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 范文中心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04/07

1.综合: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通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2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a交叉科学。b史学的分支、一门专史;c法学的基础学科

3法制史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4.学习法史的意义:a为学习和研究现代法学提供深厚的知识基础;b为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c有助于对我国优秀法律文化成果的发掘和继承;d有助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

5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特征:a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西汉董仲舒“春秋诀狱”,迈出第一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实践;隋至唐,完成这一进程b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c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d法自君出,权尊于法e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f重刑轻民g职官管理法占较大比重h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i援法定罪与类推裁断j无讼是求,调处息争k法典形式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其他观点: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以民为本,抑强扶弱;家族主义,家国一体;天下本位,义务互负;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6中国法制文明的起源:上古时代起初没有法制,也没有国家。1、来源于天道与神意;2、来源于天地自然客观规律或特定法则。起源于定分止争的需要;起源于扬善惩恶的需要。 宋代朱熹认为法来源于“理”(万物之本源);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7夏商的立法指导:天讨、天罚的法制观;神判:假借神明进行裁判(神权主义思想) 8夏商主要法律渊源:礼、刑、王的命令(誓、诰、训)及指示(典、命、礼、彝等)。 9夏商刑罚原则:疑罪从轻、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原则;过失从轻的原则,“眚灾肆赦、怙(HU)终贼刑”;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量刑,反对滥用刑罚的原则,“殷罚有伦”,“义刑义杀”:恤刑慎杀;不可错杀无辜;区分故意与过失;刑罚为德教服务;法制应该简约宽厚;反对株连;疑罪从轻从赦;区分首犯和从犯

10夏商刑罚体系: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2)法外酷刑:炮烙(此刑的起源)、醢(hai)、脯、剖心、烹煮、、孥戮、焚刑等

11土地和赋税法制:商代出现“井田制”,土地分配和赋税法制:贡、助、彻;

12行政法制(政治体制):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商朝实行宗法分封制、内服、外服制 1西周政法思想的转变:从商代以天讨天罚的名义征伐敌人,惩罚犯罪变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2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德)保民;明德慎罚: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对犯上作乱的小人严惩不怠;刑罚世轻世重。在宗法制和礼制原则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指导思想。德:敬天,敬宗,保民

3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a礼(社会生活主体)b刑(吕刑,九刑)c誓、诰、命、令d遗训、殷彝

4宗法制的内容:a嫡长继承制的确立。b大宗率小宗、小宗拱卫大宗的体制确立。c同姓不婚与政治联姻制

5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罪名:不孝不友罪,犯王命罪,疑惑众人罪,群饮罪,放弑其君罪,杀越人于货;刑罚:a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b 九刑:五刑加流、赎、鞭、扑 c 徒刑或拘役刑:与羞辱刑配套,“圜土之制”、“嘉石之制”。刑法的执行:死刑执行b肉刑执行c徒刑执行d替代刑。

6西周的刑罚原则与刑事政策:西周的刑事原则体恤老幼,反映了“尊尊”“亲亲”的思想。具体有:伦理性法律原则:刑罚服务德教; 技术性法律原则:老幼蠢愚犯罪赦免刑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疑罪从轻惟赦原则;同罪异罚原则

1.土地权的规划分属:分封,后期为诸侯王所有。契约:傅别(借贷)、质剂(买卖契约)、书契出现

2.西周的婚姻制度: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② 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③ 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④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⑤ 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重要)

3.家庭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4.继承制度(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

5.成文法运动的背景:第一,缺乏客观性与规则;第二,不公开性;第三,经济方面的变动发展;第四,政治方面,社会分化加剧,出现了”礼崩乐坏”的情形

6.郑国子产铸刑鼎:中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邓析造竹刑,驷颛认可而有法律效力。晋国铸刑鼎;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被庐之法,常法,刑书;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7.成文法公布运动的历史意义:结束了”礼治\德治\人治”的传统, 是对过去宗法礼治秩序的否定。打破法律的秘密状态,是对“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贵族专擅司法体制的否定。对过去以礼法网罗一切恶行的社会控制理念的否定,为”法治”原则的确立创立了条件;也是法律技术和法律观念进步的象征

