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1. 通道及机房通畅,照明良好。
2. 机房门需上锁,并有“机房重地 闲人免进”的警示挂牌。
3. 机房内应备有消防灭火器材,照明电源与控制线路分开。
4. 机房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和其它与电梯无关的杂物,机房应当干燥,机房和井道应无积尘及化学有害气体,温度在5C~40C范围内。
5. 机房门应能防火,且不得朝内开启,门窗玻璃齐全防风雨。
6. 机房内抱闸扳手、盘车轮应放在明显位置,并有中文说明。
7. 曳引绳平层标志清楚,在明显处并有对应的层楼标志说明。
8. 盘车手轮和机房各运动部件,应标明轿厢上下方向标志,边缘刷黄漆。
9. 机房吊环标明限吊重量,吊环刷红漆。
10.同一机房有多台电梯时,每台电梯与电源开关、控制柜应有对应的区分编号。
11.曳引机的楼板高出地面0.5米以上时应有台阶,并加1.05米以上高的护栏。
12.限速器应有动作方向标志。
13.机房钢丝绳的防水台不得低于50mm,与钢丝绳间距为20mm~30mm。
14.机房内各功能开关应有中文标识。
15.当设有安全门和检修门时,不得朝井道内开启,设有电器安全装置,并设有“电梯井道——危险,未经许可 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16.使用的手灯必须带护罩并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
17.电梯维修保养时,不得乘客或载物,层门处悬挂“检修停用”的警
示牌。
18.清洗、检查机房各运动部件及紧急搬动电梯时,应将电源总开关断
开。
19.底坑、井道作业要断开相应的安全开关。
20.严禁维修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免电缆线被拉断,造成意外伤亡
事故。
21.电压波动必须在±7%范围内,电源频波动在±2%范围内。
22.开启层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确认电梯是否停在该层。
23.不允许利用轿厢安全窗的开启来装运长物件。
24.电梯发生严重的冲顶或蹲底或地震、火灾后,应对电梯进行彻底的
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