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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足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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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竞赛裁判法第二章 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的跑动和选位

一、 裁判员的跑动与选位

(一) 裁判员跑动与选位的重要性

现代足球运动发展对裁判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责任更为突出。他要为提高比赛质量,促进技、战术的发展,保护双方运动员的健康尽守职责。为了做到这一点,裁判员必须提高控制比赛的能力及判罚的准确性。积极的跑动、得当的选位是提高控制比赛能力及判罚准确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裁判员的跑动与选位还体现出一个裁判员的风度,那种跑动迟缓、选位不当而经常影响比赛的裁判员,会给人们留下一种不舒服的感觉,会引起运动员的不满,降低运动员对裁判员的信任感,为裁判员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 现代足球运动对裁判员跑动与选位的要求

现代足球朝着技能、体能和心智能等高度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而片面强调技能或体能的时代已经结束。攻守平衡、整体而快速的攻守,是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趋势之一,这种"快"对裁判员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耐力好。足球场地大,比赛持续时间长,根据历年来统计材料证明,一场比赛裁判员的跑动距离一般在6000-7000米,说明一名裁判员要完成一场比赛的裁判任务必须具有良好的耐力基础。裁判员除了一般耐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速度耐力,因为现代足球攻守转换频繁,需要裁判员连续往返的冲刺,如果没有良好的速度耐力是难以紧紧跟随球的发展变化的。同时,在紧张而激烈的比赛中往往容易产生疲劳,致使注意力分散,影响判罚的准确性。

2、速度快。现代足球的特点突出体现在"快"字上,队员的跑动速度以及比赛中攻守转换速度加快,双方争夺更加激烈,犯规次数增多,这种情况对裁判员速度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如果裁判员没有良好的速度素质,不能跟随球的发展变化及时到位,往往造成在关键时刻或关键问题上失误,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影响比赛顺利进行。

3、预见性。就大多数裁判员来说"预见"往往跟不上球的速度,因为裁判员的跑动是根据球的移动而移位,是被动的。怎么样变被动为主动,这就要求裁判员要提高预见的准确性,也就是说裁判员要预见球的发展方向,提前跑动,如果提前0.5秒,裁判员就可提前跑动几米,这样,就可以弥补速度慢的缺点,裁判员的跑动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4、选好位。裁判员具有预见性就可以紧跟球的发展,与球保持适当的距离,但这不等于裁判员就能看清楚双方队员的动作。在比赛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有时观众在看台上看到运动员的犯规动作,而裁判员还没有看到,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距离比观众近好几倍,为什么还看不到呢?显然这主要是裁判员所选择的位置不当,由于与双方队员的重叠,而影响裁判员的观察。上述例子说明裁判员不仅仅与球保持适当的距离,更重要的是选择好位置。 裁判员的选位要做到:一快、二勤、三防止。

一快:裁判员反应要快。

二勤:裁判员脚步移动要勤。

三防止:裁判员在移动中防止与双方队员位置重叠。

(三)跑动方法与跑动路线

1、跑动方法

裁判员的跑动方法可分为正面跑、侧面跑、倒退跑。不论采用哪种跑动方法,其基本的要求是始终面向球,因为对方队员争夺的焦点是球。一般情况下,裁判员在球的进攻方向后面时采用正面跑;裁判员在球的进攻方向前面时采用倒退跑;裁判员在球的进攻方向侧面时采用侧向跑。由于场上情况变化无常,裁判员的跑动方法也要随之变化。

2、跑动路线

目前国内外均采用对角线裁判制,其基本要求如下:

(1)裁判员的位置保持在球的左侧后方距球10~15米,与助理裁判员保持密切的联系。

(2)裁判员所选的位置避免与双方队员的位置重叠。

(3)裁判员不应影响队员的活动与传球 。

(4)裁判员要快速通过中场。

对角线裁判制是沿球场的对角线方向活动,但并不意味着裁判员的活动不能离开这条线,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跑动路线。根据目前国内外的不同跑动路线可以归纳为四种:大S形跑、跟踪跑、小S形跑和直线跑。

大S形跑。这种跑动路线使裁判员保持在球的左侧后方与助理裁判员保持密切的联系,球在进攻方向的左侧发展时能与球保持较近的距离。采用这种跑动路线,一般情况下先向前插入不多,所以裁判员基本上不会影响运动员的活动和传球路线。但当某队快速反击时往往距球较远。球在右边发展时,裁判员向右路靠近较少,因此,往往距球较远,一旦在右路判罚犯规后不易及时到位。目前这种跑动路线基本上不被采用。

跟踪跑。这种跑动没有固定的路线,裁判员是以球为中心进行跟踪,它的最大优点是始终与球保持较近的距离。但当球由右路向左路转移时裁判员不能始终面向助理裁判员并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有时也容易影响队员的活动和传球路线。这种跟踪跑对体力要求相当高,因此采用不多。

小S形跑。这种跑动路线使裁判员与球保持较近的距离,球在中路或右路发展时能在球的左侧后方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球在左路发展时裁判员往往背向助理裁判员,采用这种跑动路线,裁判员可根据球的发展提前插到其运行的前方,球发展到罚球区内能及时跟上。小S形跑比较节省体力。

直线跑。这种跑动与小S形跑大体上相似,由于它基本上是处于两个罚球区之间的直线活动,对左右两路都保持较近的距离,因此,对左右两路的情况观察较清楚,一旦判罚后能及时到位,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由于是处于两个罚球区之间的活动,因此,裁判员就能把握罚球区内的判罚。

直线跑较节省体力,但球在左路发展时往往背向助理裁判员。现代足球运动对裁判员跑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裁判员的年龄、身体及训练水平始终与运动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从足球运动发展看,小S形跑和直线跑是比较适宜的,采用也较多。

现在各队都有自己的技术风格与战术特点,应变能力也很强,他们往往在比赛中根据不同对象改变自己的打法。因此,裁判员不能一成不变地采用一种跑动路线来执行一场比赛,裁判员也应具有应变能力,根据不同的打法与特点,采用不同的跑动路线。例如,某队采用长传为主的打法,裁判员可采用直线或小S形跑;某队以短传为主,稳扎稳打,层层推进,裁判员可采用跟踪跑等。总之,裁判员的跑动路线也要随着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

裁判员在选择采用跑动路线时也应考虑到场地、气候情况及本人体力状况而有所变化。如气候炎热、比赛场地地势高、裁判员体力差的情况下,则应采用较为节省体力的跑动路线。

(四)提高判罚后跑动与选位的能力

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要求裁判员有很强的控制比赛能力,这种能力由多种因素组成,判罚后的跑动与选位是其中之一,而且还是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现代足球比赛大多采用全面进攻和全面防守的打法,造成局部地区人数上优势,因此,双方身体接触增多,争夺更为激烈,队员之间冲突加剧,这种冲突往往发生在某队员犯规后双方队员脱离接触前,所以,在某队员犯规,裁判员如能及时到达犯规地点采取一定措施,使双方队员尽早脱离接触,即可避免事态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使比赛正常地进行。

哪些情况下裁判员应及时到达犯规地点呢?

1、 队员动作粗野或带危险性犯规时。

2、 比赛中,双方犯规次数增多,比赛气氛紧张,出现侵人犯规时。

3、 在罚球区附近守方犯规时。在罚球区附近攻方罚任意球,攻守双方为了计较罚球地点而发生磨擦是常有的事。裁判员能及时到位,并明确指出罚球地点,组织好守方退至9.15米处,尽快恢复比赛,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 罚球区内守方犯规被判罚球点球时。

5、 在罚球区内双方人数较多,争夺激烈,当裁判员鸣哨判罚犯规后。

二、助理裁判员的跑动与选位

(一)助理裁判员跑动与选位的重要性

《足球竞赛规则》明确规定裁判员所作的判决应为最后判决,助理裁判员是裁判员的助手,他的职责由裁判员决定。同时,明确指出助理裁判员应协助裁判员按照规则控制比赛。助理裁判员要成为一名好助手,对执行任务中的跑动与选位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往往由于助理裁判员的一步之差或选位不当,可能造成判断上的失误而影响比赛的胜负,造成不良后果。

(二)现代足球运动发展对助理裁判员跑动与选位的要求

1、 速度要快

奔跑速度要快。现代足球比赛推进速度加快,助理裁判员要跟上比赛速度,紧跟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或突破对方防线的进攻队员所控制的球,就必须要有速度作保证,否则就跟不上球的发展和队员的活动,一旦落后,对场上越位等情况就难以判断。

