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放射源分类简表
根据《放射源分类办法》(环保总局05年62号公告),对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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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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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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