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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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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 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 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分析: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直接遭受 殴打的杨文玲才是符合条件的原告;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孙洪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 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1986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 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199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 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尹谋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 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三、复兴小学学生王星(10岁),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1994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 其奖杯用于校展览。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慎在交接时将奖杯摔碎。事后,王

星之父王加强多次找复兴小学校长方明及班主任刘玉华 索赔,但都遭到了拒绝。 问:如王加强起诉,请列明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为什么?

分析:诉讼参加人如下:1、原告:王星。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加强。2、被告:复兴小学,法定代表人:文明。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李东与陈帆。

在这起损害赔偿案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作为受害方的王星,另一方是作为借用方的复兴小学,因此纠纷是在这二者之间展开的。只有这二者才能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成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至于李东和陈帆,在这起纠纷中对损害结果负有一定责任,案件的裁判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 应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 决书。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某县基 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辨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 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某基层人民法院认炒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

问: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地方有:(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上诉状退给吴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第二审人民法院 提交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2、某县人民法院在3月18日收到上诉状后,3月25日送达上诉状副本,超过了法定5天的期 间。3某县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辩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应当是15天。(4)某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是错误 的。第一审法院无权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即使是上诉人的让诉已超过期限,某县人民法院亦无权驳回上诉,而只能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五、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长期在外,自已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 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李刚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李刚。李江不服,提出上 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 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问:二审法院作法是否准确?

分析:1、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本案属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是清楚的,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

2、本案不属于调解不成,即发回重审的情况。因为二审过程中既未追加新的当事人,又未增加诉讼请示。二审案件都可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成,并不一定要发回重审。

六、朱玲诉冯后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幢房屋一直为冯兵居住使用,朱玲及其子女已有房屋居住,判决维持原判。朱玲仍不服,多 次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房屋产权应为朱、冯二人共有,即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第一审人民 法院再审。

问: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高级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中有以下不正确之处:

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所以,本案要进入再审程序,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依职仅决定。

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再审或提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

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本案是经过两审终审的案件,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

七、某日,法院执行员张某和书记员执行一民事判决,正在某机械厂大门东侧查封该厂一批钢材时,该厂法律顾问路过此地,即提出为什么没有厂方的人在场而擅自 查封。张某解释说:“我们是在执行生效判决,查封财产一般不必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当然被执行人要求到场且不致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公务的,可以允许其到场。”

问:“张某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张某的解释不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本案中,该厂的法律顾问的质量有理,法院在查封钢材时应当通知机械厂的法定代表 人到场。

八、王甲与李乙签订了房屋租凭合同,王甲将自己所有的祖传遗留房屋租给李乙居住,合同期满后,王甲欲出卖房屋,但李乙 无故拒不搬出,王甲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王甲对房屋的所有权,并限期令李乙搬出。一审判决生效后,李乙仍未搬出,于是,法院根据王甲申 请,准备以强制搬迁措施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甲一位姐姐自台湾归来,主张对此祖传遗留房屋也有所有权。

问:法院此进应如何处理?

分析:1、王甲的姐姐提出的请求,属于执行异议。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她具备了案外人的资格,并且她对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所有权。

2、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异议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法院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假如发现判决确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

九、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

问: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

分析: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恒定原则,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并不会丧失。所以,本案不能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移送管辖。

2、 甲县法院的移关行为也不正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移送的人民法院主伙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 送。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十、四川省甲市A公司与云南省 乙市B公司于1993年5月在丙市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售给A公司高级云腿月饼2000盒,单价50元。A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预付 款支付后,由B公司派车将月饼运至甲市,运杂费由A公司负担。”1993年6月,B公司所售月饼的包装盒上未印明“高级云腿月饼”字样,将严重影响销售为 由,拒绝收货、拒付货款和运杂费,并且还要求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各执已见,致使货物滞留甲市某露天货场。为了解决纠纷,B公司在乙市法 院对A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财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月饼霉变。

问:1、乙市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A公司可否以反诉的形式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为什么?