侧向滑步跑、倒退跑速度要快。比赛中要求助理裁判员做到人球兼顾,所以助理裁判员的活动大部分是处于侧向滑步跑和倒退跑,他必须根据临场情况快速地向左右移动。

反映速度要快。比赛中双方队员的活动变化无常,助理裁判员要根据队员的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如果反应速度慢,一旦场上出现变化,助理裁判员的位置就要落后,就会出现差错。

2、预见性强 助理裁判员与裁判员一样,他的活动是被动的,要使被动变为主动,就要求助理裁判员有预见性,助理裁判员通过观察了解各队的打法特点,预见球的发展和队员的活动,争取与队员同步活动。助理裁判员的预见性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比裁判员的预见性更准确,因为,助理裁判员的预见性一旦与场上情况不符时,就不能与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保持平行,就容易出现差错。

3、选好位置

助理裁判员的选位有两种情况,一是球在活动中的选位,二是死球及恢复比赛时的选位。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下的选位,都应遵循下面几点要求:

(1) 便于观察越位。

(2) 便于观察球是否出界、进门。

(3) 便于协助裁判员执行规则。 助理裁判员在选位时要抓主要矛盾,即越位与进球。因为,越位的判断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得失分。倘若攻方射门时不存在越位,就应快速跑到球门线观察球是否进门。

4、观察面大 助理裁判员观察面大有利于了解双方的活动、有利于对越位作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与裁判员保持联系,协助裁判员执行规则。

(三)跑动方法

助理裁判员的跑动方法可分为后退跑、侧向滑步跑和向前跑三种。一般情况下运用后退跑、侧向滑步跑较多。这两种跑法有利于助理裁判员保持面向场内,扩大助理裁判员的观察面,做到人球兼顾。

球在助理裁判员左侧方向活动或球与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距离较远时,助理裁判员应采用后退跑;球在助理裁判员对面方向活动或球与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距离较近时。助理裁判员应采用侧向跑;当队员快速推进突破对方防线时,应采用向前跑。

第三章 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的配合

一、越位的配合

(一)判罚越位是助理裁判员协助裁判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裁判员应经常保持与处在同一半场的助理裁判员的联系,这是避免"漏旗"的首要条件。

(二)由于判罚越位的首要条件是同队队员踢(触)球的一瞬间,他是否处在越位位置,因此,比赛进行中,队员向前踢球时,裁判员认为攻方某队员可能越位,即应注视助理裁判员有无越位旗示。有时还会考虑助理裁判员因故举旗较慢,而在适当的时刻第二次看旗。

(三)为了协助裁判员掌握好对越位的判罚,助理裁判员始终与守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齐平,并随时注视攻方队员的集团,重要的是扩大视野和观察的范围,以利于判断队员踢球时同队队员是否越位。如发现队员越位,应及时将旗上举,向裁判员示意,裁判员则应及时鸣哨判罚越位犯规。

(四)尽管裁判员判罚越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助理裁判员的协助,但裁判员始终不应放弃自己的主观观察和判断,做到心中有数。

(五)裁判员看见助理裁判员的越位旗示后,认为不需要或不应判罚时,应回以简明的信号,助理裁判员则应及时收回旗示(这种情况在场上应尽量避免)。

(六)如助理裁判员的越位旗示是正确的而裁判员又漏看了旗示,其发展可能有两种情况:

1、球被对方截获或踢出成死球,越位给守方造成的威胁已不复存在,助理裁判员应及时收回旗示。

2、越位队员对守方的威胁仍然存在,继续进攻有可能进球或已射球入门,此时助理裁判员应坚持其上举的旗示,以供裁判员发现后改正,这只是一种补救的方法,裁判员应尽量避免漏看旗示。

(七)在罚球区附近攻方踢任意球时,如果裁判员负责观察越位,则助理裁判员一定要跑到球门线看球是否进门。两人形成一个对角线。在球场上绝对不能形成两个人站在一条直线上。当攻方队员踢球后不存在越位和球进门时,助理裁判员应及时回到原来的位置观察越

位。

二、定位球的配合

(一)开球。裁判员应站在开球半场内中圈附近,球的左侧后方,一面观察球是否合法开出,一面保持与守方半场助理裁判员面向联系,两个助理裁判员则分别与两队倒数第二名队员齐平观察可能出现的越位等情况。

(二)球门球。裁判员应站在中圈附近,观察球踢出后双方争夺及攻守发展情况。

(三)踢角球。无论在哪一角球区踢角球,裁判员应根据双方队员的位置,在罚球区的左侧区域选择自己便于观察的位置。踢角球所在半场的助理裁判员根据裁判员的配合要求,站在球门线延长线的角旗后面,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互相配合,观察球是否合法地放在角球区内;守方队员在球踢出前距球是否够9.15米;球踢出后运行中是否在空中越出球门线;以及球踢出并进入比赛状态后,可能发生的犯规及球进门的情况。另一名助理裁判员在中线附近,注意守方踢出的球和可能的长传反击。

(四)罚球点球。裁判员应站在罚球区内与罚球点平行的延长线上,以便于观察球是否合法地放在罚球点上、守方守门员及攻守方其他队员在球未踢出前是否站在合法位置上、球是否合法地踢出等。该半场助理裁判员应站在近端的罚球区线与球门线交接处场外。

(五)任意球。若在中场踢任意球,裁判员应站在便于观察犯规情况并能与助理裁判员保持联系的位置上。 若在接近守方罚球区处踢任意球,裁判员应站在与守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齐平的位置上,观察球踢出时的越位、犯规和球是否进门。

三、掷界外球的配合

在掷界外球时,裁判员应注意掷球队员的手部动作,助理裁判员应注意掷球队员的脚部动作。

四、球出界的配合

(一)球出边线

规则赋予助理裁判员的职责之一,就是举旗示意球的整体越出边线,并示意由哪一方掷界外球。当助理裁判员明显看清最后触球者时应及时举旗示意由对方掷界外球;若球出界时助理裁判员距球较远或其他原因看不清最后触球为哪一方时,助理裁判员可将旗上举,裁判员应迅速出示手势批示由某队掷界外球,助理裁判员根据裁判员手势作出相应的旗示。

(二)球出球门线

规则赋予助理裁判员的又一职责,就是举旗示意球的整体越出边线,并示意由哪一方掷界外球。当助理裁判员明显看清最后触球者时应及时举旗示意由对方掷界外球;若球出界时助理裁判员距球较远或其他原因看不清最后触球为哪一方时,助理裁判员可将旗上举,裁判员应迅速出示手势指示球门球或角球,助理裁判员根据裁判员手势作出相应的旗示。

五、球进门的配合

球进门判某队胜一球,是足球比赛裁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必须借助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对球的整体是否在地面或空中越过球门线作出准确的判定,裁判员必须有自已的主观判断。

因此裁判员应随时观察,当球有可能入门时,必须全力接近罚球区,在不影响队员活动的情况下,深入到球门区附近,以便观察准确。助理裁判员也必须跑到球门线,以协助裁判员观察球进门。其配合如下:

(一)若是清楚、无事故的球进门,助理裁判员从靠近球门线的位置上沿边线向中线快速移动向裁判员示意球已进门,裁判员见到助理裁判员的行动信号,结合自己的判断,再鸣哨判定球进门。

(二)双方在球门前争夺,一瞬间发生球的整体越过球门线,裁判员由于位置不利等原因未看清楚,如助理裁判员所处的位置已经看清楚球已进门时,助理裁判员应将旗直接指向中圈,示意球已进门,裁判员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判胜一球。

(三)如果在混乱中,守方队员故意用手和臂部阻止球入门,而裁判员对此没有看到这个犯规,助理裁判员却已清楚地看到这个手球犯规,应及时举旗摇动,裁判员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旗示,立即停止比赛,作出相应的判罚。

(四)双方在球门前争夺中,裁判员对某一球是否进入球门有怀疑时,必须密切注意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如助理裁判员清楚地看到球并未入门,应站在原位置不动,按比赛前准备会预定的信号,向裁判员提示球未进门。

六、比赛时间的配合

上下半时即将结束时,根据准备会的分工,在最后3分钟内助理裁判员应给裁判员一个明显的信号提示,裁判员再根据场上的实际情况决定延长多少时间,并在最后1分钟内用明显信号通知第四官员。

