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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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法律咨询备忘
咨询时间:2015年2月9日
咨询地点: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咨询人:xx,女,汉族,xx年12月xx日生。
案件概况:20xx年x月,通过朋友介绍与丈夫认识。几个月后始恋爱,201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0日,生下儿子xx。因男方脾气暴躁,经常为些小事当众辱骂女方,2014年12月,吵架后,女方被赶出家门,开始分居至今。与男方认识以前女方曾全款自购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二人在登记前,男方父母出资利用女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婚房一套,买卖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以二人名义签订,此后由女方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至今,但未取得产权证。
咨询人提出的问题:
1、如果女方起诉,是否能够离婚?
律师意见:鉴于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未达到法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在离婚诉讼庭审中,男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且坚持双方感情未破裂,希望法庭给一
次和好的机会,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2、有其他补救办法吗?
律师意见:除非你举证证明,还存在其他法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比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家庭暴力、与第三人同居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第(四)项之分居事实的发生原因仅限于“感情不和”,若因其他原因而致分居者,比如两地工作,不在此限。
3、如果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怎么办?
律师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被驳回后六个月内不能再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可以二次起诉。
4、二次起诉后,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律师意见:首先看你二次起诉离婚时,实际分居时间是否满两年,如果仍未满两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结合庭审情况,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能认为,因坚持起诉离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或者认定仍不符合感情破裂,予以再次驳回。
5、如果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谁?被告支付抚育费吗?如何确定
数额?
律师意见:鉴于子女出生时间较短,根据法律规定,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在离婚时,抚养权原则上归女方。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数额以其收入的20-30%为标准,由法官自由裁量。
6、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意见:因其他财产并不多,无存款,争议焦点在于房产如何分割。首先应明确需要进行分割的房屋仅限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不应进行分割。因此,女方婚前购买的那套房屋因是全款购买在离婚时不分割。另外一套男方父母出资婚前购买的房屋,虽然购买于婚前,但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也都要予以分割,虽然女方认为都是用自己住房公积金还贷,也应当将还贷及还贷部分相应增值平分,因为婚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即使不用于还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也要分的。
7、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如何分?
律师意见: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这类房屋通常是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未取得房产证
的房屋。司法实践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对该类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果双方不能就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一般不予分割。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