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价费发〔2011〕45号
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现就我市一般诊疗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村卫生室)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据实收取,最高不得超过10元/人次。一般诊疗费包括的内容为:挂号费1元,诊查费(含药事服务成本)6元,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3元。一般诊疗费中,未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其服务场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1年7月4日起执行,执行期间,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