第四官员根据裁判员的决定,将延长时间用换人牌向观众显示。在延长时间内,因故损失的时间裁判员仍可补足,最终由裁判员决定比赛结束。

七、决胜期罚球点球的配合

第一助理裁判员站在球门线上,负责观察守门员是否站在球门线上、球的整体是否越过球门线;而裁判员则观察守门员是否站在球门线上,球未向前移动时,守门员是否向前离开球门线和攻守双方的其他犯规情况;第二助理裁判员则在中圈附近负责管理双方准备罚球的队员。

八、场上运动员发生突发事件的配合

(一)在裁判员视线以外的突发事件 在裁判员视线以外的突发事件,就是指裁判员未看见的突发事件。一般较多发生在裁判员身后,有时也可能发生在裁判员身前,只是由于各种原因,裁判员视线被挡而未看见。当比赛中出现裁判员视线以外的突发事件时,凡就近看清的助理裁判员应予协助,具体可视情节轻重,举旗示意裁判员停止比赛,或在比赛成死球时举旗。如果裁判员背向举旗的助理裁判员,不能及时看见旗示,则另一名助理裁判员应迅速呼应,举旗提示裁判员。此后,裁判员可根据助理裁判员提供的情况和建议,对有关运动员作出教育和处罚。

(二)围攻裁判员的突发事件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比赛成死球时。具体可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由裁判员独自处理,就近助理裁判员观察情况,默记主要肇事者号码,或者就近助理裁判员(必要时另一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迅速进场协助裁判员处理,并保护裁判员和默记主要肇事者号码。一旦在事件平息后,当裁判员需要时,助理裁判员能够提供情况,从

而有利于裁判员作出准确的处罚。

(三)转攻助理裁判员的突发事件 一般多见于在比赛成死球时。当裁判员发现这种情况时,应及时上前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准确的处罚。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裁判员身后,被围攻助理裁判员可举旗示意,另一侧助理裁判员亦举旗示意。此后,裁判员应迅速到达围攻地点予以制止,并根据助理裁判员提供的情况和建议对有关运动员作出准确的处罚。

第四章 裁判员的哨声、手势及助理裁判员的旗示

一、裁判员的哨声

哨声是裁判员领导一场比赛的主要信号,它不仅是比赛行止的命令,而且哨声运用得是否准确及时、清晰果断,往往会影响运动员和观众的情绪。准确及时的哨声,必然引起场内外人员的共鸣,提高对裁判员的信服感;反之,准确性差、哨声响得不是时候、多余的哨声充斥于比赛进行之中,必将招致场内外的厌恶和反感。因此,作为裁判员,一哨在手,应当充分意识到每一声哨都关系着整场比赛能否顺利进行。

(一)比赛进行中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

根据比赛的需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哨声,目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1、 比赛开始(包括某队胜一球后重新开始比赛)。一声哨,哨声稍长。

2、 比赛时间终了(包括上半时或全场比赛时间终了)。二至三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3、 判某队胜一球。一声长哨。

4、 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5、 场上发生犯规或其他情况,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应及时鸣哨。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或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1)球已越出边线或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可以简短的哨声示意。

(3)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

9.15米的过程中应向双方交待明确,待纠正后再以信号恢复比赛,这种信号可以用哨声或用明确的手势示意。

(二)鸣哨的方法与要求

如前所述,哨声是裁判员使用的主要信号,必须准确及时,清脆果断。哨声虽不能代替复杂的语言但在很大程度上足以表达出裁判员在招待判决时是否坚毅果断,信心十足。一般地说,对裁判员哨声的要求,是在判罚及时准确的基础上,鸣哨清脆有力,强弱适度。如比赛开始、比赛时间终了或判某队胜一球的哨声应稍长,但也应适度,过长就会使人感到多余而讨厌。又如,判罚犯规的哨声,就应根据犯规的轻重程度有所区别,如系一般犯规,只须长短适中,清脆有力的一声哨即可;如出现粗野、严重的犯规,就以突发性的有力强音,显示出规则不容触犯的威严,虽未使用语言,却要向犯规队员表达出"你的犯规够严重的"这样一种示意,哨声本身就要对犯规队员起到告诫作用。

减少不必要的哨声,是裁判员在场上必须重视的一项艺术。要提高哨声的"威严感",裁

判员应首先自我"净化噪音"。有的裁判员在吹判犯规时,习惯于在鸣一声长哨之后连续不断地加以琐碎哨声,有时为了纠正踢定位球地点上一丁点差误,也是琐碎哨声连绵不断,而且吹得震天响,这种多余的哨声,只会破坏比赛气氛,是极不可取的。

(三)裁判员执哨的方法

裁判员执哨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套在颈上,跑动时含在口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响哨快,从决定鸣哨到发出哨声不需任何准备过程。但缺点是裁判员对激烈比赛过于敏感而猝然响哨,对某些微不足道的犯规,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的,但由于哨声已响无法挽回。另一缺点是将哨含在口中,奔跑时甚感不便,对急促的呼吸也有一定影响。

另一种是吊在腕上,跑动时拿在手中。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奔跑方便,对跑动中急促的呼吸无影响。当裁判员看到犯规情况至含哨鸣响之前,对是否判罚或运用有利条款,有一瞬间的思考和再观察过程,不致发生一有情况就猝然响哨的缺点。

以上两种只是执哨方法,各级足联、足协并无统一规定和要求,但经长期实践证明,上述第二种方法具有较为明显的优越性,已为国际、国内裁判员普遍采用。

二、裁判员的手势

足球裁判员所用的手势应力求简单、明了、示意确切,给人以直接、清晰的感觉。这些手势的运用,旨在使比赛顺利进行。手势的作用主要在于示意下一步比赛应如何进行,因此,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裁判员一般没有模仿的必要。

一个高水平的裁判员,其手势和其他举止须做到简练、朴实、舒展、大方,使人肃然起敬。凡借助于手势、哨声故作姿态,装模作样,显露自己,哗众取宠,不仅会冲淡比赛气氛,而且必然招来轻视,以致降低了裁判员的威信。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裁判员的统一手势如下:

(一)直接任意球:单臂侧平举,明确批示踢球方向。

(二)间接任意球: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三)球门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五)罚球点球: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罚球点。

(六)示意继续比赛: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七)罚令队员出场和进行警告: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分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哪名队员进行处分。

三、助理裁判员的旗示

根据规则规定,助理裁判员无权直接令比赛行止,也无权对运动员进行判处,他的旗示

只是按规定的信号向裁判员提供情况,至于是否判处,应由裁判员决定。因此,助理裁判员虽举旗对裁判员示意,也不意味着比赛必然停止,如裁判员对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做应答时,助理裁判员应适时收回旗示。

助理裁判员的旗示应便于裁判员的观察,因此,助理裁判员在沿边线往返跑动时,应习惯于灵活地换手持旗,使持旗的一臂朝向场内。无旗示时,旗应自然下垂,跑动时,持旗的一臂不应大幅度的摆动,以免造成裁判员的错觉。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统一旗示如下:

(一)越位

助理裁判员如发现队员越位并已构成应判罚条件时,应站在与越位队员平行的边线外,及时将旗上举,向裁判员示意。 当裁判员见到旗示鸣哨令比赛暂停后:

若是助理裁判员远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上举。 若是中间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前平举。 若是助理裁判员近端的队员越位,助理裁判员应面对场内,将旗向前斜下举。

(二)界外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侧斜上举,批示掷界外球方向。

(三)球门球

助理裁判员应面向场内,将旗前平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四)角球

助理裁判员应将旗斜下举指向近端的角球区。、

(五)替换队员

助理裁判员发现某队请示替换队员,应待比赛成死球时用双手将旗横举过头,向裁判员提示某队请示换人。

除了上述五种旗示外经裁判员委托,助理裁判员亦可以旗示向裁判员提供协助,例如:

1、如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范围内队员有犯规行为,而裁判员未察觉到时,助理裁判员可将旗上举并加摇晃动作。当裁判员见到旗示并令比赛暂停后,助理裁判员应将旗侧斜上举,指示踢任意球方向。

2、如助理裁判员发现在自己附近的掷界外球或踢角球、球门球等有不符合规则情况时,应将旗上举并加摇晃动作,提示裁判员予以纪正或另作判处。

第五章 准确判罚犯规

一、犯规的概念和范畴

(一)何谓犯规

本节所讲的犯规,是指违反了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第十章中所述--判罚直接任意球和间接任意球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是判罚犯规的依据。

