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申请理由:
环境问题是热点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随着现代化社会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粗放型发展模式所带来的各类环境公益损害事件频发,众多纠纷却控诉无门,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影响着社会发展。
20世纪60年代,近代西方发达国家在面临诸多“公地悲剧”的社会侵害案件中逐步建立起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其在解决环境公益损害方面的具体化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环境污染损害民事权益的救济提供了概括的法律依据。2012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初步在程序法上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在理论与实务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性质、原告资格、诉讼时效、损害结果认定、举证等等问题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论。完备成熟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由此,我们团队将立足时事与实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评点现有立法及政策,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思路,谨以此为日益高涨的痛恨污染的民众情绪提供理性的宣泄渠道,为正受或可能遭受污染之害的当事人拓宽理性维权制度空间。
初步思路:
一、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a) 环境公共利益(每一个公民都具有享受为维持人类尊严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环境质量的利益。这种利益只有自然人才能享用,法人和政府不能享用,例如呼吸清洁的空气,饮用清洁的水;这种利益也就构成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利益基础)
b) 环境权理论(为什么能够以环境利益提起诉讼?因为公民对环境公共利益的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认,环境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公民环境权的法律确定,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了支撑)
c) “有损害必有救济”原则(针对传统原告资格理论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冲突,遵循“有损害必有救济“这一原则,可以让“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得以进入环境公益诉讼之中)
d) 诉权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下定义
与公益诉讼的关系
与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的区别
3.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诉讼目的的公益性、主体资格的突破性、预防性)
4. 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美国的“公民诉权”、日本的民众诉权制度、欧洲——法国的“越权之诉”、德国的团体诉讼)
二、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1.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立法现状(根本法上的缺位;一般法上的概括规定;特别法上的事后
性规制)
实施现状(可以配合社会实践活动来得出相应结论,找出在实务中的
实施问题)
理论研究现状(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状况、成果、深度)
2. 我国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五位一体”社会格局呼唤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互动
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行政行为无法有效保护环境公益
实务中公民控诉无门现象,我国现行的诉讼法无法有效保护环境公益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无法对环境公益起到有效保护
环境法的全球化和趋同化的趋势
3. 可行性分析(法律基础、政策保障、立法经验、司法实践、群众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等)
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处(具体问题)
1. 起诉难(原告主体资格)
2. 举证难
3. 鉴定评估难
4. 管辖问题
5. 诉讼时效问题
6. 执行难
四、 对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想法
1. 从实体法角度:
完善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允许在损害发生前提起诉讼等
2. 从程序法角度:
扩大原告资格范围(发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优势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时效规定
举证责任分担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减轻原告诉讼费用的负担等
3. 其他方面
设置原告奖励及约束机制
环境损害评估认定体系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基金
法律援助
专门的环境法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