8.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法典──《法经》(魏文侯变法,李悝)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对后代法律产生深远影响,初步确定了中国传统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9.商鞅变法的内容:推行什伍连坐制;奖励告奸;推行小家庭制;奖励军功,取消贵族特权;奖励农耕;禁止私斗;废分封,立郡县;废井田,开阡陌;统一度量衡;正式建立户籍制度 。

10.云梦秦简与秦律:主要法律文书:《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珍式》。主要法律形式: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令:令是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其它:程、课等

11.秦朝的刑事法制 :罪名:(一)危害皇权罪(二)侵犯人身安全罪(三)侵犯财产罪(四)官员职务犯罪(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六)妨害婚姻家庭罪。刑罚制度:(一)死刑:腰斩、弃市、具五刑、磔(二)肉刑:黥、劓、斩左趾、宫(三)徒刑(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四)耻辱刑:髡(钳)、耐(五)流放刑:迁刑(六)财产刑:赀刑、赎刑(七)身份刑:废、免(职官人员)、收(罪犯家属)

1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身高6尺)确定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从轻原则;连坐原则;诬告反坐;同罪异罚。

13.秦朝的民事法制:特殊权利主体——户(皇帝、官僚、平民、奴隶为身份,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权利主体)所有权的保护(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债权1)债的发生:买卖和借贷及侵权行为所生之债2)债的担保与履行:而且开始禁止强迫债务人以人身抵押。

14.婚姻与家庭与继承法律(注意其不同之处)1)结婚:官府登记 2)夫妻关系:受儒家思想影响小,故夫妻关系相对比较平等;此外夫妻有连带责任; 3)父子关系: 4)继承:财产众子平等继承。

15.秦制与中国法律传统主要特质的形成:一、秦制与古代中国以皇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传统形成 二、秦制与古代中国地方体制及法制框架的形成 三、秦制与古代中国严法治吏传统及监察制度的形成 四、正确认识秦朝法制中的儒家影响。

16.西汉初期法制:汉承秦制:基本法典的继承。皇帝制度的继承;行政制度的继承;御史

监察制度的继承;官吏选任制度的继承:官吏的选拔:察举;征辟;上书拜官、任子、荫袭及赀选方式等。管理的考课与奖罚.其它:承袭军功爵制度、军事制度、财政与赋税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等。

17.文景刑罚改革:1.文帝改革(1)废除三种肉刑,即墨刑、劓刑、刖刑。(2)以“髡钳为城旦舂”即徒刑取代黥(墨)刑;以笞刑(三百)取代劓刑。(3)斩左右趾(刖刑)的废除比较特殊。以笞刑(五百)取代斩左趾,以弃市(死刑)取代斩右趾。2.景帝继续深化文帝的改革:两次:1、下令改笞五百为笞三百,改笞三百为笞二百。2、因为仍常发生“或至死而笞未毕”的情形,于是紧接着进行第二次改革,“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为了防止笞刑实际上成为死刑,景帝还下令制定《箠令》。

18.两汉法律形式:律;令(皇帝颁布,有最高效力);科(单行法规);比(类似判例)法律章句;儒家经义

19.汉代刑罚体系:1.死刑:弃市、腰斩、枭首、族刑2.肉刑:宫刑(腐刑)、斩右趾3.笞刑

4.徒役刑:髡钳城旦舂(五年)、完城旦舂(四年)、鬼薪白粲(三年)、司寇及作如司寇(二年)、罚作及复作(一年)、隶臣妾(一年)5.徙边6.禁锢7.财产刑:罚金、赎刑

20.汉代罪名体系:关于侵犯皇权的犯罪;关于威胁中央集权的犯罪;关于官吏贪污渎职违制的犯罪;关于侵犯宗法伦理的犯罪; 关于侵害公务及治安的犯罪;关于侵害人身的犯罪 ;关于侵害财政及财产的犯罪