(二)规则对犯规的界定

1、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十种情况。规则对此十种情况分为前六种和后四种,并在前六种情况之前有一段话,即:"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因此,裁判员在对"踢、绊摔、跳向、冲撞、打、推"这六种情况进行判罚时,应恰当地把握"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这个尺度。

上述十种情况中,除了"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外,裁判员应根据不同情况下所构成的同一种犯规,确定其不同的性质,继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同样是一个"踢"的犯规动作,是从前面的还是从后面的;是偶尔的还是连续的(也许不是同一个"踢"的动作);是在抢球过程中的还是在无球时的;是草率的还是危及对方安全的;是破坏了对方的进攻机会还是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等等。据此确定其性质为一般的,还是非体育道德的,严重犯规还是暴力行为等等。处理方式则相应采用直接任意球,或再追加黄牌警告,或再追加红牌罚令出场。

2、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共有九种情况。规则对此九种情况分为前五种和后四种,前五种是针对守门员的,后四种是针对队员的。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则中取消了"冲撞守门员"的条款。守门员除了在本方罚球区内可以用手触球外,其他情况都视同队员一样。

3、何时判罚直接任意球?何时判罚间接任意球?这要根据规则对犯规的界定,视其性质而判罚,绝不能根据犯规的轻重去判罚。

(三)犯规对比赛的影响

足球比赛应提倡文明,讲求道德。观众希望看到的是一场既紧张激烈、扣人心弦又文明礼貌、情趣高尚的比赛。因此,非体育道德的、粗野的、危及对方安全的犯规无疑有悖于足球比赛的宗旨。但由于足球比赛是在高速度、强对抗中进行的,队员之间的身体接触是必然的,随之而出现的犯规也在所难免,因此一场没有犯规的比赛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认识犯规

(一)观察的位置

1、角度要好。裁判员应使自己与争抢球的双方队员之间尽可能形成一个接近等腰的三角形,避免处于三点一线,并始终将球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内。在罚球区线附近判罚犯规时,应看准犯规是在罚球区内还是在罚球区外,此时位置的角度,既要有利于观察争抢球的双方队员,又设法接近罚球区线或其延长线。

2、距离要近。理想的判罚距离以10米左右为宜,当然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队员密集的区域距离要近些;在队员较少、场面清晰的区域则不必太近;在队员纠缠一起时距离近些;在有可能马上向下一步发展时则不必太近等等。裁判员在选择位置的距离时应根据以下三个原则:

(1) 看得清楚。

(2) 不影响队员比赛和球的运行路线。

(3) 考虑到下一步发展时有利于及时移动自己的位置。

3、不断调整。足球比赛的场面瞬息万变,裁判员的位置也要因此随机应变,不断调整观察的位置。裁判员的脚步应随时准备移动,不可任其惰性,长久站定,尤其当体力下降后更要保持警惕。实在来不及移动脚步时,也可采用调整身体姿势侧身观察的方法。

(二)识别动作

1、识别队员的动作是否构成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主要根据既成事实和客观结果。这些犯规动作的构成大体分四个过程:动机-行为-方向-触及。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情况中,除了"企图踢"、"企图绊摔"、"企图打"和"向对方队员吐唾沫"四种情况外,皆应根据第四个过程和"触及"与否来进行判罚,而上述四种情况,只要形成了前三个过程,即使没有"触及"到也应进行判罚。

2、在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情况中,只有"故意手球"这一条冠以"故意"一词,因

此,非故意手球并不犯规。正确认识和区别故意与非故意,是准确判罚"故意手球"犯规的关键。

根据国际足联官方语言英文版的《足球竞赛规则》有关"故意手球"的条款,全面准确的含意应为"审慎地、故意地、蓄意地以手或臂部触、摸、拿、弄球"。首先从正面认识这句话,即"小心谨慎地、明知故犯地、包藏着某种意愿地……"这种情况下要判犯规。例如,队员靠着本方球门柱的内侧站立,手自然扶在近旁的门柱上,对方队员近距离射门,球速快且急,球在进门前打在该队员的手上弹出,此球应判犯规。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是蓄意地、包藏着不让球进门的意愿。再从反面认识这句话,即"一不小心地、不知道而为之地、意外地……"这种情况下可不判犯规。

裁判员可以参考球速的快慢、力量的大小、距离的远近、手臂是否扩张、面对来球还是背对来球等现象,但切不可机械地、片面地以此而决定。因为这些现象是建立在量化的基础上,而这些量化的标准又无法确定。所以,从正反两方面全面准确地理解规则的精神和含意,是正确识别"故意手球"犯规的保证。

3、队员在比赛中佯装被犯规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的动作多表现为夸张地跳起假装向下摔倒,发生的区域常在对方罚球区内,由此而骗取一个球点球,裁判员对其应有足够的准备和认识。

识别是否佯装,应看清楚对方与该队员有没有身体接触。如果没有接触是佯装(虽然接触到了,但构不成犯规,尽管该队员的动作形象夸张,仍是佯装)。当此接触构成了犯规时,则不必顾及其动作是否夸张,而应进行判罚。裁判员认定佯装时要有足够的证据,十分的把握,同时还应考虑到他人的认可。

队员佯装被犯规是非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此可给予警告。给予警告的时机一般选择在重复出现时为宜。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裁判员应主要掌握避免上当受蒙骗,不让假象乱真。

4、可判为间接任意球的犯规中有五种情况是针对守门员的,这些条款的精神是为了加快比赛节奏、鼓励进攻、制止守门员拖延时间。裁判员应从规则精神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而不要只根据现象机械地计算。

5、识别"动作具有危险性",主要是指双方队员争抢球时的动作虽未触及到对方,但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裁判员判断是否有伤害对方的可能性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之间的距离。距离较远,无此可能性;距离较近,则有此可能性。

(2)双方动作的方向。相同方向所做的动作,无可能性;相对方向所做的动作,则有此可能性。

(3)双方技术的合理性。何时用头、何时用脚、何时用脚背、何时用脚尖、何时用脚底等等,足球技术有其合理性。一般来说,技术动作合理,无此可能性;技术动作不合理,则有此可能性。

(三)预见性

比赛场上的变化是瞬间的,往往在零点几秒钟内就要作出判断。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裁判员应善于预见可能出现的情况。预见能力是裁判员足球意识的反映。

1、位置的预见。球的落点附近,是裁判员选择理想位置的区域。

(1)当球一被触及时,裁判员就要判断出其落点,并向落点附近移动。这个判断可根据球的方向、力量和速度,以及中途有无被挡的可能等等。裁判员的眼睛不要随着球在地面或空中移动,而要及早观察落点附近的情况。

(2)当球还未被触及时,裁判员应估计持球队员有可能传球的方向和落点,做好向那里移动的准备。这个估计可根据持球队员的技术动作、持球队员同伴的接应位置、持球队的战

术特点、持球队对方的位置空当等等。裁判员的眼睛在持球队员处没有可能发生犯规情况时不必总是盯着球,应经常选择时机扩大视野,回过头来观察身后的情况。当估计与现实符合时,这种意识上的准备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早到位。

2、队员动作的预见。比赛是为了争取胜利,取胜要视进球的多少,进球首先须得到球。所以,对球的争夺--控制与反控制形成了比赛的焦点。裁判员观察队员争夺球的动作与球之间的关系,是预见其动作是否有犯规可能的依据。

(1) 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反控制球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2) 距球近者犯规的可能性小,距球远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3) 距球同等距离时,动作快者犯规的可能性小,动作慢者犯规的可能性大。

(4) 目的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小,目的不是对球的动作犯规的可能性大。

3、队员情绪的预见。足球比赛充满激情,激情来源于队员多种多样的情绪,而有些情绪可能导致犯规的出现。所以,洞悉和预见队员心理情绪的变化,有利于裁判员的及时判罚。

(1)报复。当甲队员对持球的乙队员犯规后,乙有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此后当甲队员持球时,裁判员应注意乙队员上前抢截的过程中是否带有报复情绪。

(2)恼羞成怒。当甲队员合理地抢截下乙队员所控制的球后,乙有可能恼羞成怒,尤其他自以为是"球星"时,裁判员应防止其采用某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挽回"面子"。

