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后,注销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将公司名称变为丙公司。现丙公司持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将原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丙公司名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乙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甲公司存续但更改公司名称为丙公司,属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时,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需转移到甲公司名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可见,如果该宗地原在甲公司名下,则应办理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但是这宗地原属乙公司,是在甲乙公司资产买卖的基础上办理变更,故属变更登记。
因此,笔者认为,该宗地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独家稿件声明
本网站内容中注明来源为“中国国土资源报”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本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个人转载或引用本网站内容,不得对内容原意进行曲解、修改。转载或引用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国土资源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分享到0
关键词: 企业 合并 土地 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