21.汉代的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2.官僚贵族有罪先请(上请)3.亲亲得相首匿 4.矜恤老幼妇孺(恤刑)

22.汉代身分与主体问题:汉代的身分等级有贵族官僚阶层、平民阶层、贱民阶层三等。汉代的“傅官(籍)”制度,也可以视为民事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傅,即服兵役和徭役。)汉初,男子二十三,景帝二年,改为二十。

23.汉代物权制度:土地制度(国家所有、私人所有);拾得物之法制。债与契约制度: 汉代的买卖契约:有土地买卖、奴婢买卖和对外贸易。(契约称为“券”或“市券”、“券书”)。汉代的有息借贷,称为“贷子钱”。

24.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a结婚:坚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行“ 六礼”程序和“一妻多妾制”,禁止“同姓结婚”。b 结婚年龄,大致坚持周礼“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原则,汉初有所不同。c离婚制度以“七去三不去”为主体。d 继承制度:宗法继承(或身分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e出现遗嘱继承:“先令书”。

25.汉代的经济管理法制:(一)赋税制度(二)官营禁榷制度(三)平准均输制度 :武帝时,在郡国设“均\输平准宫”,经营各地进贡品运输和一部分官营商业,时称“均输平准”。

26.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或春秋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创造的一种司法模式。在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疑难案件或依成文法律判处则有悖常理的案件时,司法官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故称“经义决狱”。由于多引用春秋,所以又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使儒家经义有凌驾于成文法之上的权威,使其直接成为国家法律渊源,这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

《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2)原则:①原心定罪:强调对犯罪者主观动机的考察;②利弊分析:有由重改轻的倾向;但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现象。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 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 。

27. 武帝时期法制思想转型的历史特点:“正统”思想即“德主刑辅”法制思想的确立。1)天人合一思想对君权的神圣化2)从阴阳五行说提出“德主刑辅”的思想3)“三纲五常”将儒家经义具体化。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诉讼制度均产生深远影响。

28.《魏律》(又称为《新律》的变革:1)体例结构的重新编排,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

增加为十八篇,更加规范条理。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3)在内容上,废止旧的刑罚体系,首次确立新五刑制度。死刑、劳役刑(髡刑、完刑与作刑)、赎刑、罚金、杂抵,肉刑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4)“八议”入律。 5)针对汉代的“夷三族”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大逆无道,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不再诛及祖父母及孙子等隔代亲属

29.两晋的立法活动:以西晋为著,东晋以”清淡相尚,不崇名法“,在法律上无建树。

30.立法思想:纳礼入律

31.《晋律》(又称为《泰始律》)的变革:1)严格区分律令界限;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3)改革刑罚,向宽缓、人道、文明发展;4)“准五服以制罪”入律,适应士族和官僚需要;5)增加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的形式,故又称为“张杜律”。6)从内容看,“礼律并重”,“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陈寅恪:“古道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至儒学大族创建晋室,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51准五服以治罪:称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贯穿始终。五服制度对人与人的亲等关系也深有影响。“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对子孙有生杀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52.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1、鲜卑族的《北魏律》2、南北朝时期的代表作:《北齐律》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法令明审、科条简要”。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4)影响: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32.魏晋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张斐、杜预(此二人是魏晋律学代表)认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显然是指刑事法规;令是规定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2、科的规范化:成为独立的单行法规;3、出现了格的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4、式:西魏的《大统式》。早在秦朝已有《封诊式》

33.刑事法制的变化:1刑罚体系的变革:(1)逐步废止肉刑制度;(2)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4)新五刑制度逐步确立;2、罪行原则的儒家化:(1)“八议”制度:《新律》中首次入律。 “八议”指八种人。“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泰始律)3)“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4)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3、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加强:(1)“八议”制度;

(2)“官当”入律(用官位抵罪);(3)九品官人法的产生(4)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其他法律制度的变化:颁布“均田令”,推行租调法令;关于买卖、借贷等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增多;规定了严格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御史台——皇帝直接领导的监察机关