(3)兴奋。某队员踢进一球后兴奋不已,适当的庆祝是允许的,但裁判员应留意队员因兴奋过度面造成的拖延时间或作出的不雅举动。

(4)冤屈。队员可能对裁判员的某些判罚或不判罚想不通,而感到冤枉委屈,裁判员对此可作出理解的表示,或伴以适当的安抚方式,避免其作出不理智的举动。

(5)无所顾忌。某场比赛临近结束,败局难以挽回,纪律制裁也收效甚微。此时裁判员应警惕落后方队员因无所顾忌而作出"破罐破摔"的举动。

4、队员类型的预见。如果从技术型和力量型的角度来预见队员的犯规动作,技术型队员多采用手部的推、拉、压,或肘部的支撑,脚部的绊、踢后跟等较为隐蔽的动作;而力量型队员则作出冲撞、踢等幅度较大的动作。

5、队伍实力的预见。如果某队的整体实力不如对方,或某队员的实力不如对应位置的对方队员,该队及该队员就可能抢先采用犯规手段,一方面恐吓对方,另一方面激发本队的士气。

三、判罚犯规

(一)心理素质的要求。

心理素质对比赛的适应性可影响裁判员个人水平的发挥。心理素质是由个性所体现的,个性在心理学上亦称"人格",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它包括两个方面,即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裁判员由于各人的遗传素质,尤其是社会实践活动各不相同,形成不同的个性,即个别差异。如何缩小个别差异,使心理素质符合裁判工作的要求,可从下述两个方面透视其端倪:

1、个性倾向性。这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不同态度、趋向和选择。裁判员即然已经选择了无论是业余的还是职业的裁判工作,就应当抱着正确的价值观、浓厚的兴趣和攀登最高境界的欲望而投入进去。认真严肃的态度、顽强刻苦的努力、不屈不挠的精神、永无止境的探索等等,无疑是裁判员个性倾向性中良好的基础表象。

2、个性心理特征。这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

(1)裁判员的能力应是全面综合的、想像力丰富的、高智商的,面对复杂的局面、意外

的情况、突然的变化、复杂的干扰、巨大的压力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既坚持原则又合乎情理地应对自如。

(2)裁判员的气质应是持重稳健的、精明敏捷的,既令人信服又让人感觉无法逾越。

(3)裁判员的性格应是自信果敢的、诚恳礼貌的,注重情商的作用,富有感染力,关于选择效果最佳的行为方式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判罚方式的要求。

裁判员对犯规的判罚以能够控制比赛、使比赛顺利进行为宗旨。这就需要队员的理解、接受与合作。规则是统一的,尺度是对等的,而判罚方式则应有所区别。同一个判罚的不同方式方法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反应。裁判员应善于根据需要使用不同的判罚方式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判罚方式主要体现在裁判员的哨声、手势、表情、语言、目光、姿态、跑动等方面。下面从三个角度试举几例:

1、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裁判员的判罚方式应在裁决过程中表明一种观点,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例如,对粗野伤人的犯规,哨声洪量略长,表情严峻,目光凝视犯规者;对一般性的犯规,则哨声干脆短促,向前跑动,带动被犯规方尽快恢复比赛。

2、平衡队员的心态。心态不平衡往往会引发事端,因此要求裁判员在正确裁决的过程中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平衡队员的心态,防止事态的扩大。例如,判罚粗野伤人的犯规后,迅速跑到犯规地点,隔开双方,并设法让被犯规方看出裁判员对此类犯规是严惩不怠的,同时适当关心其伤势,鼓励其继续投入比赛。如果被犯规方也作出报复性的犯规举动,使双方争执起来,则应一面注意观察、一面迅速排解争执,待局面缓和、情绪冷静后,依照犯规发生的顺序,有先有后地处罚双方犯规队员。

3、树立权威。《足球竞赛规则》是足球比赛的法规,它的权威性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基础。这个权威性的法规是由裁判员"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所体现的。因此,裁判员在正确执行规则时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对权威性的树立起着重要作用。例如:

(1)某场比赛很激烈,气氛较为紧张,双方犯规不断。此时裁判员应考虑时机,选择在一个明显犯规的判罚后,用适当的语言及手势警示双方冷静下来,严格遵守规则。

(2)对于队员的隐蔽性犯规,裁判员在判罚后可适当地模仿该犯规动作,一方面使他人清楚违反的是哪条规则,同时也令犯规队员了解裁判员的洞察力是不可低估的。

(3)对于队员试图以佯装被犯规而获取球点球,及佯装受伤而拖延时间时,裁判员可采用不悄一顾、漠然置之的做法。当其行为构成了纪律制裁,则应堂而皇之地给予处罚。

(三)运用规则要合乎情理。这里所讲的"情"是指实际情况,"理"是指足球规则。这两者不是一对矛盾,而是不同视角的有机结合。运用规则是否合乎情理,是以比赛的正常、顺利、流畅为标准的,是顾及到大多数人的认同的。

1、实际情况是客观存在,在足球比赛中纷繁众多。如:比赛的性质、比赛的气氛、比赛的激烈程度、比赛进行到什么时间、比赛中情况发生的区域、比赛结果对其他队的影响、比赛双方的历史背景和心理状态、循环赛或淘汰赛进行到哪个阶段等等,不胜枚举。客观存在决定了人们的主观意识,如此众多的现象难免产生不尽相同的认识。

2、足球规则是统一的,而规则的尺度是可调整的。这是因为规则中冠以了"裁判员认为"、"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等文字。如果将尺度分为较松、中等、较紧三个档次,何时调整为哪个档次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度还应坚持使比赛双方对等的原则。

四、对球点球的判罚

(一)相同点与不同点

1、依据相同。比赛进行中,判罚球点球的依据相同于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十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

2、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比赛进行中,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内的任何地方(无论球在何处)时,均在点球点处恢复比赛;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地点在本方罚球区外的任何地方(对方球门区内除外)时,均在犯规地点恢复比赛。

(二)特殊性

由于恢复比赛的地点不同,因此判罚球点球的特殊性在于后果,即进球得分的概率大大高于其他直接任意球。双方队员对罚球区内是否构成犯规都是非常计较的,一场比赛的胜负往往也会取决于此判罚。鉴于这种特殊性,裁判员在决定判罚或不判罚球点球时,勇气与魅力就显得更为重要,除了遵循本节前面所提示的要点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有利的位置。罚球区内是双方争夺的焦点,任何一方都力图将球攻入对方的罚球区,比赛中经常能够看到在某个罚球区内聚集了双方大多数的队员,球一旦进入罚球区,攻守双方都会尽可能快地处理球,守方队员的动作往往更加隐蔽。人员的密集和动作的迅捷隐蔽给裁判员的判罚增加了难度。此时裁判员必须到位,不断侧身移动寻找人群的缝隙,避免视线受阻。如果某队快速反击至对方罚球区,裁判员则应竭尽全力快速跟进,保持有说服力的距离。

2、规则的统一。裁判员必须坚持规则的统一性,凡在本方罚球区内构成了可判为直接任意球的犯规,就应毫不犹豫地判罚球点球。凡在罚球区内判为球点球的犯规,如果相同的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则也要判为直接任意球。判罚球点球的尺度应对等,对甲方判了球点球,如果犯规相同,则对乙方也要判罚。

综上所述,要想做到准确判罚犯规,裁判员必须正确理解和运用规则,同时还应加强对足球的总体理解,这些都是足球裁判员专项知识的基础。

第六章 提高判罚越位的准确性

越位是足球比赛中经常出现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又是稍纵即逝的瞬间现象,具有较大的判罚难度。越位往往直接关系比赛的胜负,对于越位的判罚不管是漏判或错判都是裁判员的重大失误。《足球竞赛规则》明确规定,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何时可以被判为越位是助理裁判员最重要的职责。因此,助理裁判员要深入理解越位规则的内涵和精神实质,运用正确的方法,努力提高判罚越位的准确性。

一、观察位置的选择与移动

(一)正确选择观察位置

正确选择观察位置是判准越位的基本条件。在足球比赛中,助理裁判员的站位位置应与最后第二名防守队员成一条齐平的直线。助理裁判员的选位既不能突前也不能拖后。如果助理裁判员离开这条线,选择的位置是突前站位,就可能把远端不越位的进攻队员看成处于越位位置。拖后站位,则可能把远端处于越位位置的进攻队员看成未处在越位位置。另外,如果进攻队员突破守方的防线,形成单刀突破,助理裁判员此时的选位要与球成一条相齐的直线。

(二)及时调整观察位置

足球竞赛是跑的运动,比赛双方攻守交迭,队员位置变换频繁,"越位线"也随着队员的位置变化发生不断的变化。为了准确地观察越位,助理裁判员必须随时调整自己的位置,跑动则是调整位置的主要方法。

