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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医院 孕妇学校管理办法
为加强孕妇学校规范化管理,提高孕妇学校的授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预防保健科负责孕妇学校的组织与管理,妇产科与儿科配合孕妇学校的授课工作。
2、预防保健科统一协调安排孕妇学校的课程及老师,每半年或一年公布一次,每一课程由相应专业科室推荐选拔1-2名专业人员轮流担任孕妇学校授课老师。
3、孕妇学校授课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医师/护士以上资格。
4、孕妇初次产检时,由产检门诊向孕妇告知孕妇学校开课时间、内容、地点,并将孕妇学校课程表张贴在母子保健手册上,或交由孕妇保管,以便孕妇提前做好安排。
5、预防保健科提前准备授课电教用具、讲义,维持听课秩序,提前一周通知下次孕妇学校开课有关事宜;
6、预防保健科做好孕妇上课时的签到登记,宣教资料的发放等工作。
7、授课人员要服从管理,不得无故迟到、未到,因故未能完成授课任务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科主任或护士长,以便做出妥善安排。
8、授课人员每完成一次授课,给予奖励50元/次;对无故不授课的,不服从安排的,给予扣除奖金100元/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