34.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成就:(一)法典编纂技术成熟完善(二)律学理论水平大大提高

(三)刑法理论的重大进步;代表:北齐律;晋律,魏律。

35.隋《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1、体例:十二篇目2、刑罚制度:确定了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3、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重罪。4、八议、减、赎、官当使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固定化。

36.隋律对北朝法制的因袭及其启后意义: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 b新五刑体例的最后

确定;c“十恶”制度的最后确定d减少酷刑,降低刑罚e确定流刑和徒刑的服刑期限f重定“八议”、“官当”、“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g确定了刑讯的法定限制h确定了三复奏及直诉制度

37.唐初的治国理念与立法指导思想:(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1、德刑并用;2、立法宽简;3、法须稳定;4、法贵公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立公弃私的法律思想(三)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四)“严明法制,一断以律”的思想;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38.后期) 轻法改重法;酷刑代五刑

39.《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唐律被誉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40.唐代的其它法律形式:令 :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格:是本朝或前朝皇帝临时颁布的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制敕。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敕: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又称为“诏赦”或“制赦”。典:模仿《周礼》制六典(理、教、礼、政、刑、事),以官制为纲,详列其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职权范围。例: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案成例。格后敕:是制敕的简单汇编,将制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汇编成格后敕,颁行天下。后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唐中后期);刑律统类。注意: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41.《唐律疏议》的内容: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其余相当于刑法分则。分别为:《卫禁律》: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职制律》: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户婚律》:破坏户籍、土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犯罪。《厩库律》: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擅兴律》: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贼盗律》: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斗讼律》: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诈伪律》: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杂律》: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捕亡律》: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断狱 》: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42.《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1、 《唐律疏议》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合理2、十二篇目之间和律条的排序有其内在逻辑3、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在一起,创造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式。4、 《唐律疏议》不仅补充了法律条文的不足,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标准,而且还记述了主要法律制度的沿革。

43.唐代法律的基本体系:广义上讲,是指唐代所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例、六典)之间形成的有机体系。 狭义上讲,仅仅指唐律内部的构成体系。

44.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中央:三省六部制;地方:州县两级制2、监察体制:御史台;监察院对地方官吏检察的依据:《六察法》。3、职官制度:职官的任用、考课和致仕。

45.民事法律规范:1、关于人的身份:广泛存在身份差异;2、所有权:竭力保护财产所有权。1)不动产所有权:保护以均田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2)动产所有权的保护:3)宿藏物、阑遗物、漂流物、添附物、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3、债权:买卖契约、瑕疵担保的形式;借贷契约

46.婚姻家庭制度:1)结婚的条件: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2)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为婚,中表不得为婚,不得娶亲属妻妾;不得娶监临女为妻;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亲属不得为婚等。3)离婚:①离(和离、七出); ②断离(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家庭关系:维护家长权的违反教令、别籍异财罪。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47.唐土地与赋税法规:土地法规:均田法;永业田可继承,出卖,口分田在受田者死后交

回官府,禁止买卖;但效果不佳,安史之乱后,遭彻底破坏。赋役立法:前期为租、庸、调制;后期为两税法取代。

48.农业与手工业立法1)农业法:要求地方官吏依法受民天土,并认真管理农业,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2)手工业立法:要求生产者确保产品质量3、商业法规:对市场、物价及度量衡的管理。

49.刑事法律规范;1、刑名(五刑二十等): 笞刑五等,10至50下;杖刑五等,60-100下; 徒刑五等,1年-3年; 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死刑二等,绞、斩两等。五刑除由于“十恶”受刑以外,均可以铜来赎。