1、侧身滑步跑。多在攻守双方移动速度比较缓慢或阵地进攻及控制球队员将要传球时采用。

2、后退跑。多用于同时把进攻队员的位置和待传球队员的传球都纳入视野范围之内时采用的选位方法。

3、向前跑。当进攻队长传吊冲,或边线突破下底传中,或全线突破后快速逼近球门时,助理裁判员要采用向前跑的方法跟上防守队员或球。特别是当进攻队员射门时,助理裁判员要快速冲向球门线,抢占有利位置看清球是否进入球门。

二、越位的观察与判断

判断越位主要依靠观察,而观察的目标是队员传球的一瞬间,处在球前面的同队队员所处的活动位置。越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助理裁判员必须掌握多种观察方法才能奏效。

(一)越位的观察方法

1、点、面结合兼顾球。观察越位需要合理地分配注意力,避免将视力突出地集中在某一点上。

2、调整观察视区。当有多名进攻队员与防守队员交错站位,并且在助理裁判员视野的远、中、近区域内均有可能出现越位情况时,往往形成视线受阻或视线过度集中在某一局部区域。因此,扩大视野的深度与宽度,避免视线过度集中在局部区域,对判准越位极为重要。尤其是在远、中、近区都可能出现越位时,助理裁判员应该沿纵深方向不断做视野的变焦,即视线要不断在远、中、近三个区域进行调整,扩大视野的深度,准确观察从不同区域插上的进攻队员的情况。所谓视野的宽度就是不要把观察的视野仅仅局限为一条线,而要扩大视野的余光,使视线成为宽带状向前尽量缩小盲区。

3、扩大观察角度。视野角度的大小关系到有效的观察范围,观察范围越广阔越有利于判准越位。助理裁判员在观察越位时,不能只用一种观察角度,要不断调整和变换视野的角度。当正面对向场内时视野的角度成等腰三角形。

(二)掌握示意越位犯规举旗的时间

助理裁判员向裁判员示意的越位旗示应该准确、及时。准确的旗示来自准确的判断。对于越位的判罚绝非是当同队队员一踢或触球时,就举旗,这样容易冒旗或产生错判。助理裁判员应该根据球的运行时段,经过准确的判断之后举旗示意,才能准确判罚越位。对于短距离传球,由于球的运行过程短暂,传接关系清楚,容易判断准确,应该较快地举旗示意越位。对于中、长距离的传球,由于球的运行过程时间长,而助理裁判员所处的位置是在比赛场地的横向来观察沿场地纵向运行的球,判断传球的落点有较大的难度,这就是需要结合球的运行时段,作出准确的判断之后,及时举旗示意越位。在球的不同运行时候判罚越位,会产生不同结果。

我们把中、长距离传球,从触球开始到球的落点的运行过程划分为四个时段。

三、传接关系与现实比赛

当进攻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不能简单地在其同伴一传球就判罚该队员越位,而是要根据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在现实比赛中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或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来决定。为此,在实际工作中,须观察分析同队的传球方向和传接关系是否涉及现实比赛,以及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放弃参与比赛等条件,来决定是否判罚越位。因此,判罚越位不再是简单的判罚,而是综合多种因素的复杂判罚。下述传接关系和现实比赛对提高判罚越位的准确性会有帮助。

(一)传接关系

传接关系是指传球队员与接球队员之间构成的直接传接球的关系。对于仅有一名进攻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此时的传球方向、传接关系均比较容易判断。如果有多名进攻队员出现在进攻前沿,并且位置交错时,就需要助理裁判员能够准确观察、判断传球队员与接球队员之间的直接传接球关系。

(二)现实比赛

现实比赛是越位规则条文中一种新的提法,即判罚队员越位,还要依据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涉及到现实比赛之中及其行为来决定。足球比赛以球为争夺焦点,现实比赛应在球的附近。

四、熟悉战术打法,识别队员企图

足球裁判员要具备很好的足球意识,这是指裁判员要较深刻的熟悉现代足球全面型打法的战术特点、技术规范和临场比赛中的战术策划等知识。足球规则的演变必然导致足球战术的变化。在越位问题上,攻守双方各有对策,其目的都是利用规则使对方陷入被动。现在利用中卫指挥,防守队员全线突然压上制造越位的战术已经很少见,而采用边后卫在边路队员快速插上时,突然向前压出造成传球瞬间进攻队员越位的方法较多。此外罚任意球、踢角球和球门前混战被防守队员解围后,防守队员全线快速向前压出,造成进攻队员越位是防守队员制造越位的常见形式。进攻队员的反越位战术,则出现利用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实施声东击西方法迷惑对方。助理裁判员要深知越位战术与反越位战术的形式与特点,并能够识别双方的战术企图,争取主动,及时跟上"越位线",判准越位。

第七章 红黄牌的使用

一、红黄牌的由来

在红黄牌问世之前,裁判员对队员实行警告或罚出场时,只能用语言或手势来表示。但是由于语言和手势不统一,在国际足球比赛中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为了克服语言不同而给裁判工作带来的困难,同时也向场外领队、教练及其他人员明确表示对谁给予了警告或罚出场,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决定,在1970年墨西哥举行的第九届世界杯足球赛中使用红黄牌。该届比赛结束后,通过总结,国际足联技术研究小组在报告中指出,用红黄牌来表示对运动员警告和罚出场的做法应该在高级比赛中普遍使用。自此以后,凡由国际足联主办的世界性足球比赛均使用红黄牌,各洲与国家协会纷纷仿效。我国是从1974年起,在全国足球比赛中使用红黄牌,并一直沿用至今。本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巴西等国曾废除使用红黄牌。

针对这种情况,国际足联裁判委员会进行了讲座,并作出如下决定:国际足联举办的比赛,仍使用红黄牌,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比赛是否使用红黄牌,完全可由该国的体育组织自己来决定。

二、使用红黄牌的目的意义

裁判员使用红黄牌是严格招待规则和比赛纪律,制止非体育道德行为、严重犯规和暴力行为,引导比赛正常进行的一种教育手段。它有利于运动员在技战术水平、体育道德等方面有所进步;有利于鼓励进攻,鼓励进球,使比赛更精彩;有利于裁判员控制比赛的秩序,促使比赛顺利进行。如果一名裁判员对使用红黄牌的目的不够明确,那么在临场执法时就容易出现"心慈手软"或"盲目滥用"的两种倾向。前者表现为甘当"和事佬",担心出示红黄牌后,刺激了运动员,导致"引火烧身",以致丧失了作为"法官"的立场。应对某名运动员予以警告或罚出场而没有这样做时,其他队员就会错误地认为:你不罚他,当然也不会罚我,我也可以照样干。如此恶性循环,赛场势必充满火药味。事实上只有果断、准确地判罚,才能赢得队员的信任和新生引导运动员按照规则踢球。后者表现为场上"三板斧",先发制人,企图借助红黄牌,显示自己的威风,"镇"住比赛,这种惩罚主义的做法,把裁判员置于与运动员对立的地位,同样达不到教育的目的,也难于控制比赛局面。事实上有时一个及时准确的提醒与劝告往往比一个有妥当的警告、罚出场的教育效果要好。

三、准确使用红黄牌的四个要素

所谓使用红黄牌,首先需要搞清两个基本问题:

第一,该不该亮牌?该亮不亮或不该亮乱亮,就错了。

第二,该亮什么牌?"量刑"不当,红黄牌颠倒,也错了。

在实践中要想提高使用红黄牌的准确性,应注重以下四个要素:一是自信心强,这种信心和魄力来源于裁判员稳定的心理状态、准确的观察和判断,以及理解、运用规则的良好能力。二是有根有据,即判罚的依据是运动员的犯规违反规则的规定。三是掌握时机,即判罚的时机应选择在防止事态扩大与恶化的时刻,能起明显教育效果。四是合乎情理,即善于区别对待,针对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犯规,作出合情合理的判罚。

实践证明,这四要素要有机结合,融会贯通方能充分发挥红黄牌的积极作用。总而言之,裁判员在行使警告与罚出场的职权时,须有原则性和灵活性,合法又合理,二者缺一不可。

四、使用红黄牌的一般方法与要求

(一)红黄牌的规格应以清晰可见和使用方便为原则。通常由薄型塑料卡制成,颜色以鲜红和桔黄为宜,规格一般8×11厘米。

(二)裁判员上场前,应检查自己是否携带红黄牌,并且要将红黄牌分别放置于夹子的两边袋内,或裁判服的两个口袋中,避免执行中出现漏带或出示错误的被动局面。

(三)裁判员决定对运动员实行警告或罚出场时,应区别情况,采用令运动员走过来或裁判员主动跑向前的方法,以有利于维护裁判员的尊严和教育运动员,不宜机械划一地采用某一种方法。

