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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09/06

建筑安装业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建筑、修缮、装饰、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5类,具体指: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窖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包括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此外,下列情况也应征收营业税:

1.有线电视安装费以及天然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由于供气、供水、供电等原因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管道煤气集资费”等;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3.纳税人承包的以工代赈工程;

4.绿化工程应按照“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税;

5.房产管理部门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修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修缮”税目征税;而清洁公司取得的,不按“建筑业”征税,而按“服务业”征税;

6.对设计单位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分别核算设计与建筑安装收入的,分别按“服务业”和“建筑业”征税;划分不清楚的,一律按“服务业”征税。

营业额的确定

建筑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

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无论在财务上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关于营业额的几个特殊规定:

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后的营业额,是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建筑安装企业因质量或延误工期向建设单位支付的罚款和因延误工期所造成损失不能冲减工程收入;

5.对于单包或双包工程,施工单位无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含材料部分,即以料、工、费全额征税;

6.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的确定:首先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在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7.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其营业额是中标的价格,中标的价格以后调整的,以工程竣工后实际结算价款为营业额;

8.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应并入营业额征收;

9.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税;

10.实行全额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承包合同总金额与实际工程总造价的价差部分,应并入营业额内征税,即应按照实际工程造价征税;

11.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凡工程所用的构成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属于设备,如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不征收营业税。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金属结构等为材料,应并入营业额中征税。

减免税规定

1.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由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

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方可免征营业税。否则不予免征。该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自2001年1月1日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税政策;

2.农机部门利用推土机、拖拉机等机械进行“坡改梯”取得的收入,因“坡改梯”属于农业机耕的范围,农业机械只要在土地上耕作,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承包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凡符合《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免征营业税,但免税额应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该项目的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

4.校办建筑安装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免征营业税;

5.对承建内昆铁路宜宾至安边、安边至梅花山、六盘水枢纽内昆引入及六盘水南编组站三部分工程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减半征收。

特殊规定

(一)、对于路桥工程公司承担本段的路桥养护工作,如果该公司属于养护段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征收营业税;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承担管段外的路桥工程,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征免营业税问题:如果内部施工队伍是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建安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问题: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额;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人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五)对各铁路局(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分局)范围内从事铁路大修业务,由于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因此,不缴纳营业税,但为其他铁路局(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当征税。

二、 企业所得税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到施工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所得,可返回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一律在企业项目施工地缴纳所得税。

(二)建安企业所得税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委托代征等征收方式。

1.对账务核算较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收支情况和财务成果的建安企业,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收入的实现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工程未完工的,以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各项支出的确定须与收入实行配比原则。

建安企业对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尚未办理决算的,应视同已决算进行预缴,待决算完毕后清算。

2.具有国税发[2000]30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情形之一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其中装饰装修工程的应税所得率为企业项目收入的10~30%,建筑施工、安装工程等为企业项目收入的5~20%。

应纳税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三、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独资或合伙的建筑安装企业,若账务健全则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账务不健全,则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建筑企业承包的承包经营所得征税问题:若承包经营所得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四)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按工程投资总额1%缴纳税收保证金。

四、印花税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照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按照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

五、 资源税

建筑施工过程中耗用的应税未税的沙、石,由施工单位按实际耗用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应扣未扣的,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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