3、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应如何处理?

分析:1、乙市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为虽然本案是由乙市的B公司将货物送往甲市的A公司,但运费由A公司负担,即实际上是A公司提货。乙市作为提货地应当确定为合同的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

2、A公司可以以反诉的形式请求判令B公司退回预付款和赔偿损失。因为,作为本诉的A公司以本诉的原告B公司为被告,提出了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本诉和反诉一并受理。

3、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法语应当受理,因情况紧急,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在采取保全时,由于被保全的标的是易变质的鲜活商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拍卖阈者变卖保存价金的方式进行保全。

1、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

商场销售的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请问:

(1)三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2)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受诉法院将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和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4)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2、李某(女)与张某(男)均为20周岁,且是同班同学的一对恋人,后李某因张某不思上进而与其分手,不久李某又与某机关干部朱某相恋。对此张某十分恼火。他利用负责到收发室取信件的便利,截获了朱某写给李某的情书,私自开拆并在班里传阅。李某遂向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并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虽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张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此案在程序上有无不妥之处?并简要说明法律依据。

(2)仅就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能否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为什么?

(3)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此案,在程序上应如何操作?

3、A县与C、D、E、F四虽相邻。A县某加工厂和B县某食品厂于1995年9月10日在C县签订了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F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5万元。两厂几经协商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F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5)D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6)A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7)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

4、1990年某村委会将果园平均分给各户承包,规定承包期5年。其中韩某承包了40棵苹果树。1992年,村委会又全部收回果园搞专业承包,发包给以鲁某为首的6人专业队,合同约定承包期10年。后因管理不便,经村委会同意,鲁某等6人又将其中原来韩某承包过的40棵苹果树转包给了刘某。一年后,韩某以他与村委会1990年的合同未到期为由,强行抢摘这40棵苹果树的苹果400多公斤,故引起纠纷。村委会调解不成,即宣布解除其与鲁某等6人的合同,准备重新平均分包到各户。鲁某等6人即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刘某则向法院请求韩某返还400多公斤苹果。一审法院即将韩某列为被告,将村委会和刘某列为第三人。判决会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认为应将村委会和韩某列为共同被告,将刘某列为第三人。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

(1)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上讲,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如何立案处理?

(2)韩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4)刘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5)鲁某等6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1.答案:

(1)正确(0.5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对此种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0.5分)。

(2)不正确(0.5分)。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0.5分)。 (3)不正确(0.5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0.5分)。 (4)可以(0.5分)。法院在受理3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可以通知市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0.5分)。

2.答案:

(1)不妥(1分)。因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件归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该案无管辖权(1分)。

(2)仅就程序而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不能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1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起诉,免于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1分)。

(3)①公安机关首先应将控告接受下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1分);②检察机关接受控告后,应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1分)。若不立案则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分),若认为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1分)。

3.答案:

(1)应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1分)。因为按仲裁法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E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1分)。

注:考生对此如回答通过仲裁解决,2--6问均不得分。

(2)E县法院无管辖权(1分)。因为E县既不是原告、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1分)。

(3)C县法院无管辖权(1分)。因为C县虽是合同签订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管辖条款无效(1分)。

(4)F县法院无管辖权(1分)。虽然F县是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1分)。

(5)D县法院有管辖权(1分)。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且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1分)。

(6)A县法院有管辖权(1分) 因为A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条款无效(1分)。

(7)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1分)。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1分)。因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引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B县是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1分)。 4.答案:

(1)法院应作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审理。一个是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分),一个是侵权赔偿纠纷案件(2分)。

(2)韩某在侵权诉讼中是被告,不是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2分)。

(3)村委会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不是侵权纠纷案的当事人(2分)。

(4)刘某是侵权纠纷案中的原告,是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第三人(2分)。

(5)鲁某等6人是承包合同纠纷案中的原告(1分),不是侵权纠纷案的当事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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