(四)凡出示红黄牌时,裁判员与运动员要保持一定的距离(2米左右),这样被罚对象清楚,既教育犯规队员,也教育其他队员,同时还可避免因队员对判罚不满而企图抢牌的现象。

(五)不宜在人群中出示红黄牌,否则运动员及场外的其他人员看不清对谁进行警告或罚出场,也容易发生队员因对判罚不满而造成围哄、拉扯裁判员的现象。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裁判员应避开人群,令被罚的队员单独过来后再予以教育与处罚。

(六)凡对运动员出示红黄牌,尽可能不让他预先发现你的意图。出示前裁判员认为有必要教育一下时,语言必须中肯简短。凡出示红黄牌后,裁判员无须与处罚对象对话,应尽快恢复比赛。

(七)严格沿用国际足联统一规定的手势出示红黄牌(手持牌子下角,单臂伸直上举),切勿将红黄牌直接指向运动员的脸部或胸部,否则有损裁判员的风度,也容易招惹是非。特别要提一下,个别裁判员经常喜欢采用摸口袋假装出示的做法吓唬运动员,是不可取的。

(八)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队员被第二次警告时,裁判员应先出示黄牌,紧接着再出示红牌,以示该队员系第二次警告而被罚出场。

(九)不论出示红牌或黄牌,裁判员都应及时记录被罚队员的号码、事实和犯规的时间,以利赛后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一般情况下,多是先出示红黄牌,后记录,但有时候也可以先记录后出示红黄牌。不论采用哪种方式,所用时间切忌过长。只有在出示红黄牌及记录完毕后,才可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十)凡出示红黄牌时,在裁判员未发出信号恢复比赛之前,队员不得擅自发球,一旦发现违犯上述规定的情况,裁判员应及时制止,如将球射入球门,则无效。

(十一)当罚令队员出场时,裁判员应待被罚出场的队员离场后,再以信号批示恢复比赛。不准被罚出场的队员坐在替补席上。

五、使用红黄牌应注意的事项

(一)提高跑位和配合的质量

出示红黄牌是否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裁判员的执法水平。欲提高使用红黄牌的准确性,在临场执法中必须注意积极跑动,选好位,切实做到距球近、角度好、看得清,这样才能下决心判罚。同时要加强与助理裁判员的密切配合,赛前认真研究合作内容,尤其是在"死角"地区及裁判员背后的"盲区",一旦发生队员犯规时如何协作的方法。

(二)善于掌握运动员的心理状态

比赛的性质、场上气氛、执法水平、观众情绪、胜负变化等状况,对运动员的心理状态有着深刻的影响。裁判员如能透过现象及时了解运动员的心理状态,那么对提高出示红黄牌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切忌机械执法,意气用事。

(三)坚决排除外界干扰

随着足球运动职业化的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比赛胜负的影响很大。观众、运动员以及其他人员往往通过各种方式干扰裁判员执法,对裁判员的压力明显增大。有的裁判员由于心理上承受不了外界的压力,结果把已经拿出来的红黄牌又放回口袋,或者在叫喊声中又违心地出示了红黄牌。这种情况必然削弱使用红黄牌的作用和它的严肃性,应引以为戒。富有自信心和独立见解是每一名优秀裁判员的基本品质。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使用红黄牌的要点

1、出示红黄牌的时间范围。自裁判员进入比赛场地时起即有行驶规则赋予的权力,直至比赛结束。若比赛开始前队员犯规,需要罚令出场时,可以允许由该队列入替补名单的替补

队员顶替,并不算作替补数额,但不准在替补名单中增加替补队员。若在中场休息时,队员犯规而被罚令出场,则不准该队替补队员替补。若比赛结束后队员犯规,不论其性质情节多么严重,均不必出示红黄牌,但应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由主办机构处理。

2、出示红黄牌的对象是上场队员及列入替被名单中的替补队员。如果球队的教练员、领队、医生及其他非比赛人员凡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恶劣行为时,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或责令出场,但不必出示红黄牌,必要时可请场地代表强令其离场。

3、裁判员没有发现队员犯规,但经助理裁判员以信号批示,并经核实后,根据规则与犯规事实,裁判员仍可对犯规队员予以警告或罚出场。

4、踢任意球时,守方队员至少距离球9.15米,包括前后左右。凡经提醒后仍坚持不退出或在球踢动前提早侵入9.15米范围内者,裁判员应对其予以警告。一旦出现几名队员同时违犯上述规定时,裁判员应对领头者予以警告,但不能同时对几名队员实行"集体"警告。

5、裁判员判罚犯规后,队员故意将球踢向远处,是一种不正当行为,应予警告,但不宜非得令该队员将球捡回。

6、裁判员罚某队员出场,该队员拒绝离场时,裁判员应指令该队队长负起管理本队的责任,否则从裁判员宣布时起,中断比赛超过5分钟,即作罢踢论处。

7、比赛成死球时,队员犯规或犯有不正当及恶劣行为,裁判员在予以警告或罚出场后,恢复比赛的方法不变。

8、比赛进行中,队员在场外犯规或犯有不正当及恶劣行为,裁判员因此而暂停比赛,在对该队员予以警告或罚出场后,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恢复比赛(若队员故意离场,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9、比赛中不存在合法的第12名队员,凡替补队员擅自入场,或者还犯有其他恶劣行为,裁判员因此而暂停比赛,只能作纪律处分,即予以警告或罚出场,不能作技术处分,即不能由对方踢任意球或罚球点球恢复比赛。

10、在裁判员同意替换队员后,一旦完成替补程序,替补队员进入场地,就不再是替补队员。此时该队员严重犯规,裁判员将其罚出场,就不准其他替补队员替补,也不准刚替补下场的队员重新参加比赛。

11、记录使用红黄牌的情况,最好采用简便的符号与速记文字,以减少比赛停顿的时间,同时要核对被警告队员的号码,以免搞错而重复警告。在进行记录时,尽量将球控制在身边,以免发生意外并尽快恢复比赛。

凡比赛中裁判员出示了红黄牌 ,赛后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裁判员的书面报告是纪律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犯规行为及其后果作出处理的基本文件。因此裁判员的报告书一定要写得真实可靠,简明扼要。无须做多余的文字修饰,不得带有个人感情色彩,应该经得起检查复核。

第八章 有利条款的运用

一、有利条款的精神实质

对比赛双方公平、对等是足球竞赛规则的精神实质之一。为了符合规则的精神实质,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中就必须做到公平合理。具体包括两种含义:一是主观上的公正,即思想上对比赛双方不偏不倚。二是客观效果上的公正,即裁判员的判罚必须做到既依据规则规定,又符合客观实际,合情合理。如果一名裁判员只是形式主义地见到现象就予以判罚,有时会造成使犯规队获益的不良后果。即使裁判员主观上无意偏袒一方,但客观效果却是不公正的。

规则第五章中明确提出:"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件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有利条款的运用就是根据这一条文,向裁判员更明确地揭示:在对队员犯规作出判罚决定之前,要预见到判罚的结果将会对谁有利,如果预计到判罚的结果有利于犯规队,裁判员就应果断地运用有处条款,不予判罚。

可见,有利条款的精神实质是责成裁判员的判罚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正确运用有利条款的意义

(一)有利于准确判定结果 比赛中发生的任何情况都存在着多种演变的可能性,多数情况下,对犯规队员的判罚是促使其修正错误,判罚的结果理应对犯规队不利。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犯规队员判罚后反而使犯规队有利的情况。试举一例:攻方一前锋在边路罚球区外带球越过守方的最后一名后卫,并迫近守方球门线,守方后卫故意从后面踢绊该攻方队员,造成犯规事实,但攻方队员虽被踢绊,仍将球传至罚球点处,形成门前一对一,具有射门得分的有利局面,此时,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对犯规队员进行判罚,这样做是为攻方"帮倒忙",对犯规队有利。

一场势均力敌、水平相关无几的比赛,以一球之差决定胜负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裁判员不能正确地运用有利条款,在关键时刻判罚失当,其后果轻者,关系一个得失球;重者,影响比赛的胜负。

