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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07/02

附件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部署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在继续坚持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总体工作方式方法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作用,突出重点,做好衔接,合理设臵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检查对象、内容和依据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2011年度卫星遥感监测成果中经过土地变更调查和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套合分析后确定为疑似违法用地的图斑。

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

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往年工作中适用、但《通知》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再作为工作或政策依据。

三、工作步骤

(一)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

部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制作下发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

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在地方上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后,部应用“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与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图斑进行套合,标识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结束后,将疑似违法用地图斑与遥感监测成果图斑进行比对,剔除土地变更调查“三下两上”中地方进一步核准的“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图斑,增加遥感影像图上当年已建设但地方一直未作为本年新增建设用地上报的图斑,进一步圈定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将经过上述两个步骤后得到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叠加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上,形成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下发各地印制卫片,开展土地执法检查。

2.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制作完成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后,由中国地质调查局通过内业判图、野外验证等,提取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制作2011

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下发各地作为开展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依据。

(三)各地开展核查。

各地按照部的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核查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有关情况,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通过编发简报、周报等方式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做法、好经验,同时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答疑、解决。要根据本省(区、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所辖各市、县全面开展督查和验收工作,加强对地方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

(四)各地上报初步数据,部组织初审。

1、填报单元。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填报、

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按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确定的县级行政单元一致。

2、数据初审。各地核查结束后,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部报送初步数据成果。部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将有关审批信息与各地上报数据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套合分析,核验地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部组织开展督查。

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结合部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初审时发现的问题,对各省(区、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督查,督促整改。

(六)各省(区、市)上报数据成果。

各地根据部督查意见整改纠正后,逐级上报数据成果。各省(区、市)在完成省级验收后,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向部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七)部组织开展验收。

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根据部制定的验收标准

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要对督察区域所辖省份提交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部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直至整改到位、达到验收标准后才能通过验收。各省(区、市)通过验收和数据审核后,由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向部上报最终数据成果,并提交验收和数据审核报告。

2.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部机关有关司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组成验收组,根据部制定的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重点检查省级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部对各地初报数据审核以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纠正。

(八)各省(区、市)上报工作情况报告。

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都通过验收后一周内,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报送最终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

(九)部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

部根据各地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和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区、市)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警示约谈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

谈工作,并报部备案。

四、工作分工

(一)部、省分工。

部统一部署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对所辖各市、县进行培训、指导、督查和验收,并按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有关数据。

(二)部有关单位的分工。

执法监察局负责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地籍管理司负责提供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数据成果。

信息中心负责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进行套合分析工作,对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及相关工作成果,组织制作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利用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以及对部分全国规划矿区、重点矿区、重点矿种遥感监测成果提取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野外验证,组织制作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及地方上报数据的审核。

(三)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业务部门的分工。

地籍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提供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建设用地变化调查结果;配合执法监察部门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进行核查,提供相关资料,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权属及地类情况”栏目,并对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耕地保护、土地利用业务部门对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的农用地转用、先行用地、紧急用地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栏目。

规划业务部门对疑似违法图斑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规划情况”栏目的内容。

矿产勘查、开发、储量管理业务部门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审批情况”栏目的内容。

执法监察业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 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规划院、地调院、测绘院、信息中心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五、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 关于检查(监测)时段。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 关于拆除复耕。

2011年12月31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拆除复耕到位,经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开展警示约谈、实施责任追究,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3. 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4.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 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都应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填报。

如有个别地块确实未实施建设,但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批准文件的,也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备注”栏目中予以说明,且应拍摄该地块当时的现场全景照片,存档备查。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 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

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1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 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七、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部的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表格。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填报要求。

各地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上报的各类数据统计报表,纸质文件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

8月15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验收,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向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向部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8月底前,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通过相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数据审核和验收,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通过部的验收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省(区、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向部报送最终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

报部的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一式三份,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部联系。属于土地变更调查方面的,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部地籍管理司联系,联系人:李万东、牛新萍,电话:(010)66562971、66558217;属于矿产资源遥感监测工作方面的,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联系,联系人:杨金中,电话:(010)62060309;属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方面的,与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李磊,电话:(010)66558656;其他方面的问题,与部执法监察局联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宾洪超、闫振标,电话:(010)66558332;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潘辉,电话:(010)66558327。

部执法监察局邮箱:zfjzdc@mail.mlr.gov.cn

附表:1. 《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2. 《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3. 《“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占用

耕地面积情况登记表》

4. 《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5. 《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6. 《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

总表》

7. 《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8.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

实情况登记卡》

9.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10.《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

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1.《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2.《军用土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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