50.刑罚适用原则1)十恶重罚原则;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①议:指八议,八种人享有; ②请:一品至五品的官员及“八议”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 ③减:六品、七品的官员及议、请者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减一等处罚;④赎:所有官吏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犯流罪以下可以铜来赎罪。 ⑤官当3)其他刑罚原则(也可总结为伦理性刑法原则:a重惩“十恶” b“君亲无将、将而必诛”c“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d“准五服以制罪”――亲疏有别、尊卑有别 e“亲亲相隐”h 矜恤老幼妇孺i 重株连禁累人心 j贵贱有别(官民有别)k 良贱有别(主奴有别)l 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私有别)m 从严治吏、整肃官纪 n“华夷有别”)

51.唐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1、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小三司2、地方:州、县两级;诉讼制度:起诉的方式:举劾(义务告发) 、告诉;防止“诬告”和“越诉” :不得越诉、诬告反坐;告诉的身份限制; 直诉制度:谋反大罪允许密告随近官司;重大冤情允许直诉。

52.唐代的审判制度:案件的管辖和受理:基层初审、逐级判决;牵连犯:采取后就先、轻就重、少就多原则。审判回避制度; 证据制度(包括拷讯制度);直牒追摄制度; 审判期限的规定;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与直诉的规定。

53.刑罚执行(与管辖、审级相联系):笞杖在县;徒刑在京;流行按制定地点执行;死刑三复奏制度的规定;司法官的责任:出入人罪;受财枉法和纵囚 ;违法行刑和拷讯;同职连署制度

54.唐律的特点: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礼为法律的指导思想;强调贵贱有等、强调宽仁慎刑。2、唐律是比较完备的法律1)首创“疏议”。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解释律文;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2)立法技术、与法律体系与调整对象完备3、内容简约。

55.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律敕合编,篇下设门及“起请”条)

56.宋朝的法律形式:1、《宋刑统》2、编敕: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编例:判例汇编:4、条法事类: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5.格,令,式

57.宋朝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主要罪名:贼盗罪 ;杀人罪;官司出入人罪。刑罚的变化:①折杖法:用折杖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宋代壁画中的刑②刺配:将杖刑、刺面、配役同时施加于一人的刑罚。③死刑:除绞刑和斩外,还用“决重杖一顿处死”或凌迟。刑事法制:重法与《盗贼重法》:不仅对贼盗罪比唐律加重处罚,而且对一些京城重要地区的盗贼犯罪给以重法(重法人)。

58.完善诉讼审判制度:(1)诉讼受理务限制度(阴历10月30日——1月30日接案;3月30日前审案);(2)民事诉讼时效;因战乱认领田宅的过15年不再受理;田地房屋分界纠纷过20年不再受理;债权债务纠纷过30年。(3)鞫谳分司制;中央司法机关设详断官与详议官;地方设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分别行审断之责。(4)勘验制度,法医学发达。(5)翻异

别推制、理雪制度

59.宋朝的法学成就:1、关于“刑法”研究2、关于案例研究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60.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一)修律的指导思想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2、修律研习法理结合1)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反对比附断案。2)根据西方法律体系改变旧律的结构3)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与司法独立原则制定《法院编制法》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奏请删除酷刑、减少死刑条款、禁绝买卖人口和奴婢、改良监狱。(二)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代表人物:沈家本与劳乃宣、张之洞)

61.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等“法理派”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而以张之洞等则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 其争论主要集中于:(1)“干名犯义”的存废 ;(2)“存留养亲”制度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 ;(4)“子孙违反教令”;(5)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 ;

62.《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刑法典。

63.《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原则: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2、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3、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4、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

64.《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内容:《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特点:1、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立法体例与形式2、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身份法)3、以形式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4、注意采纳吸收各地传统习惯。《大清民律草案》具有中西折衷主义的性质

65.司法机关改革 与《法院编制法》的制定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制定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移植了西方的四级三审制,如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检察官公诉、陪审、辩护、回避制度。否定了传统的司法行政不分及体现专制主义的诉讼审判模式。为民国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66.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的确定: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3、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1)观审制度 2)会审公廨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67.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内容:1)实行公开、直接、不间断、一事不再理及不告不理原则。