(二)有利于扼制投机取巧的行为 裁判员在执法中能够正确运用有利条款,就有助于扼制投机取巧的行为。反之,凡有犯规就鸣哨判罚,那就助长"犯规战术"的发生。队员在本方处于不利的形势下,为了破坏对方的局部优势,时常在不至于被判罚球点球的情况下,作出手触球或推、拉人等故意犯规动作,希望裁判员判罚,从而为本方争取到时间和空间,解除危难。这种投机取巧行为,往往影响到比赛的正常进行。

(三)有利于减少比赛过多的停顿 在足球比赛激烈的争夺中,队员之间身体接触频繁,有的是合理冲撞,有的是似是而非 的犯规,有的是故意犯规。对于这些现象,裁判员首先要识别清楚,即使是故意犯规,也要根据"有利条款",考虑是否进行判罚,以及判罚的结果是否对被犯规队有利等等。比赛进行中,裁判员如果对那些微不足道的犯规一一鸣哨判罚,或者见犯规就吹哨,使比赛打打停停,断断续续,沉闷乏味,既压抑运动员的精神,限制技战术水平的发挥,又影响比赛的观赏性。

三、运用有利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一)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首先在认识上要搞清什么是有利条件。所谓有利条件是指被犯规队存在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具体表现为当控球队员被犯规时,该队员并没有失去控球权,还能继续比赛,或者该队员虽然失去了控球权,但球仍然在同队队员控制下,还能继续比赛,而且两者都具有明显的进攻机会或得分机会。如果认识上带有片面性,势必会影响运用有利条款的水平。

(二)为了运用好有利条款,裁判员在场上必须要有宽阔的视野和敏锐的预见。就是说要时刻保持适当范围的"面上"的观察,预感、预见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在激烈的争

夺中,队员可能出现犯规,在尚未造成事实前,裁判员即应在思想上有所准备。同时,对犯规可能发生地点的周围环境、双方其他队员的位置、发生犯规后的演变条件和发展趋势等均应有所了解。只要做到事先胸中有数,才能在犯规后立即作出"判"或"不判"(即运用有利条款)。如果裁判员在场上的观察范围仅在一个孤立的"点"上,观察的内容仅只在一个单独的犯规动作上,对围绕着队员犯规的周围环境、犯规后的发展趋势毫无了解和预见,是运用不好"有利条款"的。

(三)为了引导比赛顺利地进行,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裁判员在运用有利条款时,还必须考虑到临场比赛的气氛、队员犯规的严重性及其后果。若比赛中"火药味"甚浓,队员犯规情况严重,性质恶劣,尤其是故意寻衅、报复,如不及时判罚,必将产生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在此情况下,裁判员应意识到主要矛盾不是减少比赛的停顿和运用"有利条款",而是如何采取措施制止队员的粗野动作,控制比赛秩序,因此要施以判罚犯规、警告或罚令出场,否则比赛就难以正常进行下去。

因此,裁判员在一场比赛的裁判过程中,要善于审时度势、因势利导。通常,双方队员情绪正常,争夺虽然激烈,但在比赛气氛较好的情况下,可以多考虑运用有利条款。反之,运动员动作粗野、情绪反常、"火药味"甚浓则应予判罚犯规,进行处罚教育,除关系到可能进球的情况外,应少考虑运用有利条款,以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四)比赛中球在不同场区如何运用有利条款,规则中并无规定,为了把有利条款运用得合情合理,裁判员对不同场区发生的犯规情况应有不同的考虑和决策,以维护被犯规队的实质性利益。

如攻方已逼近守方罚球区或接近球门时,此时发生守方队员犯规,而攻方仍然保持攻势,裁判员即应注意不宜鸣哨判罚犯规,而应运用有利条款。 如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犯规,球虽在对方队员控制之下,但并未摆脱被动局面,更未获得明显的有利形势,裁判员应意识到,此时此地如运用有利条款,实际上并不对被犯规队有利,而应鸣哨判罚犯规。

以上例子只是说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应考虑到对全队利益的影响。队员犯规地点不同,对双方的利弊也不相同,应该采取不同对待的办法,而绝不是把比赛场地划分为几个不同地区,各施其政,重要的是,根据当场形势,符合实际地运用有利条款。

(五)规则第五章明确指出:"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在实际执法时,对"那一时刻"的掌握尺度为2"~3"。时间过长,事过境迁,再予补判既不符合规则精神,也令运动员、观众反感,损害裁判员威信。

(六)为了避免引起运动员和观众的误会,裁判员在发生队员犯规,决定运用有利条款不予判罚时,应以规定的手势(按国际足联规定的统一手势)示意,令比赛继续进行。比赛中,队员之间由于积极争夺,身体接触频繁,有时甚至很猛烈,但只要不犯规,裁判员员不应使用&q

国际足球理事会2006年例会于2006年3月4日在瑞士卢塞恩召开。下面是会上对足球竞赛规则进行修改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说明:

1、 对足球竞赛规则的一些修改及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队员装备

基本装备

新条款

队员必需的基本装备必须包含以下几个相互分离的部分:

·运动上衣;

·短裤——如穿紧身内裤,必须与短裤的主色同一颜色;

·护袜;

·护腿板;

·足球鞋。

原因:加入“下几个相互分离的部分”以保证基本装备各部分相互分离,以禁止运动上衣和短裤以任何形式相连。

第十章:计胜方法

竞赛规则

新条款

当竞赛规程要求一场比赛或主客场两回合比赛总比分成平局需要决出胜者时,只能遵循下列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程序:

·客场进球规则;

·踢罚球点球。

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可警告的犯规

新条款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警告并被出示黄牌:

1.犯有非体育行为;

2.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3.持续违反规则;

4.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5.当以角球、任意球或掷界外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6.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7.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替补队员或者被换下场的队员违反下列三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警告并被出示黄牌:

1.犯有非体育行为;

2.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3.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第十二章: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罚令出场的犯规

新条款

如果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者被换下场的队员违反下列七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被罚令出场并被出示红牌:

1.严重犯规;

2.暴力行为;

3.向对方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4.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进球得分机会;

6.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或动作;

7.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者被换下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及技术区域。

第十四章:罚球点球

违规/判罚

新条款

如果裁判员发出执行罚球点球信号后,球进入比赛之前发生下列情况:

主罚队员在踢球点球时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应重踢;

·如果球未进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守方在违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恢复比赛。 原因:与其他违规行为判罚保持一致

新条款

主罚队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应重踢;

·如果球未进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守方在违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恢复比赛。 原因:与其他违规行为保持一致,第四点内容已包含在第三点中。

新条款

守门员的同队队员违反竞赛规则:

·裁判员允许踢出该球点球;

·如果球进入球门,得分有效;

·如果球未进入球门,应重踢。

原因:与其他违规行为判罚保持一致。

第十七章:角球

程序

第三点

新条款

对方应在距角球弧至少9.15米(10码)以外,直至比赛进行

原因:与第一章保持一致。

2.有关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的附加说明

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新增第六点

新条款

裁判员对采用战术行为延误比赛重新开始的队员必须予以警告。例如:

·在错误的地点踢任意球,其唯一的目的是想迫使裁判员判罚重踢任意球。

·看着像要掷界外球,但突然又将球留给了同队队员去掷该球。

·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将球踢走或用手将球拿走。

·过分地延误掷界外球或踢任意球的时间。

·被替换下场时拖延时间。

·在裁判员停止比赛后故意碰球,引起冲突的。

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对足球竞赛规则进行的修改将在世界杯前的2006年6月1日而非7月1日生效。其他说明立即生效。

对非体育道德的界定

1.不服从裁判员的判罚者

2.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出不满的手势或举动,例如鼓倒掌者.

3.抗议或干扰裁判员执行判罚者

4.把球从裁判员放定的位置踢走

5.故意把球踢(掷)远以示抗议裁判员的判罚者

6.煽动队员进行粗野比赛的行为者

7.挑动观众对裁判员不满给裁判员施加压力者

8.用言语或行动侮辱同队队员或场外的工作人员及观众

9.故意延误时间以利本队者

10.佯装受伤的队员

11.罚任意球不退出9.15米,再犯罚令出场

12.屡次违反比赛规则

13.队员装备不符合标准,经劝告后仍不符合标准者.

14.跳跃、移动、正面阻挡守门员发球、角球或界外掷球者

15.故意悬挂在球门横梁上

16.借助同队队员身体争球

17.比赛中任意移动角旗

18.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离场、进场者

19.换人时必须先下后上,未经裁判员允许提前进入场地者

20.大声叫喊威胁对方者

21.用身体故意将球压住、夹住不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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