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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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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

【摘要】汽车时代已经到来,时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同时也潜伏着诸多隐患。当人们狂欢着驾驭时速时,却控制不了手中的马达;特有的酒文化传统,迷惑了人们的意识,夺走了人们的驾驭能力。如此种种,引发了多少交通事故,害了多少生命,毁了多少财产,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难以形容的交通安全隐患。为了消除隐患,国家将危险驾驶行为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罚,减少了交通事故,但是各地量刑不一,引发了人们的质疑,有损司法公信力与权威。实现量刑均衡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之路。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司法公正

一、引言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前进了一步,飞速发展的现代经济把人们带进汽车时代,但是浮躁的人们并没有做好准备来适应时速环境,因醉酒驾驶和超速驾驶导致了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灾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化研究,规范指导公正司法。

二、完善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的对策

(一)明确定罪量刑规范

由于我国的酒文化传统已经深入人心,短时间内不易改善,也就是说醉驾和飚车现象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改观。这是一个长期而巨大的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国情下,这样的境况决定了我国的危险驾驶罪量刑不能生硬地效仿国外立

法的严厉惩治。现行的危险驾驶罪立法比较合理,一者,采取列举式罪状,弃用兜底条款,明确了只有“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防止了利用自由裁量权任意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来,配置了较轻的拘役刑及罚金刑,相对符合当前我国的酒文化状况。但是量刑方面没有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定罪量刑标准模糊不清,使司法实践陷入了混乱局面。有学者提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刑罚有偏轻之嫌,建议由立法机关修改刑罚量,将拘役升格为有期徒刑。亦有学者提出最高刑配置为拘役,现行刑事诉讼法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利于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还有学者提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只有拘役,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能与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危险驾驶罪可谓是刑法中刑罚最轻的犯罪,刑罚过轻的担忧不无道理。危险驾驶罪没有与刑事诉讼法衔接好,加大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然而,如前所述,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对于危险驾驶行为问题不能操之过急,应当循序渐进地疏导。笔者建议:立法上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就是目前状况下,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最高处以拘役刑并处罚金。至于无法适用逮捕措施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必要情况多配合据传这一强制措施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待危险驾驶罪深入人心之时,再根据执法状况决定下一阶段的对策。如果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那么就继续保持现状;如果醉酒

驾驶及追逐竞驶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增减反复,那么就进入第二阶段。在第二阶段,立法者可以采纳增加刑罚量的意见,将拘役刑升格为有期徒刑,并注意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衔接妥当。 以上是从刑种角度来规范量刑,量刑不均衡的另一方面就是量刑幅度问题。刑种是刑罚的质的方面,量刑幅度是刑罚的量的方面。只有兼顾到质与量两个方面,才能完美实现量刑均衡。

醉酒的判断标准是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基准设定的范围值评价方法。这个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它的准确性怀有质疑,酒量因人而异,有的酒驾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虽然有超出血检正常值,但是很清醒,仍然能够安全驾驶,如果一律入罪,有失公正。这个问题就关乎到公共安全与个体公正的利益平衡,既不能弃个体公正于不顾,又不能过分保护个体公正,而放任公共安全利益之损害扩大。笔者建议,立法者将个人体制因素考虑进去,对于醉酒状态给出更加明确详细的判断标准。

另外,何为“情节恶劣”?现行刑法没有给与明确规范,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这也容易给与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制造条件,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应具体细化情节恶劣的各种情形,采用列举式与兜底式条款并行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便于司法公开与司法明朗,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笔者建议将如下情形纳入“情节恶劣”当中:(1)在人流密集的闹市区的,(2)在事故多发地段的,

(3)多人参与的,(4)在上下学期间校园道路内的,(5)无证驾驶的,(6)在雨雪天气的,(7)驾驶报废车或者改装车的,(8)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后,应该严格限制适用缓刑,慎用免刑,否则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教育作用。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诚认罪悔改,没有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才能适用缓刑;只有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仅要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诚认罪悔改,没有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而且没有刑罚的必要,才能免于刑罚。人都有一个通病:非经历痛的教训,人很难认识到自己的愚蠢与过错,更谈不上改正错误。所以挽救失足之人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让他痛定思痛。只有痛定思痛,方能痛改前非。更何况危险驾驶罪是刑罚最轻的犯罪,如果适用缓刑,免刑,恐怕不利于震慑教育犯罪人,还有放纵犯罪人之嫌。这么低的犯罪成本,可能会助长潜在犯罪分子对于法律的蔑视。笔者建议,在处理危险驾驶罪的缓刑、免刑适用问题上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1)只有血液乙醇含量在150 ml /100ml以内,未造成交通事故,认罪态度良好且没有再发生犯罪的危险的情形,才可以适用缓刑。

(2)紧急避嫌或紧急救送危重病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虽构成犯罪但是不需要处以刑罚,并积极配合检查的;(3)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

鉴于现行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范不明朗,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增加了压力,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规范量刑活动,

实现司法公正,笔者建议把危险驾驶罪纳入量刑规范化范畴来处理。具体做法就是召集犯罪人所在社区领导、有声望的人、犯罪人的近亲属等有助于教育犯罪人的相关人员,在司法工作者的主持下进行说服教育犯罪人。对于积极接受教育,认真认罪悔过,不会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的犯罪人,争取参与说服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合理合法意见,综合考量以后,进行定罪量刑。能轻判的,就轻判;能判缓刑的,就判处缓刑;能免于刑罚的,就免于刑罚。 建议对危险驾驶罪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对于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罚的犯罪人,要求其参与社区的公益活动,为社区提供服务,并接受社区群众的监督。发动社区的力量,进行量刑规范化、公开化,有助于教育感化犯罪人,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有助于犯罪人改过自新,不再踏上犯罪之路;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大对于社区群众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维护社区安定团结,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提升法官素质和全民素养

我国的酒文化特别浓厚,因此醉酒通常能够被人们所理解和容忍。个别法官也会认为喝酒是沟通感情的需要,亦在情理之中。喝酒虽然喝高了,但并没造成危害后果,况且危险驾驶罪最高也不过判处六个月拘役,属于轻刑罚,都容易给予同情,在处罚上也就会有从轻的倾向。危险驾驶行为人中有钱人居多,比较顾及颜面,往往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向办案法官说情,个别法官在利益面前,难免会禁不住诱惑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出格的判决。

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多种措施来共同规制。浓厚的酒文化传统和人心的浮躁,是危险驾驶罪多发的根本原因。要改变传统、平静人心,非一朝一日能够实现的,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教育人们珍视自己的生命,也珍重他人的生命,不做危害他人的事。全面提高汽车时代全民的综合素养,提高法官的政治素养、廉洁意识及法律业务素养。为我国构建法治文明、建设交通安全文明、建立新的酒文明,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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