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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

09/09

国际法简答题:

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什么?答: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脱离一下基本事实: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因为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各国协议产生的国家发表现了国家的同一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受害者或国际社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各国的意志将间的协议是国家法的效力依据。参见教材第8页。

3.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国际法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他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依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他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因为国际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国际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当然会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必须顾及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通过国内法履行国际法义务,不应制定与国

际法相违背的法律。因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而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三,作国内法看,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取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内法的发展。参见教材第47页。

4.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答:法律效果有1、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2、国家承认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参见教材第65页。、

5.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

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 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

规则时自我约束

6.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 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7.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 (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8.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它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力。 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领海。 沿海国对无害通过的权力和义务:1可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2规定海道和分道航行制3、保护权。4、沿海国的义务:不得妨碍无害通过,不应对外国船舶有歧视,应公布危险情况,不得征收费用。

9.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

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

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

10.沿海国在毗连区中具有那些管制权? (1)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待命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沿海国为防止外国船舶违反该国领土或领海中关于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行为发生而对他行使管制权。 (3)因为惩治违反上述法律规章行为而对外国船舶行使管制权。

11.简述《蒙特利尔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

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12.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13.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14. 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 (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 1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 2条约的缔结、生效、无效、解释、保留、修订和暂停施行受国际条约法的调整。 (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5. 简述条约的无效及其后果。答: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而无法律效力。 (1)条约无效的理由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2违反自由同意: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2)

条约无效的后果 条约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条约不可能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对于相对无效条约,可以通过受害国嗣后的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有效的条约。 原则上,条约的无效应当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援引或确定无效之日起无效。 16.简述国际组织及其特征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其有以下主要特征: (1)国际组织是根据国家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 (2)国际组织是国家间的组织: 1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是主权国家; 2国际组织无权超越成员国政府对其地方、法人或个人直接行使职权,也无权干涉成员国的内部事务; (3)国际组织是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 (4)国际组织是常设的; (5)国际组织具有独立性。

16.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7.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答: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18.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任何联合

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19.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答: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20.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21.简述战争开始后交战国的法律后果(1) 外交领事关系的断绝。(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3)断绝通商往来。(4)对敌产的影响。(5)对敌国公民的影响。(6)关于敌性的确定

22.战争结束后,二国恢复正常的国际关系。一般都恢复外交和领事关系,恢复经济贸易往来,同时使一些因战争停止实施的条约恢复效力。。

23.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答: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2)沿海航运权; (3)领空权; (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24.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答: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 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 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 3保留国内载运权; 4设立空中禁区。 (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

25.简述《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及其管辖权的确定。答:《海牙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它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 《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该类罪行实行管辖权: 1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 2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 3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乘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乘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住地是在该国。 另外。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如该国未将其引渡,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行使管辖权。、

26.简述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答:被称为具有外空宪章地位的《外层空间条约》等法律文件对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作了如下规定: (1)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自由; (2)外层空间不得据为己有; (3)外层空间应用于和平目的; (4)天体及其资源属于人类共同财产。

27.简述引渡的条件答: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

行不属于政治犯罪。参见教材第214页。(二) 28.外国人待遇原则。 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① 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参见教材第204页。 29.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 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4)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 (5)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30.答:(1)使馆馆舍不得

侵犯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31.简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

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32.简述领海的法律地位答:(1)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2)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就是领海主权(2分)。根据国际法,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1分)。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国管辖。(1分)沿海国对领海内一切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享有专属权;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沿海国有权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的法律和规章等。(3)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对元害通过权的含义进行解释。 (4)沿海国对元害通过的商船上的犯罪行为不行使管辖权,但有例外,把4种例外情形列举出来。

33.简述毗连区的法律地位答:A沿海国可在毗连区内行使对海关、财政、或卫生事项的管制权。B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制权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简述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管辖权的确定答:(1)航空登记国的管辖权 (2)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人犯仍在

航空器内,则航空器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3)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4)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发生犯罪或针对该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5)罪犯发现地国有管辖权 (6)不排斥本国法的其他管辖权35.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也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法院行使咨询管辖叔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以执行,如《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等。 36.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 :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 (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 (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 (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 (4)上级责任原则; (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37.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8.简述条约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指依国际法规定,缔约者具有以其自己的名义缔约,并能直接承受条约的权利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都有这种能力。不过,除国家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之范围是有局限性的。缔约权,也就是缔约的代表权,即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没有这样地位的国家机关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机关是不能代表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条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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