2)案件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实行四级三审制3)否定刑讯逼供,采据众政定罪4)采取辩护制度5)刑事案件立案后,由检察官负责侦察,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6)实行回避制度。7)上告审仅限于所控告的部分,不能任意扩大上告审范围。8)死刑案件经大理院审理或复判,再经法部核定,然后由总检察厅或地方检察厅执行。

68.晚清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1、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基本建立了六法体系。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69.孙中山的政法思想:一五权宪法理论: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权,考试权五权分立;

二 建国三时期与权能分治:1建国分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时期;2权能分治理论:孙中山将政治权利分为政权,治权两大类。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为政权,有人民享有,也即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从而保证人民做主人.。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力量叫治权,由政府享有;包括五权。孙中山依据天赋,聪明,才力将人分为“先知先

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

70.训政理论与党国体制:自1928年以后,自上而下的行政体系构建中,党务组织系统与行政组织系统双轨并进;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71.六法体系:宪法;民法;行政法规;刑法及其关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72.民商法的特点:保留中国固有民法传统的同时,又逐渐对其加以近代化的改造。这一改造主要由大理院的司法判例与解释例来进行。

名词解释 1.五听:“ 五听”是指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5种方法,

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这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影响较大。

2.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务限: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4.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5.六礼:古代婚姻礼仪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领事裁判权:

7.治外法权: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一国国民在

8.七出三不去: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义绝 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10.义绝所指的情况 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5、欲害夫者。6、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若不离者规定当处徒刑一年 徒刑指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

11.重罪十条到十恶不赦的演变:十恶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十

恶”最早也就出现在《北齐律》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隋朝时《开皇律》改《北齐律》

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2.刑起于兵指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刑在这里指的是刑法,兵指的是战争。氏族社会

后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应运而生,起初只是用以处罚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者和俘虏,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所谓“大刑用甲兵”,意为最生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此外,刑起于兵还表明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而二任。


相关内容

  • 继往开来的百年中国法制史学
    总第124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GeneralNo.1232012年9月JournalofGa酗uI璐tituteofPoliti姐lScienceandLawSep.,2012 继往开来的百年中国法制史学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
  • 法制宣传工作方案
    篇一:法制宣传工作方案 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的XX年,为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寿县依法治县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组有 ...
  •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
    中国法制史复习纲要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1. 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 ....................... 2. 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 ............ 2.1天罚神 ...
  • 20**年普法年度计划
    清流街道2013年普法宣传工作规划 2013年是"六五"普法中间一年,为做好今年的普法工作,清流街道按照市.区普法办要求,从本街道实际出发,认真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年度普法季度计划,具体计划安排如下: 一.指导 ...
  • 20XX年,学法网,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及技巧word版
    司法考试真题各科分值统计列表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各科分值统计列表. 司法考试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更是复习的指示标,为此法律教育网整理了2011年司法考试各科分值分布,供2012年司法考试考生复习参考. 备注:2011年卷四 ...
  •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总结(3)2
    务川县城关中学"12.4"法制宣传日 活动总结 为积极贯彻实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我校在认真贯彻务法治办联通[2013]1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中国梦&quo ...
  • 法制宣传报告
    法制宣传报告 班级:15电子二班 小组成员:蔡亚伟(15020801) 陈修宇(15020802) 崔凯凯(15020803) 丁楚芸(15020804) 丁林林(15020805) 樊琳琳(15020806) 范练(15020807) 孙 ...
  • 五年级节日课程设计
    春节校本课程纲要 一.课程背景 春节是中国的重要节日之一,是中国人家庭团圆的日子,人们吃团圆饭.逛商店.买年货.贴春联.挂年画等.本课围绕春节组织和安排教育活动,整个课程活动分为寒假前.寒加中.寒假后三个阶段.寒假前主要是经验准备阶段,寒加 ...
  • 法学研究的注释体例1
    <法学研究>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 ...
  • 法理学同步练习册答案
    法理学同步练习册参考答案 自测一 一. 二. 三. FFTFT TTFFT BADBB CBCBD 1.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这种汇编并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它并不是制定法律而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