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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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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6日04:0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等规定,广州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从2010年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模式

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缴保障金。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规定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程序

(一)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据用人单位在社保、统计等部门登记人数,核计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将应缴纳数额移送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已与广州市各区(市)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简称“ETS协议”)的用人单位,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应缴保障金;其他未签订ETS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三)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缓减免申请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在就业年审时按规定办理,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四)对多收重收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核后,参照税款退库办法办理。

(五)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关于2009年度保障金征收的有关事项

(一)征收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至今仍未按规定申报审核2009年1月-12月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情况的,或至今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征收时间: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11月30日。残疾人联合会从2010年9月20日停止办理征收业务。

(三)2009年度保障金计算中涉及的统计部门公布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统计部门未公布2009年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前,暂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 咨询电话:86505184(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12366-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网址:http//www.jyzx.gz.cn(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http//www.gzds.gov.cn(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广州市是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先行试点城市之一。早在1990年,广州市政府就颁布了《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穗府199086号),规定从1992起用人单位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1995年10月,广州市政府修订《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1998年12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和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现状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296万,占总人口的6.34%,涉及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和2.6亿多家庭人口,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近30万人。

广州市现有各类残疾人52万多人,占常住人口5.26%,其中肢体残疾占23.23%,听力残疾占21.65%,言语残疾占2.02%,视力残疾占11.69%,智力残疾占4.91%,精神残疾占13.56%,多重残疾占22.94%。目前,在广州市残联登记且属于就业年龄段的各项残疾人就有7万多人,其中男性4.8万名,女性2.2万名,肢体残疾31000名,听力言语5100名,视力残疾4200名,智力残疾14000名,精神残疾15000名,多重残疾1800名。

据统计,我市2009年参加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在职职工为300多万人,即按1.5%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最多可安排残疾人就业4.5万多名。目前在广州市残联登记且属于就业年龄段的7万多残疾人,已就业的2万多人。因此,除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分散就业渠道外,还需要通过集中就业、个体创业、公益性就业、灵活就业等渠道进行安排。

二、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要性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主要途径。

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最为困难的社会群体。由于残疾人自身残疾的影响以及外界环境的障碍,在当前市场竞争机制和效益优先的条件下,需要特殊政策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社会各单位共同承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既适应“开放劳务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机制,又能为残疾人提供各种适宜工种和岗位便于残疾人就近就地就业和与健全人交流更好地融入社会,还可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公众的助残友爱意识,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解放一家、稳定一片”。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体现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和愿望。历史和现实证明,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解决残疾人问题只依靠政府不行推给残疾人家庭更不行社会问题必须由全社会共同分担解决这不仅是社会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均以法律形式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须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以缴纳保障金方式履行法律责任,这种就业方式一经立法,就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执行。

三、征收保障金是促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手段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国家政策导向,着重在宏观上以经济、法律手段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集政策法规和残疾人就业、维权、社会保障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其重点是促进残疾人就业而不是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确实没有适宜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则以缴纳保障金方式履行法定义务。保障金是按欠安排

残疾人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进行计征,即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如征收标准再降低,会导致不少用人单位会选择缴纳保障金,那么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宗旨就难以有效实现。

四、残疾人用工招聘

残疾人用工招聘的最大问题是人职较难匹配。用人单位应针对残疾人的特性,选择适宜工种和岗位,创造劳动条件,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用工招聘方面,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实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既可面向社会自行招聘残疾人,也可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聘用工登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残疾人。同时,还可到广州市人力资源中心市场或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招聘用工登记。

五、招聘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等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予以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最高数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100%据实加计扣除。

六、国际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概况

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残疾人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扶助残疾人的法律。联合国大会也通过了一系列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件、决议,如《禁止一切无视残疾人的社会条件的决议》、《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国际行动纲领》等。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比例雇用残疾人,例如日本、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沙特、巴基斯坦、塞浦路斯、土耳其、巴林等国分别规定了1.5%至7%的比例。其中:荷兰依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比例;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公营企业1.9%,政府和公共机关2%。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宣传资料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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