挡板等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形态而逐渐转移价值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如:施工过程中的铁锹、手推车等),以及外购应税劳务等内容;而对工程中所用砂土、石料则可以参考现行增值税对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抵扣的规定执行。

(六)期初存货和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的处理

在改征过程中,对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和存量固定资产已征税款的处理,应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征管,减少期初存货处理压力和难度。即在改征增值税时,对纳税人的在建工程一律按4%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征收,而对改征增值税以前的原有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则应规定一时限,在时限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或分期抵扣,对时限以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这样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又不致对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又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税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七)征收方式

鉴于建安业的特点,在改征后征收方式的确定上,应充分考虑如何加强税源控管并适当照顾各地原有的财政利益,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统一实行在工程所在地预征,机构所在地结算的征收办法。预征率为3%为宜,基本与营业税税负一致,对小规模纳税人统一实行在工程所在地按征收率征收办法。各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预征或征收情况设置台帐,并按季通报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工程承包人或承建单位总机构按工程合同、协议及工程总收入和预征税款完税证明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清算。

(八)兼顾中央、地方财政收入,适当调整增值税预算级次 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会相应增加和相应减少,为解决这一矛盾,确保改制工作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因改制而减少,应对增值税的预算级次作相应调整,将现行的中央级、地方级的分配比例相应调低和调高,达到

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

中央和地方两个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

当前,中央提出了对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时加快税制的改革步伐,国务院作出了对东北三省试点实施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对建安业改征增值税便是一个契机。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制度的完善,都将与国际接轨,如何从税收上加以扶持,将是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这时,对建安业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将会刺激投资,拉动投资市场,提高投资效率,相应扩大内需,增加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同时,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的加大,建筑市场正向健康有序的运行方向发展,这为我们的税收征管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所以,对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时机已趋于成熟。同时,改征也可为现行增值税税制的完善及类型的转换探索道路,积累经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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