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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作者:冯丹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
【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新闻传媒的快速发展,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与日俱增。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司法独立受到了舆论的挑战。两者间的矛盾亟待政治体制的改革来予以解决。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政治体制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司法独立。我国在法律上也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笔者认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必须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依据是法律,不能为行政机关和个人所左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纠纷。
“从广义上讲,所谓舆论监督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公众)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其实质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因而在实施社会监督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在狭义上讲,舆论监督可以视为新闻媒体监督。[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舆论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
实际上,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和舆论监督权的存在着冲突的现象。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远远超过了其应有的范围,形成了对司法独立的挑战,而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冲击尤为突出。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摒弃外界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舆论的导向,不能偏颇一方,严格依据法律纠纷中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司法。然而新闻报道因其职业的特点,其追求的是眼球效应,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可能会对事实作夸张性的描述,变相地误导了民众。在许霆案中,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而后却变更为五年有期徒刑。这一变化恐怕与舆论特别是新闻媒体报道有重大的关系。舆论监督权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立法的初衷。姑且不论该案判决的更改是否正确,不可置疑这是舆论对司法独立权威的挑战。客观公正地处理法律纠纷是司法活动的准则,追求大众轰动效应是媒体的生存法宝,这是两者存在冲突的根本原因。三、舆论影响司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