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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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9-14)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具体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 申请新装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一路回路容量)
2. 增加用电容量的客户:
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以上收费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